《辰谿縣政務公開工作公示制度(試行)》是辰谿縣縣政府為全面推行政務公開公示制度而印發的一份檔案。
辰谿縣政務公開工作公示制度(試行)
第一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及政府組成部門和經授權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社會公示內容與黨和國家有關政策、法律、法規相一致,不涉及黨和國家機密,能公開的政務事項一律對外公開、公示,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全面推行政務公開公示制度。
第二條 公示的內容1、縣本級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2、事關全局的重大行政決策;3、政府組成部門管理職能及其調整、變動情況;4、本地區城鄉發展規劃;5、財政預決算報告;6、政府採購情況;7、重大項目的審批和實施;8、征地拆遷;9、礦產資源開發利用;10、稅費徵收和減免政策的執行;11、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12、公務員招考、錄用及幹部選任情況;13、社會勞動就業、保障情況;14、重大公共事件的預報、發生和處置情況;1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必須公示的事項和其它需要公示的事項。
第三條 公示的形式1、通過政府通報、政務公開欄等形式進行公示;2、通過報刊、廣播、網路等媒體進行公示;3、通過印發辦事指南、發放便民冊等形式進行公示;4、其他公示形式。
第四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和部門根據政務事項變動情況,應及時更改公示內容,確保政務公開的時效性、準確性,使焦點、熱點問題及時向社會各界和廣大民眾公示。
第五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和部門要主動接受社會和民眾的監督,及時收集民眾的主要意見和建議,對人民民眾和社會各界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要及時認真答覆、處理,做到事事有答覆,件件有落實。
第六條 凡應公示而沒有公示以及公示不規範的,或者因政務公開工作不力而出現違法違紀問題的單位和個人,由縣公開領導小組和監察局按照管理許可權追究其行政責任,造成重大影響和不良後果的,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