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谿縣政務公開工作聽證制度(試行)

辰谿縣政務公開工作聽證制度(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化政務公開工作,擴大民主,提高機關依法行政水平,增強透明度,促進廉政、勤政、優政,密切黨群幹群關係,根據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廳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行政務公開的意見》湘辦發〔2006〕13號檔案精神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政務聽證,是指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在實施重大決策和與民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事項之前,應組織社會有關方面進行充分論證,廣泛徵求意見。聽證的主要形式是聽證會。
第三條 政務聽證工作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黨和國家的政策、法規為依據,圍繞深化政務公開,創新公開載體和便於民眾參與的要求,切實加強事前、事中的監督,促進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確保黨和政府各項政策的落實。
第四條 政務聽證應當遵循公正、公開、客觀和注重實效的原則,充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除涉及國家機密外,聽證會一律公開舉行。
第二章 政務聽證的組織
第五條 政務聽證由各級政府以及政府職能部門組織實施。
第六條 聽證會設主持人、書記員、主問人員、主答人員、聽證代表和列席代表等席位。要因地制宜,設定聽證會場,制定聽證守則,明確主問人員和主答人員的權利、義務。
第七條 聽證代表由政務公開領導小組根據聽證內容確定。主問人員由聽證代表推選,主答人員由涉及聽證事項的職能部門推選,報領導小組審定。
第八條 主問人員應如實反映民眾和社會各方面對聽證事項的意見和建議,向主辦單位和主答人員提出詢問。必要時,可查閱聽證筆錄和聽證紀要。
第九條 主答人員應按政策、法律、規定,耐心、實事求是地解答。書記員要詳細記錄聽證過程,記錄材料存檔備查。
第三章 政務聽證的範圍
第十條 聽證事項的範圍包括:(1)縣域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2)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小區、園區規劃。(3)重大事項和重點建設項目。(4)與民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事項。(5)民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6)其它需要進一步聽取民眾意見的決策事項。第四章 政務聽證的程式
第十一條 聽證事項確定。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由各級政府直接提出;二是由政府職能部門提出,本級政府審核確定。
第十二條 聽證通知。聽證事項確定後,在召開聽證會的5個工作日前,應通知相關人員參與。通知內容包括:聽證事項、時間、地點和要求。聽證參與人員事前要深入調查,廣泛徵集意見,充分做好準備。
第十三條 召開聽證會。聽證會主要議程包括:(1)主持人宣布聽證事項和意圖,介紹到會人員情況,宣布聽證會場守則,告知聽證會參與人的權利和義務;(2)主辦單位和主答人員介紹聽證事項、依據、內容等情況;(3)主問人員詢問,主答人員解答;(4)主持人進行聽證事項小結。
第五章 政務聽證事項的辦理
第十四條 聽證事項主辦單位根據聽證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形成聽證會議紀要。如第一次聽證會尚未達成一致意見,形成共識,可視情況再進行聽證。
第十五條 聽證事項的決策確定後,應指定有關單位、部門抓好項目的落實,從人力、物力、財力等方面向決策的實施傾斜。要把聽證事項的決策落實情況納入機關效能績效考核,施以獎懲。第十六條 聽證事項辦理結果應通過政務通報、政務公開欄、網路等形式公開、反饋,接受民眾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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