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谿縣政務公開工作實施細則

辰谿縣政務公開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增強行政管理活動透明度,加強對行政權力的監督,改善行政管理,改進機關作風,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務質量,促進依法行政,建設廉潔、勤政、務實、高效政府,根據《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辦法》的精神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政務公開是指縣政府及其組成部門、議事協調機構的辦事機構、部門管理機構和直屬事業機構,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所屬的辦事機構,省、市駐縣各單位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各級政府、政府各部門),通過各種有效途徑和辦法,將其依法管理的事項依照本細則規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或向本單位工作人員公開。
第三條 政務公開應堅持依法公開、真實公開、注重實效、有利監督的原則。
第二章 政務公開的機構
第四條 政務公開工作由各級政府、政府各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縣政務公開領導小組依照規定對政務公開工作實施監督。
第五條 各級政府、政府各部門的主要領導人對政務公開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領導人對其職責範圍內的政務公開汗捉翻榆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三章 政務公開的內容
第六條 政務公開應緊緊圍繞經濟建設中心,服務黨委和政府的全局工作,將社會普遍關心和涉及公眾利益的有關事項,對公眾反映強烈的有關事項,對經濟和社會發展產生重大影響的有關事項,以及其他需要特別予以監督的有關事項,作為公開的主要內容。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公開的其他政務事項,凡不屬於保密範圍的,也都應當公開。
第七條 政務公開內容(一)各級政府1、經濟社會發展戰略、發展計畫、工作目標及完成情況;2、本級政府事關全局的重大決策過程以及出台的政策;3、本級財政年度預決算及執行情況;4、人事任免、公務員錄用及就業崗位信息情況;5、重要專項經費的分配、使用和重要物資實行政府採購情況;6、重大基本建設、工程項目招投標及公益事業建設情況;7、行政審批項目、程式的執行情況;8、政府向社會承諾為民眾辦實事的事項及完成情況;9、直接影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益的行廈承充政執法事項;10、重大突發事件的預警機制建立情況及處理情況。(二)政府各部門1、對外公開內容:①辦事職責,包括部門職責、內設機構職責、部門領導分工和工作人員職責;②辦事依據,即所埋紙遵循的法律、法規、政策、決議、決定、指標和罰款、收費的項目及標準等;③辦事條件,即辦事對象所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及必備的文書資料;④辦事程式,即辦事的過程、順序等;⑤辦事時限,即辦理某一事項所需的最長時間承諾;⑥辦事結果,即辦理某一事項的最後結果,應達到的標準和對違章、違規行為的處置結果;⑦辦事紀律,即在辦事的過程中必須遵循的紀律規定和違章、違紀處罰辦法等;⑧監督投訴,包括監督機構、監督制度、監督渠道等。2、對內公開內容:①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情況;②單位內部財務收支情況;③幹部人事管理情況;④幹部職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情況;⑤幹部職工關心的其他重要事項。3、公安、工商、國稅、地稅、土管、交管、農電、法院(法庭)等具有行政職能的部門和派駐站所,要重點公開辦事依據、收費和罰款標準,辦事程式以及辦事期限、辦事結果。4、教育、衛生、農技、林業、水利、農機、畜牧等具有服務職能的部門和派駐歸紙料應站所,要重點公開服務範圍、服務質量、服務承諾、辦事程式、收費標準和收繳情況。5、民眾和服務對象關心的其他事項。第八條 政務公開的具體內容由各級政府、政府各部門依照本細則的規定,並根據單位工作性質、特點,以及公眾關心程度,在不涉及黨和國家秘密的情況下研究確定。
第四章 政務公開的程式
第九條 各級政府、政府各部門要結合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建立一套嚴格的公開程式,研究確定公開的方法和形式。
第十條 凡需由縣政府統一公開的重大政務事項,由縣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就政務公開的內容、形式、時間等徵求有關部門和民眾的意見後,報縣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審定,由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實施;政府各部門需自行公開的政務事項,由本單位審定後再行公籃雄危開;各鄉(鎮)需公開的政務事項,由鄉(鎮)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審定後公開。要實行“ 預公開”制度,對涉及民眾切身利益、大家普遍關心的重要事項,在正式決定或辦理之禁坑地前要公布方案,廣泛聽取各方達淚剃面的意見並進行調整後,再予正式公開;有些重要事項,如政府財政預決算等,要經過人代會審議通過後再予公開;政府的重大決策、幹部的任免、重大工程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要經集體討論作出決定後公開。
第十一條 政務公開後,要採取多種形式,廣泛聽取民眾的意見,對民眾提出的合理建議,要積極採納;對民眾反映的問題,要及時加以解決,暫時無法解決的,要做好說明解釋工作,並認真總結經驗,不斷健全完善有關措施。
第五章 政務公開的形式
第十二條 政務公開的形式要因地制宜,規範有序,有利監督,注重實效, 堅決防止和克服形式主義。政務公開要與電子政務有效結合,公開的時間要與公開的內容相適應,做到經常性工作定期公開,階段性工作逐段公開,臨時性工作隨時公開。
第十三條 建立政務公開日制度,每年1月5日、7月5日為全縣政務公開日,屆時各級政府、政府各部門要分別公開半年的政務情況。除嚴格執行縣裡確定的公開日外,各級政府、政府各部門還可視情況增設政務公開日。重大事項通過不同形式隨時公開。
第十四條 各級政府政務公開主要形式:(一)需要向社會公開的,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介,以及政府上網、政府公告、開設諮詢電話、設立政務公開欄、編寫辦事指南、開展宣傳活動等形式,向全社會公開。(二)需要向特定對象公開的,通過召開會議、內部通報、座談交流、下發檔案、編髮信息等形式,在一定範圍內公開。(三)需要向本單位內部公開的,通過召開中層幹部會、黨員會、全體工作人員會,印發內部公開簡報等形式,予以公開。
第十五條 政府各部門公開主要形式:(一)可採取在部門辦公地點建立公開欄,公開部門、單位的職責、目標任務、機構設立、處(科、室)負責人姓名、監督部門及電話;(二)建立部門的“一廳式”、“一窗式”、“一站式”服務形式,在“一廳式”辦公大廳內設定公開欄、公開手冊、辦事須知,公開部門的職責、辦事依據、程式、時限、服務承諾、監督措施,等等。
第六章 政務公開監督措施
第十六條 各級政府、政府各部門要成立政務公開監督小組,政務公開監督小組的組成人員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監督小組負責組織民主評議活動,廣泛聽取民眾意見和要求,及時提出工作建議。
第十七條 各級政府要自覺接受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政務公開的重要內容要向人大報告。
第十八條 各級政府、政府各部門要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把辦事結果公開與事前、事中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結合起來,把內部監督與外部監督結合起來,建立起一套便利、管用、有約束力的監督制約機制,以保證公開內容的真實性。
第十九條 加強輿論監督。要充分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對政務公開工作的成功經驗要廣泛宣傳報導,對消極抵制、弄虛作假的典型事例要予以曝光。要通過設立舉報電話、政務監督信箱等渠道,認真收集民眾意見,鼓勵幹部民眾積極參與監督,對民眾舉報的問題,應及時調查處理。
第七章 獎 懲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細則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縣政務公開領導小組投訴。縣政務公開領導小組接到投訴後,應責成有關鄉鎮政府及政府部門認真給予及時處理。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細則規定,不執行政務公開的單位領導,給予通報批評、效能告誡。
第二十二條 對在政務公開工作中弄虛作假、欺騙民眾,造成嚴重社會影響和後果的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 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必須公開的政務事項不公開或公開工作中弄虛作假的單位和責任人員,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對投訴不依法實行政務公開的單位或個人進行打擊報復,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給予行政處分,觸犯法律者依法移交司法機關予以查處。
第二十五條 對嚴格執行本細則的鄉鎮政府、縣政府部門,由縣政府每年給予通報表彰。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有制度和規定與本細則相違背的,以本細則為準。
主題詞:政務公開 實施細則 通知
辰谿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0年4月9日印發
第四章 政務公開的程式
第九條 各級政府、政府各部門要結合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建立一套嚴格的公開程式,研究確定公開的方法和形式。
第十條 凡需由縣政府統一公開的重大政務事項,由縣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就政務公開的內容、形式、時間等徵求有關部門和民眾的意見後,報縣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審定,由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實施;政府各部門需自行公開的政務事項,由本單位審定後再行公開;各鄉(鎮)需公開的政務事項,由鄉(鎮)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審定後公開。要實行“ 預公開”制度,對涉及民眾切身利益、大家普遍關心的重要事項,在正式決定或辦理之前要公布方案,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並進行調整後,再予正式公開;有些重要事項,如政府財政預決算等,要經過人代會審議通過後再予公開;政府的重大決策、幹部的任免、重大工程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要經集體討論作出決定後公開。
第十一條 政務公開後,要採取多種形式,廣泛聽取民眾的意見,對民眾提出的合理建議,要積極採納;對民眾反映的問題,要及時加以解決,暫時無法解決的,要做好說明解釋工作,並認真總結經驗,不斷健全完善有關措施。
第五章 政務公開的形式
第十二條 政務公開的形式要因地制宜,規範有序,有利監督,注重實效, 堅決防止和克服形式主義。政務公開要與電子政務有效結合,公開的時間要與公開的內容相適應,做到經常性工作定期公開,階段性工作逐段公開,臨時性工作隨時公開。
第十三條 建立政務公開日制度,每年1月5日、7月5日為全縣政務公開日,屆時各級政府、政府各部門要分別公開半年的政務情況。除嚴格執行縣裡確定的公開日外,各級政府、政府各部門還可視情況增設政務公開日。重大事項通過不同形式隨時公開。
第十四條 各級政府政務公開主要形式:(一)需要向社會公開的,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介,以及政府上網、政府公告、開設諮詢電話、設立政務公開欄、編寫辦事指南、開展宣傳活動等形式,向全社會公開。(二)需要向特定對象公開的,通過召開會議、內部通報、座談交流、下發檔案、編髮信息等形式,在一定範圍內公開。(三)需要向本單位內部公開的,通過召開中層幹部會、黨員會、全體工作人員會,印發內部公開簡報等形式,予以公開。
第十五條 政府各部門公開主要形式:(一)可採取在部門辦公地點建立公開欄,公開部門、單位的職責、目標任務、機構設立、處(科、室)負責人姓名、監督部門及電話;(二)建立部門的“一廳式”、“一窗式”、“一站式”服務形式,在“一廳式”辦公大廳內設定公開欄、公開手冊、辦事須知,公開部門的職責、辦事依據、程式、時限、服務承諾、監督措施,等等。
第六章 政務公開監督措施
第十六條 各級政府、政府各部門要成立政務公開監督小組,政務公開監督小組的組成人員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監督小組負責組織民主評議活動,廣泛聽取民眾意見和要求,及時提出工作建議。
第十七條 各級政府要自覺接受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政務公開的重要內容要向人大報告。
第十八條 各級政府、政府各部門要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把辦事結果公開與事前、事中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結合起來,把內部監督與外部監督結合起來,建立起一套便利、管用、有約束力的監督制約機制,以保證公開內容的真實性。
第十九條 加強輿論監督。要充分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對政務公開工作的成功經驗要廣泛宣傳報導,對消極抵制、弄虛作假的典型事例要予以曝光。要通過設立舉報電話、政務監督信箱等渠道,認真收集民眾意見,鼓勵幹部民眾積極參與監督,對民眾舉報的問題,應及時調查處理。
第七章 獎 懲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細則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縣政務公開領導小組投訴。縣政務公開領導小組接到投訴後,應責成有關鄉鎮政府及政府部門認真給予及時處理。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細則規定,不執行政務公開的單位領導,給予通報批評、效能告誡。
第二十二條 對在政務公開工作中弄虛作假、欺騙民眾,造成嚴重社會影響和後果的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 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必須公開的政務事項不公開或公開工作中弄虛作假的單位和責任人員,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對投訴不依法實行政務公開的單位或個人進行打擊報復,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給予行政處分,觸犯法律者依法移交司法機關予以查處。
第二十五條 對嚴格執行本細則的鄉鎮政府、縣政府部門,由縣政府每年給予通報表彰。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有制度和規定與本細則相違背的,以本細則為準。
主題詞:政務公開 實施細則 通知
辰谿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0年4月9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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