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谿縣促進創業就業小額擔保貸款及貸款貼息實施細則

《辰谿縣促進創業就業小額擔保貸款及貸款貼息實施細則》是辰谿縣發布的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辰谿縣促進創業就業小額擔保貸款及貸款貼息實施細則
  • 實施地區:辰谿縣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小額擔保貸款政策對就業的推動作用,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鼓勵和扶持創業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合夥經營和共同就業,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23號)、《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中國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轉發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的通知》(湘財金〔2014〕8號)和《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湖南省創新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湘財社〔2015〕35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促進就業小額擔保貸款(以下簡稱小額貸款)是指業務經辦銀行發放的,由縣就業服務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就業局)提供擔保,用於支持促進就業的貸款。
第三條小額擔保貸款實行“自願申請,嚴格審批,到期歸還”的原則。
第四條符合條件的個人貸款按照自願申請,由社區(村)、鄉鎮社會保障服務中心推薦,縣就業局進行資格審查,縣財政局提供擔保金及貼息,商業銀行審批發放貸款的程式進行。
第二章貸款對象、條件及用途
第五條小額擔保貸款對象及小額貸款貼息對象:
(一)在法定勞動年齡以內,具備一定創業能力和具有創業願望,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自謀職業、自主創業或合夥經營與共同就業的,其自籌資金不足的部分,在縣就業局承諾擔保的前提下,向業務經辦銀行申請小額擔保貸款。
1.城鎮登記失業人員;
2.就業困難人員(一般指大齡、身有殘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連續失業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難以實現就業的人員);
3.復員轉業退役軍人;
4.高校畢業生;
5.返鄉創業的農民;
6.刑釋解教人員。
(二)符合貸款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除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咖以及其他國家產業政策不予鼓勵的企業外,下同),當年新招用符合小額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人員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3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15%)以上的,可在縣就業局承諾擔保的前提下,向業務經辦銀行申請小額擔保貸款。
第六條小額擔保貸款的條件及用途:
(一)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條件的申請對象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經市場監督部門登記註冊;
2.有固定的經營場地和一定的自有資本金;
3.從事的經營項目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
4.無不良記錄、信用良好;
5.除助學貸款、扶貧貸款、首套房貸款以外,小額擔保貸款申請人及家庭成員(以戶為單位)應沒有商業銀行其他貸款記錄;
6.原則上應通過創業培訓,取得創業培訓合格證。
(二)組織起來創業或合夥經營實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經市場監督部門登記註冊;
2.有固定的經營場地和一定的自有資本金;
3.從事的經營項目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
4.無不良記錄、信用良好;
5.具備還貸能力;
6.具有合夥創業經營契約。
(三)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經市場監督、稅務部門登記註冊;
2.有固定的經營場地和一定的自有資本金;
3.從事的經營項目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
4.具備還貸能力;
5.與當年新招用符合小額擔保貸款貼息申請條件的人員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並為其繳納了社會保險。
(三)小額擔保貸款用途:
1.小額擔保貸款只能用於符合條件的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或其合夥經營實體及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的開辦經費和流動資金;
2.小額擔保貸款資金不得用於從事與創業項目無關的其他投資、有價證券、期貨經營和借貸等活動。
第三章貸款推薦、審核及發放
第七條貸款申請與推薦:
凡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的個人,持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就業失業登記證》、部隊核發的軍隊退役人員證件、《高等院校學生畢業證》、失地證明、鄉鎮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出具的返鄉創業證明之一的,向本人創業所在地的社區(村)或鄉鎮社會保障服務中心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促進就業小額擔保貸款申請審批表》(一式兩份),經鄉鎮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初審後,報縣就業局推薦。
凡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應填寫《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小額擔保貸款申請審批表》(一式三份),向縣就業局提出申請。
第八條貸款資格審查:
(一)符合條件的個人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的資格審查。縣就
業局根據社區(村)、鄉鎮社會保障服務中心的推薦意見,按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對貸款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並報縣財政部門複審,縣就業局、縣財政局及經辦銀行進行實地核查。資格審查的內容:
1.申請人的身份證;
2.《就業失業登記證》、部隊核發的軍隊退役人員證件或《高等院校學生畢業證》、失地證明、鄉鎮社會事業服務中心出具的返鄉創業證明;
3.營業執照副本;
4.創業項目計畫和貸款申請書,主要審查經營項目的可行性及投資效益分析;
5.申請人的信用情況證明;
6.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符合條件的合夥創業或組織起來經營的項目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的資格審查。縣就業局根據企業的申請,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對貸款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並報財政部門複審,縣就業局、縣財政局及經辦銀行進行實地核查。資格審查的內容:
1.申請人的身份證;
2.《就業失業登記證》、部隊核發的軍隊退役人員證件或《高等院校學生畢業證》、失地證明、鄉鎮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出具的返鄉創業證明;
3.營業執照副本;
4.創業項目計畫和貸款申請書,主要審查經營項目的可行性及投資效益分析;
5.申請人的信用情況證明;
6.合夥創業證明及合夥契約;
7.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符合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的資格審查。縣就業局根據企業的申請,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對貸款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並報縣財政部門複審,縣就業局、縣財政局及經辦銀行進行實地核查。資格審查的內容:
1.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副本;
2.貸款申請書;
3.當年新招用的符合小額擔保貸款申請條件人員的有效證件;
4.職工花名冊(加蓋企業公章);
5.企業與新招用的符合小額擔保貸款申請條件人員簽訂的勞動契約(副本);
6.企業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的記錄(加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公章);
7.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貸款審核。縣小額擔保貸款領導小組對貸款申請對象進行貸款資格審查確認後,在《促進就業小額擔保貸款申請審批表》上籤署意見,並提供對創業項目認可的《促進就業小額擔保貸款項目評審意見書》,同時辦理貸款擔保手續。對個人家庭貸款由縣就業局及縣財政局審核簽字,分批報常務副縣長審批。合夥創業、微小企業貸款,經縣小額貸款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後報常務副縣長審批。
第十條貸款發放。符合條件的個人和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憑上述手續和資料到業務經辦銀行申請小額擔保貸款,業務經辦銀行須自收到貸款申請書之日起l5個工作日內完成貸款調查、審查手續。符合貸款條件的,及時發放貸款;不符合貸款條件的,及時反饋並說明原因。
第四章貸款額度、期限、利率、貼息
第十一條個人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的最高額度為10萬元,還款方式和計結息方式由借貸雙方商定。對符合條件的人員合夥經營和共同創業的,可按其吸納人員的人數和人均10萬元以內的額度發放貸款,最高不超過人民幣50萬元。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申請小額擔保貸款根據其實際招用人數合理確定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人民幣200萬元。
第十二條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貸款展期條件的,經縣小額貸款領導小組審核同意,業務經辦銀行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過1年。對信用記錄好、貸款按期歸還、貸款使用效益好的借款人,可給予二次貸款。
第十三條貸款利率計算。業務經辦銀行對個人新發放的小額擔保貸款,其貸款利率可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基礎上上浮3個百分點。所有小額擔保貸款在貸款有效期內如遇基準利率調整,均按貸款契約簽訂日約定的貸款利率執行。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小額擔保貸款由經辦銀行和借款企業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範圍內協商確定。
第十四條財政貼息。對符合小額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個人從事微利項目的小額擔保貸款,由中央財政據實全額貼息,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由財政部門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50%給予貼息(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各承擔25%)。個人和企業展期不貼息,對同一貸款對象發放的第二次貸款不貼息。
微利項目是除國家限制行業(包括建築業、娛樂業、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咖、氧吧等)和暴利行業外的所有項目。
第十五條財政貼息申請程式:
(一)借款個人或企業向縣就業局領取《辰谿縣促進就業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申請審批表》(一式三份,以下簡稱貼息申請審批表),填寫相關內容。
(二)將填寫好的《貼息申請審批表》報所在地的社區(村)和鄉鎮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初審,審核其經營項目為微利項目的將《貼息申請審批表》和以下資料一併送縣就業局審核。
1.借款人或企業的書面申請;
2.借款人身份證複印件、符合貼息條件相關證明、營業執照複印件;
3.經社區(村)、鄉鎮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初審的《貼息申請審批表》;
4.勞動密集型企業還需提供營業執照複印件、吸納相關人員的身份證複印件、符合貼息條件相關證明複印件、勞動契約、社會保險費繳納憑證。
(三)縣就業局對借款人或企業報送的《貼息申請審批表》和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核考察項目後,將符合貼息條件的個人或企業名單送經辦銀行(中國郵政銀行辰谿縣支行、湖南辰溪農村商業銀行)。
(四)經辦銀行(中國郵政銀行辰谿縣支行、湖南辰溪農村商業銀行)根據縣就業局確定的貼息對象逐個按規定計息,並將計息明細表報送縣就業局審核後,最後由縣就業局報縣財政部門申請貼息。
(五)縣財政部門對縣就業局與經辦銀行(中國郵政銀行辰谿縣支行、湖南辰溪農村商業銀行)提供的貼息對象資料進行審核,經審核無誤後將貼息資金撥入經辦銀行。
(六)貼息工作按季申請。
第五章貸款擔保
第十六條擔保基金。建立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小額貸款擔保基金主要由中央、省財政下撥和地方財政籌集,專戶存儲於財政部門指定的業務經辦銀行封閉運行,財政部門每年安排適當比例的資金,確保擔保基金規模年均增長5%以上,用於建立和完善擔保基金的持續補充機制,不斷提高擔保基金的代償能力。
第十七條縣就業局應建立貸款擔保基金專門賬戶,單獨核算。經辦銀行按照不超過擔保基金5倍的數額發放小額擔保貸款。
第十八條擔保比例、方式。小額擔保貸款由縣就業局以擔保基金為質權,與相關銀行簽訂整體擔保契約。小額擔保貸款責任餘額不得超過存儲在經辦銀行的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餘額的5倍。從財政預算列支擔保費,用於擔保貸款工作經費支出,擔保費率不超過當年新發放貸款本金的l%。在整體擔保契約可擔保限額之內,貸款不再逐筆簽訂擔保契約,經辦銀行以縣就業局出具的推薦函視作單筆貸款的擔保契約。
第十九條擔保申請。符合條件的個人和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向縣就業局申請擔保時,應提交如下書面材料:
(一)《促進就業小額擔保貸款申請審批表》或《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小額擔保貸款申請審批表》及《辰谿縣促進就業小額擔保貸款項目評審意見書》。
(二)提供反擔保的有關證明資料。以抵、質押形式進行反擔保的,應提交抵、質押物清單和有權處理人同意抵、質押的證明,以及抵質押物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書、質物權利憑證、資產評估報告、必要的保險證明等;以第三方保證形式進行反擔保的,必須是在本縣財政全額核發工資的人員,應提供第三方保證人的徵信證明和保證人身份證明、同意擔保的檔案。
(三)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條反擔保額度。縣就業局要求小額擔保貸款申請人或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提供的反擔保額度不得超過實際貸款總額的30%。對符合以下條件的三類貸款申請人,縣就業局應儘可能降低反擔保門檻:貸款申請人取得創業培訓合格證;有創業項目且已經本級就業服務局評審通過;本人無不良信用記錄、並經人民銀行出具信用證明。
第二十一條擔保審批。縣就業局應在收到擔保申請10個工作日內提出是否同意的審定意見。對符合條件的擔保申請人,縣就業局審定同意後出具推薦函。
第二十二條擔保風險管理。小額擔保貸款必須按期歸還。對於到期不能歸還貸款本息的,由放貸銀行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實施追償。縣就業局對單個經辦銀行小額擔保貸款擔保代償率達到20%的,應暫停與該行相關的擔保業務,並與該行協商採取進一步的風險控制措施,同時報經縣財政、勞動保障部門批准後,再恢復擔保業務。擔保責任依據擔保契約的條款執行。
縣就業局每年按照發放小額擔保貸款金額的3%提取呆、壞賬準備金,每年年底由財政部門從就業專項資金中據實補足。對逾期無法收回的小額擔保貸款,按照規定程式由擔保基金代償,經縣小額擔保貸款領導小組批准後用呆、壞賬準備金補充擔保基金。
第六章貸款管理
第二十三條成立辰谿縣小額擔保貸款工作領導小組,由常務副縣長任組長,縣政府辦、縣財政局、縣就業局、中國人民銀行辰谿縣支行、業務經辦銀行(中國郵政銀行辰谿縣支行、湖南辰溪農村商業銀行)為領導小組成員單位。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於縣就業局,由縣就業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日常具體工作。
第二十四條為監督加強管理,確保小額擔保貸款按期歸還,提高資金運作效率,各相關部門要通力協作、各司其職、各盡其責。
(一)領導小組主要職責:
1.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審核日常管理機構小額擔保貸款業務開展情況;對小額擔保貸款業務進行指導、考核與監督;
2.審議、批准小額貸款擔保業務年度工作計畫、工作報告和彌補代償損失方案;
3.審核、核銷壞賬和變更擔保基金規模。
(二)辦公室主要職責:
l.執行領導小組批准的年度工作計畫,組織實施領導小組決議;
2.對領導小組負責,於每年第一個季度報告上年度工作執行情況及本年度工作計畫;
3.提請領導小組審議、核銷壞賬和審議、批准彌補代償損失方案;
4.提請領導小組審議調整擔保基金規模;
5.負責開展小額貸款擔保業務相關的業務諮詢和指導;
6.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條縣就業局的職責:
(一)對小額擔保貸款進行政策宣傳解釋和指導;
(二)負責對小額擔保貸款申請對象的資格審查確認;
(三)負責對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吸納符合小額擔保貸款申請對象的認定;
(四)負責對符合條件的個人創業項目進行評審確認;
(五)負責提供小額擔保貸款信用擔保;
(六)負責協調落實擔保資金和微利項目貸款的貼息資金;
(七)牽頭協助貸款銀行小額擔保貸款的回收工作;
(八)負責對擔保基金的管理,參與審核小額擔保貸款呆、壞賬的確認和核銷工作。
第二十六條業務經辦銀行的職責:
(一)建立健全信貸檔案。業務經辦銀行應對促進就業小額擔保貸款單設科目進行單獨統計、單獨考核。當單個小額擔保貸款不良率達到20%以上時,應停止發放新的貸款,同時向縣小額擔保貸款領導小組報告,並積極清償不良貸款,貸款不良率達到要求後,再恢復受理貸款申請。貸款到期歸還縣就業局,履行代償責任之間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期間,小額擔保貸款質量考評情況不納入業務經辦銀行不良貸款考核體系。
(二)定期進行貸後檢查。業務經辦銀行在貸款發放後,要定期檢查,及時發現風險,採取有效控制措施,並通知縣就業局。
(三)加強對貸款本金的回收及貸款呆賬的追償,減少貸款損失,並對呆、壞賬核銷提出具體處理意見。
第二十七條社區(村)及鄉鎮社會保障服務中心的職責:
(一)審核小額擔保貸款借款人的申請是否真實,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
(二)定期對初審情況和本轄區內所需小額擔保貸款數額進行匯總上報;
(三)定期回訪貸款人,指導幫助貸款使用人搞好生產經營;
(四)配合協助業務經辦銀行、縣就業局做好調查工作,協助縣就業局、業務經辦銀行做好催收貸款工作;
(五)積極創建信用社區,探索“創業培訓+信用社區+小額擔保貸款”模式,為社區(村)內符合小額擔保貸款貼息申請條件的人員貸款創造條件,降低反擔保門檻。
第二十八條縣財政局的職責:
(一)指導本縣內貸款貼息的申請、審核工作;
(二)做好與有關部門及業務經辦銀行的協調、配合工作;
(三)按有關規定認真審核貼息申請,及時撥付貼息資金,提高貼息資金使用效率
(四)加強對貼息資金的監督與管理,保證貼息資金專款專用。定期或不定期檢查貼息資金使用情況,及時處理和反映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確保貼息政策落到實處;
(五)加強對擔保基金風險補償資金和貸款獎勵性補助資金的管理;
(六)根據規定需要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辰谿縣支行的職責:
中國人民銀行辰谿縣支行負責指導經辦銀行開展創業擔保貸款業務,及時掌握經辦銀行開展創業擔保貸款業務情況。督促經辦銀行建立區別於其他商業性貸款考核制度的創業擔保貸款考核制度。
第七章貸款監督
第三十條控制工作時間。社區(村)、鄉鎮社會保障服務中心自收到貸款申請之日起,須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和推薦手續;擔保機構須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複審推薦手續,並提出擔保意見;業務經辦銀行要開闢專門的綠色通道,對符合貸款條件且手續齊全的,貸款審查發放時間應控制在15個工作日內。
第三十一條到期貸款催收。縣就業局要會同業務經辦銀行做好到期貸款的催收與清理工作,及時對以前年度形成的呆、壞賬逐筆清理造冊,並會同縣級財政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三十二條縣就業局、業務經辦銀行、縣財政部門之間要建立定期的信息溝通制度,每個季度後5個工作日內,互相通報小額擔保貸款工作情況。縣就業局負責通報貸款的審核發放、回收及擔保基金代償情況,業務經辦銀行負責通報逾期貸款及貼息資金到位情況。縣財政部門負責通報貼息資金及擔保基金的撥付情況。縣就業局負責向市就業服務管理部門報送《小額擔保貸款工作進展情況月調度表》。
第三十三條貸後回訪服務。縣就業局要依託鄉鎮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建立小額擔保貸款貸後回訪服務制度。受理貸款申請的鄉鎮社會保障服務中心要按季進行回訪,及時了解借款人貸款使用情況和經營情況及遇到的困難、問題,幫助尋求解決辦法以防範貸款風險。
第三十四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辰谿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辰谿縣促進就業小額擔保貸款貼息實施辦法>的通知》(辰政辦發〔2011〕64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五條本細則與國家、省、市出台的新政策相牴觸的,以國家、省、市出台的新政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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