輿論管理法制化

輿論管理法制化是西方國家社會規範法制化的組成部分。是對社會輿論管理“人治”形式的超越,即依據一定的程式,形成超越政治權力之外的法律權力,對社會輿論實施法律控制。在輿論管理的法律秩序中,最重要的是四類法律制度,即保密制度、言論自由制度、特許制度和新聞檢查制度。後兩種制度是西方資本主義國家早期管理的主要方式。特許制度是對輿論機關許可權的管理,規定新聞出版經營權必須歸國家特許的機關或公司經營。例如英國廣播公司(BBC),是由皇室特許設立的非牟利性公共公司,由政府委任董事會負責;法國廣播公司,為政府獨占的廣播電視事業,由新聞部與財政部聯合監督;西德廣播公司,由近10家地區性公營廣播公司經營。新聞檢查制度,是指新聞出版物不僅在出版後要受政府主管部門的檢查,甚至在出版前也要受到主管部門的干預,即預先檢查。政府主管部門在預先檢查中有刪改和禁止某些材料發表的權力。特許制和新聞預先檢查制同資本主義的“言論自由”明顯相悖,隨著歷史的發展,不少西方國家實際上已放鬆了這方面的約束。其中,新聞預先檢查制在大多數國家已經廢除,取而代之的是進一步完善保密制度和新聞自由制度。美國是保密制度與新聞自由制度相互制約最為典型的國家。早在1789年,美國政府就制定了檔案管理條例,規定政府機構的負責人有權決定該部門的檔案管理、使用和典藏辦法。

1946年頒布的行政程式法規對政府檔案管理規定有所放鬆,既規定了公眾經過一定程式有使用官方檔案的權利,同時也規定政府有權以維護公共利益的理由對有關檔案保密。1958年和1966年,美國國會前後通過兩個“訊息自由法案”,規定公民有權申請使用政府檔案,如遭拒絕,可向法院起訴,由法院裁決。但此後不久,美國最高法院認為,法院無權確定總統或其他政府要員將某一檔案歸入“機密”的行動是出於為了維護公共利益還是為了掩蓋錯誤。這實際上把相當大的保密權交給了政府。統治者的意志只有表現為一定的法律意志,才能成為約束社會成員表達意見的規範。現代社會輿論管理的一個核心問題,是處理保密與輿論自由的關係,在保密制度與輿論自由制度相互約束中,總趨勢是輿論自由度增大,政治透明度增大,但政府也完全可能藉口保密而壓制正當的言論自由,在這種情況下,訴諸法律裁決是唯一可行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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