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輸配分離是改革重中之重
實行
“十五”時期我國電力體制改革中實行“廠網分開、競價上網”,在電力生產環節引入了競爭機制,但輸、配、售電環節仍然是由電網公司獨家壟斷。這樣,電網公司集輸電、配電和售電於一體,終端用戶只能從覆蓋他們的電網公司購買電力,電網公司從發電側這邊買來電之後再零售給他們,終端用戶不能選擇供電商,更不能直接選擇發電廠商,發電側競爭帶來的收益無法轉移給終端用戶。廠網分離以後,只有繼續推進輸配分離、配售分離的體制改革,才能為電力市場提供多個賣方,才能在售電環節形成競爭機制。因此,繼廠網分離後,推進輸配分離是我國電力體制改革的必 然取向。
首先,推進輸配分離可以促進電力產業持續發展的需要。實行輸配分離,打破輸配一體的電網壟斷體制,解決電力發展的深層次問題,才能從根本上解決電力供應緊張的問題,促進電力產業持續、健康、
協調發展,滿足全社會不斷增長的電力需求。只有實現輸電與配電分離,才能帶來電力產業管理體制的深刻變革並產生巨大的經濟效益。
其次,推進輸配分離能夠降低電能成本的需要。實行輸配分離,符合輸配電網路的大範圍、多層次的特點要求,有利於提高管理效率。實行輸配分離,可以提高多方,尤其是市縣政府投資配(供)電網的積極性,有利於激勵配(供)電企業降低運營和管理成本,提高服務質量,開拓用電市場。實行輸配分離,使網路公共化,使發電公司、配電公司和大用戶能真正介入輸電網路,使電網作為電力商品的載體,進入商業化運營,在生產者和用戶之間起著輸送商品的作用,推動電力進入零售市場,從而達到降低電能成本,降低電價,提供優質服務的目的。
再次,推進輸配分離是加快電網建設籌集資金的需要。實行輸配分離,輸電網獨立,使電網的建設成本和發展基金能以輸電費用的方式計入電價,從而為電網的建設、擴展積累資金,實現良性循環。
由於歷史欠賬等原因,我國電網已成為電力工業的薄弱環節。為保持電網與電源的
協調發展,國家電網公司計畫“十一五”期間在電網建設方面投資約8500億元,比“十五”期間增加68%,電網建設任務十分繁重。在當前輸配電價水平和機制下,僅靠公司自身的積累無法滿足電網建設資本金
需求。按照
投資計畫,“十一五”期間國家電網建設年均資本金缺口將達近400億元。面對這樣嚴峻的形勢,積極推進輸配電價改革,落實獨立的合理輸配電價形成機制,有利於從機制上促進電網可持續發展。
除此之外,推進輸配分離還可以減少
交叉補貼,最佳化電力
資源配置的需要。從用電側看,終端用戶間電價
交叉補貼嚴重,扭曲了電價對電力需求的調節作用。實施新的輸配電價形成機制,為制定合理的銷售電價奠定了基礎,有利於減少或逐步消除
交叉補貼,從用電側實現資源的最佳化配置。
因之可以說,實施輸配分離是決定我國電力改革市場化能否推進的一項關鍵措施。
輸配分離箭在弦上
建立電力市場的目的是為了通過價格的
槓桿作用,來反映正確的市場信號,引導消費和投資,從而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從“十五”期間的電力市場改革來看,儘管目前三大區域電力市場已經啟動,大用戶直供試點工作已經展開。但我們距離這個目標依然很遠,目前的電力市場還不能充分反映實際供求情況。從目前區域電力市場來看,單一制部分電量的競價模式,只拿出很小的一部分電量進行
競爭,其餘部分基本上還是沿用計畫模式,因而,顯得安全有餘而活力不足。而兩部制全電量競價模式,容量電價已經占去1/3,所以,市場化不夠充分。無論哪種模式,現在來看,都是計畫經濟與市場經濟的混合體,進一步改革箭在弦上。
按照《電價改革方案》,我國電價改革的長期目標為:發、售價格由市場確定;輸、配價格由政府制定。而目前,輸、配、送三方仍然是電網企業一體經營,這種模式已經阻礙了電力市場化改革。從東北區域電力市場試運行情況來看,遇到的最大問題就是,發電側的競價變化傳遞不到售電側。種種跡象表明,當前電力體制改革中遇到的諸多問題,比如,發電競價與銷售電價聯動、大用戶直供中
交叉補貼等
問題,都堵塞在輸配一體化的架構下。只有牽動“輸配分離”這牛鼻子,才能棋動一著,全盤皆活。
“輸配分離”的改革被業內專家認為是“更複雜、更艱巨”的改革任務。因為輸配分離將涉及電網企業資產、調度體制的大調整,以及電價改革的真正啟動。電監會前副主席邵秉仁指出,“輸配分離是全面深化電力市場化改革的綱,綱舉目張。沒有這一步,廠網分離的效果就不會充分顯現,也很難建立一個有效的電力市場體系。”
建立合理的輸配電價機制
輸、配分離的主要目的是打破現行輸、配電一體化壟斷格局,使輸電、配電價格從
價格鏈中獨立出來,發揮
價格機制對電力供需的調節作用,為擴大電力市場範圍、加大競爭力度創造條件。因此確立合理的輸配電
價格機制是實現輸配分離的一個中心環節。輸配電
價格機制的形成和確立必須要遵循電價制定的基本原則,要和電力改革的步調相一致,要考慮電網的實際情況。
建立合理的輸配電價形成機制的構想
明確合理的輸配電價形成機制的內涵
輸配電價是指電網經營企業提供接入系統、聯網、電能輸送和銷售服務的價格總稱。輸配電網路經營具有
自然壟斷特性,因此輸配電價由政府制定,實行統一政策,分級管理。輸配電價確定的原則是:合理補償成本,合理確定收益,堅持公平負擔,促進效率提高。與上網電價改革一樣,輸配電價改革也應根據電網發展情況及電力體制改革進程情況分階段進行。
按照改革方案,“十一五”時期我國對輸配電價改革分三步到位:第一步,將隱含在終端用戶銷售電價中的電網輸配電費用中,並向社會公布。也就是說,按照電網企業平均銷售電價扣除平均購電價格確定輸配電價水平,並據此對電網企業的收入進行監管。第二步,適應我國電網加速發展的需要,逐步過渡到以“成本加收益”方式確定輸配電價格。在這種管理方式下,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將依據電網有效資產核定電網企業的準許收入,並以此為基礎,制定各類輸、配電價。與此相配套,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電監會將推出輸配電價格成本監審辦法。第三步,待電網發展比較成熟後,將選擇激勵性較強的“價格上限制”或“收入上限制”等基於業績的管制方式制定輸、配電價,進一步鼓勵電網企業加強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目前,我國華東區域電力市場已率先開展輸配電價改革的研究與試點。
核定高壓輸電電網輸電價格
高壓輸電電網屬於
自然壟斷,高壓輸電價格應實行
政府定價。電網公司通過輸送電力向用戶收取輸電費用以取得收入、補償成本、合理贏利。具體構想為:
一是電廠與電網之間的聯絡線應計入電網成本。歷史上電廠到電網之間的聯絡線是由電廠負責投資建設,交由電力公司經營,一方面加重了電廠建設的負擔,另一方面也掩蓋了電網的真實輸電成本,這也是我國現行上網電價與輸配電價比例不合理的原因之一。實行廠網分開後,電廠到電網之間的連線,理應作為電網的組成部分,計入電網成本。
二是高壓電網與低壓電網分開。從建立電力市場、引入競爭機制來考慮,從長遠看,低壓電網與高壓電網應當分開。
三是分區核定高壓輸電價格。高壓輸電價格應按照補償成本、合理贏利的原則核定。高壓電網的利潤率,應低於發電企業的利潤率,高於長期
貸款利率。高壓輸電價格,應包括:(1)網內高壓輸電價格。在電量全部由電網購買的情況下,對用戶來講,支付的輸電價格是一樣的;(2)直接到電力市場購買電力的大用戶和低壓配電企業支付的高壓輸電價格,這部分輸電費應由電廠上網到用戶的輸電電量和距離來確定;(3)網際之間輸電價格。要區分輸出電網和輸入電網的具體情況和所輸送的電量和距離核定。
核定低壓電網配電價格
低壓配電電網就一個地域範圍來說是單一的、壟斷的。在這種壟斷的市場,價格必須置於政府的監管之下。具體構想為:
一是政策上要鼓勵低壓配電企業直接到電力市場向發電企業購買電量,簽訂長期購電契約。要加快高壓電網和低壓電網分開的步伐,市場競爭越充分,電力工業的效率就越高。
二是劃清低壓配電企業與供電公司的關係。低壓電力企業應負責把電力從高壓電網經過變電輸送到低壓電力用戶。按照送達的電量與負責供電服務的供電公司結算。低壓配電企業有義務向本區域內所有用戶提供
普遍服務。即不管用戶用電量多少和距離的遠近,均有義務把電力送到用戶所要求的地點。在改革的過程中,要特別注意鞏固農網改造的成果,減輕農民用電負擔。農村電網改造投資的還本付息,應在全省低壓配電網中均攤。
三是核定低壓電網配電價格。低壓配電電網價格也應按照補償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則確定。低壓配電價格應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在整個低壓區域內,核定對電力用戶的平均價。根據電力用戶所用電量和電壓等級具體計算。另一種情況是如果將來供電公司直接向發電公司買電,低壓電力企業向供電公司收取低壓電網配電費。這個價格的制定,除了要考慮電量、電壓等級之外,還要考慮配電的距離。低壓配電企業,應以市(地區)為單位來組建。低壓配電價格由省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不同電網結構採用不同的輸配電價定價方法
目前我國電網基本形成了獨立省網、大區電網和跨區電網三種主要電網結構。根據這種電網結構,輸配電價的制定可概括為三種定價類型:以基本電力市場為基礎的省網輸配電價格,大用戶直供方式下的輸配電價格,聯網工程價格。
獨立省網輸配電價的確定。輸配電價定價方法的選擇主要取決於網路結構和負荷密度的分布。對於負荷密度差別較小的省級電網,輸配電價一般採用郵票法;而對於負荷密度差別較大的省級電網和大區電網,則應採用區域法或節點法計算輸配電價。輸配電價按電壓等級確定,價格結構可採用單一制容量電價或兩部制容量電價。
大區電網直供大用戶輸電價格的確定。應根據電廠與大用戶受電電壓等級之間的關係,確定該用戶承擔的輸電
價格水平。可將其視為輸電價格的一種特殊形式,分別予以確定。
跨區聯網工程價格的確定。聯網工程按服務功能可劃分為點對點服務和網路服務兩大類。聯網工程投資和運行費用的回收模式主要有兩種:一是按獨立的環節考慮,設計獨立的輸電價格;二是不設計獨立的輸電價格,將聯網工程按
效益比例在聯網各方之間分攤費用,與省級電網一起制定輸配電價。
建立合理的輸配電價形成機制的相關建議
處理廠網遺留問題
鞏固廠網分開成果,抓緊完成廠網資產劃轉移交,解決相關遺留問題,防止產生新的廠網不分。規範發電送出工程建設,理順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經營關係,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要穩步實施電網企業主輔分離改革工作,逐步實現輔助性業務單位與電網企業脫鉤,積極推進電網和“
三產”、多種經營企業的分離工作。妥善解決電網企業職工持有發電企業股權問題。有關部門應抓緊處置預留和暫留電網的發電資產,加強對
資產處置工作的監督管理,確保
國有資產變現工作依法合規運作,資金合理安排使用。
完善成本監審制度
隨著企業會計制度、相關會計準則以及投資和資產管理規定的陸續出台,國家對成本、費用、資產的核算及管理都作了明確規定。輸配電企業必須按照統一的會計制度、相關的財務準則和財經法規組織會計核算。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擬出台的輸配電價格成本監審制度應該與現行財務制度和會計準則相銜接,充分考慮電網企業再生產和電網建設發展的需要。
研究制定輸配分離方案
著眼於改變單一電力購買方的市場格局,培育多家市場購電主體,按照電力市場要求,先對輸配電業務實行內部財務獨立核算,為研究制訂輸配分離方案,創造條件,積累經驗。要在充分調研和論證的基礎上提出輸配分離改革試點方案,穩步進行。進行輸配分離體制改革的試點選擇,可優先考慮:(1) 輸配分離的試點應與農電體制改革相結合。(2) 輸配分離的試點應與電力市場建設相結合。
輸配電分離應先行
“所謂分拆電網並不是短期核心矛盾,也與改革的核心利益無關,改革首先應當做的是輸配分離。”劉驍表示。
他認為,電力改革的核心目標是理順電價定價機制,即實現從上游煤炭價格到下游用電價格聯動的市場化調節。重點核算輸電成本很重要,同時以地區配電公司代表終端用戶與電廠進行撮合交易。“電網作為二次能源供給的最核心基礎設施,國際上普遍採取保護和壟斷的方式。在發電、輸電、調度、配電四個環節中,輸電和調度環節應當定義為公益性並維護相對的壟斷。”
不得不說,國家電網織了一張很大的網,電力體制改革中涉及到電網部分的改革也是履步維艱。“未來電網改革的重點還是輸配分離,釐清電網成本。如果這一點都沒有做到,只是把國家電網公司進行物理上的拆分並不能解決根本問題。” 平安證券張俊認為,基本輸配分離的前提是資源充沛、終端到位、價格靈活、競爭充分,但目前條件尚難以具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