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歷史
2015年8月,原總政治部印發《軍隊社會團體管理工作規定》,對軍隊人員和單位參加社團的條件、數量、程式、審批許可權等進行規範。
2020年3月,經中央軍委批准,軍委辦公廳印發新修訂的《軍隊社會團體管理工作規定》,自2020年3月24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規定》深入貫徹習主席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緊緊圍繞實現黨在新形勢下的強軍目標,著眼適應時代發展、解決現實問題、強化制度約束,按照充分體現軍隊特殊性、貫徹從嚴管控要求、區分對象分類規範的原則,對軍隊人員和單位參加社團,以及軍隊主管社團的管理工作進行科學系統規範。
主要內容:
一是明確了總的原則和要求。提出軍隊社團管理工作應當堅持以國防和軍隊建設需要為主、服從服務於實現強軍目標、確保部隊高度集中統一和安全穩定。
二是規範了參加社團的管理工作。對軍隊人員和單位可參加的社團類型,參加社團和兼任社團負責人的具體條件、數量限制、辦理程式、審核把關,以及參加社團活動的紀律要求等作了明確。
三是規範了軍隊主管社團的管理工作。對軍隊人員發起成立社團的具體條件、辦理程式和法定代表人身份、會員數量、分支機構設立、社團註銷等作了明確。
四是規範了管理與監督機制。對軍隊社團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業務承辦部門和參加社團人員所在單位的管理職責,以及對違紀違規行為的懲處等作了細化規定。
修訂信息
修訂依據黨和國家政策法規,聚焦軍隊社團管理突出矛盾問題,充分聽取和吸納軍地各方意見,力求使《規定》更具科學性、針對性、操作性。
修訂注意把握以下原則:
一是立牢根本遵循。深入領會貫徹軍委關於軍隊社團管理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牢牢把握修訂的方向和遵循。
二是堅持問題導向。針對軍隊社團管理存在的突出問題、干擾軍隊工作的主要問題、部隊反映比較集中的問題,研究從嚴加強管控的措施辦法。
三是注重分類規範。區分在職人員與離退休人員、專業技術人員與非專業技術人員、軍隊主管的社團與非軍隊主管的社團,分別提出加強管理的規範要求。
四是明確各級責任。強化黨管社團的責任意識,壓實政治工作部門主管主抓、業務部門具體落實的責任,形成上下聯動、齊抓共管的合力。
修訂後《規定》,由原來的4章32條增加到7章49條,無論是框架結構還是條文內容,均有較大調整。在框架結構上增加“退出社團”“參加社團活動”“紀律和監督”3章,分別對軍隊人員和單位退出社團的情形、辦理方法,軍隊人員和單位參加社團活動的辦理程式、審批許可權,軍隊人員和單位參加社團、社團活動的紀律要求作出規範。有9個方面內容,需要準確理解把握:
(一)規範軍隊在職人員參加社團及兼任社團職務的條件和數量
修訂後《規定》寬嚴相濟、分類規範,該嚴的嚴、該放的放,不搞一刀切、一鍋煮、一般粗,既貫徹從嚴從緊的力度,又體現關心關懷的溫度,背後是統籌兼顧、體系設計的科學思維方法。
重點有3處調整:
一是強化基本條件約束,要求參加社團與本人業務工作有直接聯繫、對部隊建設有益,對軍級以上領導幹部和軍級以上單位機關人員、
專業技術人員、非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社團基本條件,分別作了規範。
二是調整作戰部隊和軍分區(警備區)人員參加社團條件,對過去軍級以下作戰部隊和省軍區系統人員一律不得參加,改為師級以下作戰部隊和軍分區(警備區)的專業技術人員可以參加社團。主要考慮:這些部隊中有些單位科技密集、知識密集、人才密集,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社團,有利於鞏固提升專業優勢、促進戰鬥力建設。
三是調整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社團和兼任社團負責人職務數量,對專業技術人員每人參加社團數量,由一般不超過2個增加到3個;對專業技術人員兼任社團負責人數量,由不超過1個改為“院士、首席專家、科技領軍人才、學科拔尖人才等因工作特別需要的,兼任數量不超過3個”。主要考慮:適當增加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社團數量、高層次科技人才兼任社團負責人數量,有利於加強軍地學術研討交流、參與擬制行業標準。同時考慮個人精力有限,經廣泛徵求意見,普遍認為不超過3個比較合適。這樣調整,對專業技術人員釋放了改革紅利,樹立了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新的導向。
(二)規範軍隊管理的離退休人員參加社團的年齡界限
明確不超過70周歲,超過70周歲退出所參加的社團;年滿70周歲延長退休年齡的院士,組織批准退休後,應及時退出所參加的社團。
主要考慮:
①中組部《關於規範退(離)休領導幹部在社會團體兼職問題的通知》規定,退(離)休領導幹部在社團兼職的任職年齡界限為70周歲;民政部《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本》明確,社團負責人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②從實際情況和部隊反映看,超過70周歲的離退休人員參加社團,身體和精力很難保證履職需要。
③根據規定,個別院士可適當延長退休年齡。
④到齡退出社團後,部分離退休人員確有特殊需要參加社團活動,可一事一辦。
(三)規範軍隊人員在社團黨組織兼任職務問題
修訂後《規定》明確,軍隊人員不得向非軍隊主管的社團黨組織轉移組織關係,一般不得在非軍隊主管的社團黨組織兼任職務。
主要考慮:
①根據黨章和黨內有關規定,每個黨員都必須編入黨的一個支部、小組或者其他特定組織;有固定工作單位並且單位已經建立黨組織的黨員,一般編入其所在單位黨組織。
②軍隊人員的社團職務均為兼職性質,其黨員組織關係應編入其所在的軍隊單位黨組織。
③如允許軍隊人員向非軍隊主管的社團黨組織轉移黨員組織關係,既不利於從嚴加強軍隊黨員教育管理,更影響黨對軍隊的絕對領導。
(四)規範軍隊人員參加社團、兼任社團負責人的辦理程式和審批許可權
修訂後《規定》適應“軍委管總、戰區主戰、軍種主建”新體制,落實“轉變職能、轉變作風、轉變工作方式”要求,下放部分具體事權,既體現程式的嚴謹性、審批的嚴肅性,又不搞繁瑣哲學,簡單易行、方便操作。
一是改進辦理程式。具體步驟是:本人向所在單位政治工作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且提供擬參加社團的章程、邀請函和法人登記證書等材料。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後,逐級向有審批許可權的單位呈報,並附相關材料。有審批許可權的單位審批同意後,填發《軍隊人員參加社會團體批准書》。明確軍隊人員申請參加不發邀請函的社團,由各級機關業務對口部門負責審查其參加該社團的必要性,會同本級機關負責組織工作的業務部門聯合辦理。
二是調整審批許可權。軍隊在職人員審批許可權:戰區級領導幹部、軍委直屬的軍級單位主要領導由軍委政治工作部審批;其他人員由所在大單位、軍委機關部門審批,並報軍委政治工作部備案。軍隊管理的離退休人員審批許可權:原行政級別為戰區級的由軍委政治工作部審批;原行政級別為軍級的(含相當等級的專業技術人員)由軍委國防動員部審批,並報軍委政治工作部備案;其他人員待移交期間通常不辦理審批,確因工作特別需要的,由所在單位逐級報軍委政治工作部審批。
(五)規範軍隊人員參加社團活動
目前軍隊雖然參加社團人數不多,但參加社團活動的人員不在少數。個別同志因對政策規定了解不清,稀里糊塗就違規了。參加社團從嚴,參加社團活動同樣不可隨意而為。在總結部隊做法和汲取教訓基礎上,修訂後《規定》明確:
①軍隊人員參加所在社團活動,應當憑所在社團的書面通知,由本單位負責社團管理工作的業務部門按照行政管理許可權報批。
②未參加社團的軍隊人員一般不得參加社團活動,已參加社團的軍隊人員一般不得參加其他社團活動。確因工作需要參加的,按照參加社團的程式辦理,由所在大單位、軍委機關部門審批,並報軍委政治工作部備案。
(六)規範軍隊單位參加社團和社團活動
修訂後《規定》區分不同情形,對軍隊單位參加社團後所屬人員和單位與該社團的關係進行界定,對軍隊單位參加社團應具備的條件、可參加的數量進行細化,對軍隊單位參加社團活動、承辦社團活動、與社團聯合組織活動等進行規範。
①軍隊單位參加社團後所屬人員和單位與該社團的關係。明確軍隊單位參加社團,所屬人員不自然成為該社團會員;所屬人員參加該社團按照軍隊人員參加社團有關規定辦理。
②軍隊單位參加社團的審批許可權。明確軍級單位由軍委政治工作部審批,師級以下單位由所在大單位、軍委機關部門審批,並報軍委政治工作部備案。
③軍隊各級機關部門及其內設機構參加社團。明確一般不得參加社團;確因工作特殊需要參加的,按照軍隊單位參加社團的程式和許可權審批後,可以視同有關全國性社團的團體會員履行相關職能。
④軍隊單位參加社團活動。明確應當憑所在社團的書面通知,由本單位負責社團管理工作的業務部門,按照擬選派參加活動人員的行政管理許可權報批。
⑤軍隊單位承辦社團活動。明確軍隊單位承辦社團活動、與社團聯合組織活動,應當與單位主要業務工作密切相關,有利於促進單位建設發展,不得干擾單位戰備、訓練、工作、生活秩序,並履行報批手續。
(七)規範軍隊人員和單位退出社團
隨著軍隊退出社團的人員和單位數量增加,解決“出口”暢通、有序的問題很迫切。修訂後《規定》對軍隊人員和單位退出社團、暫緩退出社團等分別作出規範。明確軍隊人員應當退出社團的6種情形:
①社團年檢未通過或者被列入社會組織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②社團存在嚴重違紀違法問題,正在接受有關部門調查的。
③在職人員因崗位調整等原因不再符合參加社團條件的。
④年齡超過70周歲的,或者延長退休年齡的院士經組織批准退休的。
⑤參加社團、社團活動有違紀違法問題,受到黨紀軍紀處分或者刑事處罰的;或者因其他違紀違法問題,受到黨紀軍紀重處分或者刑事處罰的。
⑥有其他需要退出社團情形的。考慮特殊情況,《規定》明確:除社團存在嚴重問題、軍隊人員參加社團和社團活動有違紀違法問題外,因黨、國家和軍隊工作特殊需要,由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軍委機關有關部門提出意見,經軍委政治工作部批准,軍隊人員可以暫緩退出所參加的社團。
(八)規範軍隊主管的社團
軍隊主管的社團目前有8個,雖數量不多但都是全國性社團,對其監管萬萬不能麻痹放鬆。修訂後《規定》調整了軍隊主管的社團成立條件,細化完善了分支機構設立、變更等要求,增加了發展會員的數量、設立分支機構的數量。與原《規定》相比,有不少變化:
①關於軍隊主管的社團法定代表人。修訂後《規定》將兼任法定代表人的職級條件,由在職正軍職以上領導幹部調整為在職軍級以上領導幹部。
②關於軍隊主管的社團會員數量。考慮軍隊特殊性,軍隊主管的社團會員數量不宜過大。為避免與編制機構和職能重疊,經綜合論證,修訂後《規定》明確“個人會員一般不超過300人,單位會員一般不超過50個”。
③關於軍隊主管的社團中地方人員和單位會員比例。軍隊主管的社團吸收地方專家學者參加,有利於促進軍地交流,提高軍隊在相關行業領域的整體水平。修訂後《規定》將地方人員和單位數量應當不超過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總數的比例,由20%提高到50%。
④關於成立軍隊主管的社團審批許可權。由原總政治部調整為中央軍委。
(九)規範軍隊人員和單位參加社團、社團活動的紀律要求
這是修訂後《規定》新增的一章,與
全面從嚴治黨、從嚴治軍的大背景契合,讓從嚴管控的高壓線通了電,增加了剛性約束。《規定》明確,軍隊人員和單位參加社團、社團活動,應當遵守黨紀黨規、國家和軍隊法律法規,守住誠信底線。根據軍隊社團管理中發現的突出問題,特別對以下2種情況作了規範:
①軍隊主管的社團不得從事有償服務活動。軍隊人員和單位參加社團、社團活動時,不得從事有償服務活動;不得違反規定領取社團的薪酬、獎金、津貼等報酬和各種名目的補貼。
②軍隊人員和單位參加社團、社團活動時,不得在各類宣傳資料、新聞報導中使用軍隊人員身份;退出社團後,應當及時向社團提出從各類宣傳資料中刪除有關信息。
另外,修訂後《規定》還對軍隊人員和單位參加人民團體及免於登記社團、接受社團表彰、參加境外非政府組織,以及軍委直屬機構的審批許可權等作出了規範。
軍隊人員參加社會團體政策問答
根據中央軍委繼續推進全軍社團專項清理整治決策部署,為學習貫徹新修訂的《軍隊社會團體管理工作規定》等法規,現以問答形式摘編20條軍隊人員參加社會團體常用政策規定如下:
1、軍隊人員可以參加哪些社會團體?
答: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軍隊社會團體管理工作規定》,社會團體是指依法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軍隊人員和單位參加的社會團體,應當是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並且該社會團體最近一次年檢通過、未被列入社會組織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軍隊人員和單位不得參加具有社會團體性質的網上組織及其活動。軍隊人員和單位參加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以及具有社會團體性質的學術團體,參照參加社會團體有關規定執行。
2、軍隊人員參加社會團體應當符合哪些要求?
答:軍隊在職人員參加社會團體,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參加的社會團體與本人業務工作有直接聯繫,且參加該社會團體對部隊建設有益。
(二)專業技術人員(含兼任專業技術職務的行政幹部、兼任專業技術職務的管理崗位文職人員,下同)應當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參加社會團體數量不超過3個。非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有團(處)級以上職務或者高級技師技能等級,參加社會團體數量不超過1個。
(三)軍級以上領導幹部和軍級以上單位機關人員參加社會團體,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由所在單位統一安排。
(四)師級以下作戰部隊的非專業技術人員、軍分區(警備區)及所屬單位的非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參加社會團體。
(五)軍隊核心涉密人員一般不得參加社會團體,因工作特殊需要參加的,應當由所在單位統一安排,並經所在大單位、軍委機關部門負責保密工作和保衛工作的業務部門審查同意。
(六)同一旅(團)級單位、同一不定等級的科室等單位,參加同一業務領域的同一社會團體的在職人員數量,應當不超過本單位相應專業人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軍隊管理的離退休人員參加社會團體,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二)本人原工作業務、特長與該社會團體業務活動有直接聯繫。其中以特長理由申請參加社會團體的,還應當具有國家認可的研究成果、資格證書或者獲獎證書。
(三)離退休時為專業技術人員的,參加數量不超過2個;離退休時為非專業技術人員的,參加數量不超過1個。
軍隊人員同時參加同一性質的全國性社會團體、省級社會團體,如分別是在各級民政部門獨立登記的,則屬於參加2個社會團體;如省級社會團體是全國性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則屬於參加1個全國性社會團體。
3、軍隊人員能否兼任社會團體負責人?
答:社會團體負責人指社會團體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以及分支機構各種稱謂的負責人。軍隊人員不得兼任非軍隊主管的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得發起成立非軍隊主管的社會團體。軍隊人員兼任社會團體顧問、名譽負責人職務,按照兼任社會團體負責人有關規定執行。
軍隊在職人員參加社會團體一般不得兼任社會團體負責人,確因工作需要兼任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專業技術人員兼任數量一般不超過1個;院士、首席專家、科技領軍人才、學科拔尖人才等因工作特別需要的,兼任數量不超過3個。
(二)非專業技術人員應當由所在單位統一安排,兼任數量不超過1個。
軍隊管理的離退休人員擬兼任社會團體負責人的,應當在離退休2年之後申請,兼任數量不超過1個,同一社會團體的兼任時間不超過1屆。其中,在職時兼任、離退休後繼續兼任至當屆任期滿的不計為1屆任期,離退休後屆中兼任至當屆任期滿的計為1屆任期。
4、軍隊人員參加社會團體、兼任社會團體負責人按什麼程式辦理?
答:
(一)本人向所在單位政治工作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且提供擬參加社會團體的章程、邀請函和法人登記證書(尚未申領法人登記證書的,提供民政部門批准成立該社會團體的證明)等材料。
(二)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後,逐級向有審批許可權的單位呈報,並附相關材料。
(三)有審批許可權的單位審批同意後,填發《軍隊人員參加社會團體批准書》。軍隊人員無《軍隊人員參加社會團體批准書》,不得參加任何社會團體。
軍隊人員申請參加不發邀請函的社會團體,由各級機關業務對口部門負責審查其參加該社會團體的必要性,會同本級機關負責組織工作的業務部門聯合辦理。軍隊在職人員申請參加社會團體、兼任社會團體負責人,離退休時仍然未獲批准或者未辦理手續的,應當按照軍隊管理的離退休人員有關規定重新申請報批。
5、軍隊人員參加社會團體、兼任社會團體負責人審批許可權是如何規定的?
答:軍隊在職人員參加社會團體、兼任社會團體負責人,戰區級領導幹部、軍委直屬的軍級單位主要領導由軍委政治工作部審批;其他人員由所在大單位、軍委機關部門審批,並報軍委政治工作部備案。兼任專業技術職務的行政幹部參加社會團體、兼任社會團體負責人,審批許可權按照其行政級別確定。
軍隊管理的離退休人員參加社會團體、兼任社會團體負責人,原行政級別為戰區級的由軍委政治工作部審批;原行政級別為軍級(含相當等級的專業技術人員)的由軍委國防動員部審批,並報軍委政治工作部備案;其他人員待移交期間通常不辦理審批,確因工作特別需要的,由所在單位逐級報軍委政治工作部審批。軍隊管理的離退休人員中原兼任專業技術職務的行政幹部參加社會團體、兼任社會團體負責人,審批許可權按照其原行政級別確定。
6、社會團體換屆後軍隊人員能否繼續參加該社會團體?
答:軍隊人員參加會員定期換屆的社會團體,在該社會團體換屆後繼續參加的,應當重新辦理審批手續;參加會員不定期換屆的社會團體,在該社會團體換屆後仍然作為會員繼續參加的,不再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軍隊人員參加社會團體期間需要兼任該社會團體負責人,或者兼任的社會團體負責人職務發生變動的,應當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7、什麼情況下軍隊人員應當退出所參加的社會團體?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軍隊人員應當退出所參加的社會團體:
(一)社會團體年檢未通過或者被列入社會組織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二)社會團體存在嚴重違紀違法問題,正在接受有關部門調查的。
(三)在職人員因崗位調整等原因不再符合參加社會團體條件的。
(四)年齡超過70周歲的,或者延長退休年齡的院士經批准退休的。
(五)參加社會團體、社會團體活動有違紀違法問題,受到黨紀軍紀處分或者刑事處罰的;或者因其他違紀違法問題,受到黨紀軍紀重處分或者刑事處罰的。
(六)有其他需要退出社會團體情形的。
除上述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規定情形外,因黨、國家和軍隊工作特殊需要,由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軍委機關有關部門提出意見,經軍委政治工作部批准,軍隊人員可以暫緩退出所參加的社會團體。經批准暫緩退出人員,工作完成或者有合適的接替人選的,應當及時退出社會團體。
8、軍隊人員退出社會團體按什麼程式辦理?
答:
(一)告知所參加的社會團體,由社會團體出具退出證明。社會團體不能出具退出證明的,向所在單位政治工作部門報告,並且提交不再參加該社會團體及其活動的書面承諾,由所在單位政治工作部門出具退出證明。
(二)所在單位政治工作部門將退出社會團體證明,逐級報批准單位備案。
軍隊人員退出社會團體時間,以出具退出證明的時間為準。
9、軍隊人員參加社會團體活動審批許可權是如何規定的?
答:軍隊人員參加所在社會團體活動,應當憑所在社會團體的書面通知,由本單位負責社會團體管理工作的業務部門按照行政管理許可權報批。
未參加社會團體的軍隊人員一般不得參加社會團體活動,已參加社會團體的軍隊人員一般不得參加其他社會團體活動。確因工作需要參加的,按照參加社會團體的程式辦理,由所在大單位、軍委機關部門審批,並報軍委政治工作部備案。
10、軍隊人員參加社會團體、社會團體活動,能否從事有償服務活動?
答:軍隊主管的社會團體不得從事有償服務活動。軍隊人員和單位參加社會團體、社會團體活動時,不得從事有償服務活動;不得違反規定領取社會團體的薪酬、獎金、津貼等報酬和各種名目的補貼。
11、軍隊人員參加社會團體、社會團體活動,應當自覺遵守哪些紀律要求?
答:
(一)不得發表與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中央軍委決策指示相違背的言論,不得散布和附和錯誤的、有政治性問題的思想觀點,不得擅自發布涉及黨、國家和軍隊重大方針政策的敏感信息。
(二)不得違反規定成立社會團體、參加社會團體和社會團體活動,不得成立國家和軍隊明確禁止的社會團體,不得參加國家和軍隊明確禁止的社會團體和社會團體活動。
(三)討論問題、發表文章、出版書籍等不得涉及軍事秘密;發表涉及重要和敏感問題的言論、文章,事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批。
(四)不得違反黨中央“八項規定”和中央軍委“十項規定”精神,搞公款旅遊、公款宴請接待,利用名貴特產、特殊資源謀取私利;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社會團體的財產,不得強行要求其他人員和單位入會或者交納、分擔費用,不得違反規定要求部隊提供辦公用房、車輛、資金等保障。
(五)不得在各類宣傳資料、新聞報導中使用軍隊人員身份;退出社會團體後,應當及時向社會團體提出從各類宣傳資料中刪除有關信息。
受到紀律處分的軍隊人員,處分影響期在1年以下的,1年內不得參加社會團體、社會團體活動;處分影響期在1年以上的,處分影響期內不得參加社會團體、社會團體活動。受到刑事處罰的軍隊人員,不得參加社會團體、社會團體活動。
12、軍隊人員能否兼任非軍隊主管的社會團體黨組織職務?
答:軍隊人員不得向非軍隊主管的社會團體黨組織轉移組織關係,一般不得在非軍隊主管的社會團體黨組織兼任職務。
軍隊人員兼任非軍隊主管的社會團體負責人的,因工作特別需要,由該社會團體的上級黨組織提出意見,經批准其參加該社會團體的單位審批,可以兼任該社會團體臨時黨組織職務,時間不超過6個月。該臨時黨組織撤銷後,兼任的臨時黨組織職務自行免除。
軍隊人員參加非軍隊主管的社會團體的,按照“組織關係一方隸屬、參加多重組織生活”的原則,以參加軍隊單位黨組織的組織生活為主,根據需要可以參加該社會團體黨組織的組織生活。
13、軍隊人員參加人民團體是怎樣規範的?
答:軍隊人員參加“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人民團體”不適用《軍隊社會團體管理工作規定》,有關工作由負責相關工作的業務部門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歸口辦理。軍隊人員參加人民團體數量,不計為參加社會團體數量;在人民團體兼任職務數量,不計為兼任社會團體負責人數量。
軍隊人員參加人民團體主管的社會團體,按照《軍隊社會團體管理工作規定》執行。
14、軍隊人員參加經國務院批准免於登記的社會團體是怎樣規範的?
答:軍隊人員參加經國務院批准免於登記的社會團體、在免於登記的社會團體兼任負責人,參照《軍隊社會團體管理工作規定》執行,有關工作由負責相關工作的業務部門負責,會同負責組織工作的業務部門辦理。
軍隊人員參加免於登記的全國性社會團體,只作為會員參加的,按照軍隊人員參加社會團體的許可權審批;兼任職務、作為代表出席全國性代表大會的,由軍委政治工作部審批。
軍隊人員參加免於登記的省級社會團體、在免於登記的省級社會團體兼任職務、作為代表出席免於登記的省級社會團體代表大會,按照軍隊人員參加社會團體的許可權審批。
15、軍隊人員能否接受社會團體表彰?
答:軍隊人員除因本人本職工作成果外,一般不得接受社會團體表彰。軍隊人員接受的全國性社會團體表彰項目,應當屬於黨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全國評比達標表彰保留項目或者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社會科技表彰項目。需要在全軍遴選推薦人員和單位參加社會團體評選表彰的,由與該社會團體業務密切相關的軍委機關負責相關工作的業務部門歸口辦理,報所在軍委機關部門審批。大單位、軍委機關部門遴選本單位推薦對象時,由機關負責相關工作的業務部門會同負責組織工作的業務部門聯合辦理,報所在大單位、軍委機關部門審批。
軍隊人員原則上不得接受境外非政府組織、地方性社會團體的表彰;因工作特殊需要,接受境外非政府組織表彰的,由中央軍委審批;接受地方性社會團體表彰的,由所在大單位、軍委機關部門審批。
已參加社會團體的軍隊人員,可以參加該社會團體以內設機構和工作人員為對象的內部考核評比。參加內部考核評比獲獎後,軍隊人員應當及時向所在單位黨組織報告。
16、軍隊人員能否參加境外非政府組織?
答:軍隊人員非因工作特殊需要並且由所在單位統一安排,不得參加境外非政府組織;確需參加的,按照參加社會團體的程式辦理。其中,駐香港、澳門等地區軍隊人員和駐國外軍隊人員由中央軍委審批,其他人員由軍委政治工作部審批。
未參加境外非政府組織的軍隊人員,非因工作特殊需要並且由所在單位統一安排,不得參加境外非政府組織的活動;確需參加的,按照參加社會團體活動的程式辦理。其中,駐香港、澳門部隊主要領導由中央軍委審批,其他軍隊人員由所在大單位、軍委機關部門審批。
17、軍隊人員參加非社會團體性質學術組織應當如何呈報審批?
答:“學術組織”與“社會團體”是兩個概念,有交叉、但也有區別,不能簡單把參加學術組織等同於參加社會團體。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軍隊社會團體管理工作規定》等規定,學術組織大致分兩類情況:在民政部門登記的,屬於學術類社會團體;不需要在民政部門登記的,屬於非社會團體性質的學術組織。軍隊人員參加學術類社會團體,應執行《軍隊社會團體管理工作規定》;參加非社會團體性質的學術組織,不屬於社會團體管理工作範疇,有關工作由各級機關負責相關工作的業務部門歸口承辦。
18、軍隊免職人員參加社會團體、兼任社會團體負責人是怎樣規範的?
答:軍隊免職人員參加社會團體、兼任社會團體負責人,任滿平時任職最高年限或者達到平時服現役最高年齡免職的,按照軍隊管理的離退休人員有關規定辦理;其他情形免職的,按照軍隊在職人員有關規定辦理。
19、已移交地方的軍隊退休人員參加社會團體、社會團體活動,是否由軍隊負責審批?
答:已移交地方的軍隊退休人員參加社會團體、社會團體活動,軍隊不再負責審批。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退休幹部參加社會團體、社會團體活動的管理和審批,按照安置地國家機關同職級退休幹部相關規定執行;無軍籍退休職員幹部按照安置地事業單位同職級退休幹部相關規定執行。軍隊退役人員不得以軍人身份參加社會團體、社會團體活動。
20、如何查詢在民政部門登記備案的社會團體名單、社會團體管理政策法規?
答:為推動全國社會組織基本信息互聯互通、共享共用,民政部社會組織管理局建設開通了“中國社會組織公共服務平台”。計算機用戶可通過網際網路搜尋進入該平台,手機用戶可通過“中國社會組織動態”政務微信進入該平台,查詢全國社會組織信息、政策法規、辦事指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