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管的社會團體管理暫行辦法

為加強和規範教育部主管的社會團體的管理工作,維護社會團體的合法權益,更好地發揮社會團體的積極作用,我制定了《教育部主管的社會團體管理暫行辦法》,請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部主管的社會團體管理暫行辦法
  • 組織:教育部
  • 日期:2001-11-09
總 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管 轄,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社團成立登記、變更、註銷的審查,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社團的監督管理,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附 則,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教育部主管的社會團體的管理工作,維護社會團體的合法權益,更好地發揮社會團體的積極作用,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民政部有關規定,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教育部主管的社會團體是指依法成立、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全國性教育類和掛靠在高等學校社會科學類的學會、研究會、協會、基金會以及校友會等民間組織(以下簡稱社團)。

第三條

教育部主管的社團必須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並接受教育部的監督管理。

管 轄

第四條

按照業務主管部門與登記管理機關“雙重負責”的管理體制,教育部對其主管的社團實施巨觀管理和依法監督。

第五條

教育部辦公廳是教育部主管社團的歸口管理部門。

第六條

教育部相關業務司局是教育部主管社團的業務管理部門,負責對社團進行業務指導和重大活動的審批,並協助辦公廳辦理社團工作的相關事宜。

第七條

接受社團掛靠的高等學校、研究機構、教育部有關司局,負責指導社團的具體業務管理工作。

社團成立登記、變更、註銷的審查

第八條

籌備成立的社團,要符合《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的要求,並經教育部審查同意後,由發起人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籌備。社團成立要符合我國教育改革發展的需要,不得成立與已登記的全國性社團相同或相似的社團。

第九條

申請成立社團,除具備《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外,應有與學科或專業相關的高等學校或研究機構等單位作為掛靠單位。

第十條

籌備成立社團的發起人或發起單位應按《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將相關檔案報送教育部審查同意後,再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第十一條

經教育部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籌備成立社團:
(一)有根據證明申請籌備的社團的宗旨、業務範圍不符合《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三條規定的;
(二)申請籌備的社團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

第十二條

籌備成立的社團,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所通過的章程,產生的執行機構、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經掛靠單位報教育部辦公廳會同有關司局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成立登記。

第十三條

社團進行登記並取得《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後,30日之內向掛靠單位和教育部備案。

第十四條

社團擬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須經掛靠單位同意後報教育部審查,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
對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登記、管理,按照民政部《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社團的登記和備案事項需要變更的,經掛靠單位報教育部審查同意後,30日之內向民政部申請變更登記和備案。
社團修改章程,自教育部審查同意後30日之內報民政部核准。

第十六條

社團及其分支機構的註銷,須由掛靠單位報教育部審查同意,向民政部申請註銷。社團註銷的,其所屬的分支機構同時註銷。社團申請註銷後,主管單位和掛靠單位會同有關部門,指導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註銷登記的,其剩餘財產按國家規定處理。

社團的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教育部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對社團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工作、財務管理、人事管理、學術活動、對外交流、接受資助等重要活動及執行法律法規和政策等事項,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十八條

掛靠單位應設立社團管理機構或指定1名以上現職人員負責管理社團工作。對所掛靠的社團行使以下管理職責:
(一)審查社團資格、章程,出具審查意見;
(二)審核、報批社團編制;
(三)審核、報批社團分支機構及其負責人;
(四)指導社團秘書長以上領導成員人選的資格審查,確定社團主要負責人候選名單;
(五)審查社團年度工作計畫和重大學術活動(社團的涉外活動按本辦法第五章規定辦理),指導社團的日常工作;
(六)審核、報批社團從事經營活動以及開辦經濟實體;
(七)組織社團學習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
(八)協助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對社團進行年度檢查;
(九)指導和管理社團的黨建工作;
(十)監督、檢查社團的財務管理和經費使用情況。

第十九條

社團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民主決策制度、考核獎懲制度、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接受使用捐贈公示制度和監事會的工作制度。
(二)常設辦事機構,按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黨的組織,並發揮其作用。
(三)舉辦涉及重大政治、經濟、理論等社會科學方面或跨組織的學術活動,須徵求掛靠單位的同意後,報教育部辦公廳和相關司局批准。
(四)按《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報送年檢工作報告,接受會計師事務所對其財務的審計。年檢工作報告和有關材料須經掛靠單位進行初審,經教育部辦公廳和相關司局審核,報民政部接受檢查。
(五)秘書長以上負責人選的變更,由掛靠單位對擬任負責人進行審查,依據章程履行民主程式,報教育部辦公廳及相關司局批准,到民政部辦理變更手續。
(六)依法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聘用有執業資格的財會人員從事財務工作,並接受掛靠單位的財務監督和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審計師事務所的財務審計。
(七)興辦的實體須經掛靠單位審查同意後,報教育部辦公廳和相關司局批准,依據有關規定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並報民政部備案。社團對興辦的實體應進行管理。

第二十條

社團涉外活動須經掛靠單位同意後,報教育部辦公廳和國際合作與交流司批准,開展涉外活動必須遵守以下原則:
(一)應邀以單位會員名義加入境外民間組織,必須報業務主管單位批准;確因工作需要在境外設立代表機構的,必須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批准。
(二)除特批外,不得吸納境外民間組織擔任單位會員,原則上不推選或聘請境外人士擔任領導職務(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確實需要的,由業務主管單位按有關規定審批,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三)內地社會團體與港澳台地區的民間組織交往,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四)黨員、幹部如確需以個人身份應邀加入境外專業、學術性團體或擔任該團體有關職務的,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規定審批。
(五)接受境外捐贈必須申報境外捐贈的來源、用途及境外捐贈者的政治態度;與境外進行合作研究必須申報合作研究的題目、研究計畫、境外合作研究者的政治背景、成果形式及用途;人員出訪必須申報出訪目的、出訪國家、接待單位的背景材料;召開國際性會議必須申報會議的主要議題、論文摘要、組織單位的政治背景。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社團,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追究領導者的責任;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規和檔案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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