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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衛生健康委業務主管社會團體管理辦法(試行)
山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關於印發《山東省衛生健康委業務主管社會團體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魯衛人字〔2019〕6號
魯衛人字〔2019〕6號
委機關各處室,委各直屬單位,委業務主管社會團體:
現將《山東省衛生健康委業務主管社會團體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2019年9月29日
2019年9月29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衛生健康委業務主管社會悼您團體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省衛生健康委業務主管社會團體管理和服務,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以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省衛生健康行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經省民政廳登記註冊,具有法人資格,由省衛生健康委作為業務主管單位的社會團體。
第二章 社會團體設立、變更、註銷、換屆等事項
第三條 社會團體的設立。社會團體申請成立時,需要準備名稱、住所、宗旨、業務範圍、活動地域、發起人、擬任負責人、註冊資金和章程等相關材料信息,經省衛生健康委審查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籌備。
第四條 社會團體的變更。社會團體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需要龍欠兵準備變更後的名稱、住所、宗旨、業務範圍、活動地域、法定代表人、註冊資金和章程等相關材料信息,經省衛生健康委審查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其中,變更業務主管單位的社會團體,經現業務主管單位和新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五條 社會團體的註銷。因完成社會團體章程規定的宗旨或自行解散的或分立、合併的或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申請註銷的社會團體,需要提前提報省衛生健康委。在省衛生健康委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註銷清算報告審計工作。清算期間,社會團體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條 社會團體的換屆。社會團體換屆時,負責人(包括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等)需經省衛生健康委審核,主要採取個人承諾和公示方式進行,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未經審核或者未通過審核的負責人人選,不得履行選舉、聘任等程式。社會團體新成立、屆中調整負責人或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按以上程式辦理。
第七條 社會團體的年度報告。社會團體應當按照規定於每年3月31日前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內容包括:
(一)年度芝催奔妹工作報告,主要包括社會團體基本信息、自身建設、業務活動、財務制度和人員管理等內容。
(二)年度財務報告。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要求,填報財務再訂祝會計報告。
(三)黨建工作報告。主要包括黨員情況、黨組織基本情況及黨建工作開展情況。
第八條 對管理混亂、偏離省衛生健康委中心工作、未按規定履行審查程式的社會團體,視情節輕重給予限期整頓、通報批評、移交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等處理。
第三章 社會團體的活動
第九條 社會團體應當堅持非營利性,嚴格遵守法律厚舟碑法規以及有關規定,對其開展的活動承擔主體責任,並接受省衛生健康委的監督管理。
第十條 再嘗殃淋社會團體應當按章程和業務範圍開展活動。開展重大業務活動應當報省衛生健康委指導實施。社會團體不得擅自以山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的名義開展活動或對外宣傳。
第十一條 社會團體舉辦研討會、論壇、講壇、講座、報告會、年會等活動,應當按照章程規定列入年度工作計畫,履行內部工作程式,並於每年11月前將下一年的舉辦計畫報省衛生健康委。對於當年追加的論壇、講壇、講座、年會、報告會、研討會等活動,必須提前3個月按程式報告。
報告事項包括:活動名稱、預期目標、內容、規模、參與範圍、時間、地點、經費來源等。社會團體以“主辦單位”“協辦單位”“支持單位”“指導單位”等方式合作開展研討會論壇活動,要切實履行職責,對活動全過程和重要環節要予以把關,不得以掛名方式參與合作或者收取費用。活動結束後,社會團體組織須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其作為重大業務活動事項報告。
第十二條 社會團體開展簽判牛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報批,並接受省衛生健康委的監督檢查,不得向評選對象收取任何費用,不得在評選前後收取各種相關費用或者通過其他方式變相收費。社會團體未經批准不得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
第十三條 社會團體的經費,以及開展章程規定的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社會團體接受捐贈、資助,必須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並向省衛生健康委報告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
第十四條 社會團體不得進行下列違法收費行為:強制入會並以此為目的收取會費(法律法規有規定的除外);利用政府名義或以政府委託事項為由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強制會員付費參加各類會議、培訓、展覽、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及出國考察等;強制會員贊助、捐贈、訂購有關產品或刊物;以擔任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為名向會員收取費用(會費除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收費行為。
第十五條 社會團體三年以上不開展活動,無法組織召開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進行表決的,在提交清算審計報告、履行規定公告程式、法定代表人書面承諾不存在債權債務糾紛後,可以辦理註銷手續;社會團體因特殊原因無法提供清算審計報告的,應書面承諾註銷後不存在債權債務糾紛和其他風險,法定代表人書面承諾不存在債權債務糾紛,方可辦理註銷手續。
第四章 社會團體的黨建工作
第十六條 社會團體成立時,必須將黨建工作寫入章程。依照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要求,建立黨的組織,選優配強黨組織書記,切實發揮好社會團體黨組織的政治堡壘作用。
第十七條 凡有三名以上正式黨員的社會團體,都要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准,分別設立黨委、總支、支部,並按期進行換屆。規模小、黨員少的社會團體可以本著就近就便原則,聯合建立黨組織。
第十八條 社會團體負責人人選要經過相關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機構事先審核並公示。社會團體變更、撤併或註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並做好黨員組織關係轉移等相關工作;上級黨組織應及時對社會團體黨組織變更或撤銷作出決定。
第十九條 社會團體黨組織要嚴格落實“三會一課”、主題黨日、民主評議黨員等制度,按照規定召開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定期召開黨員組織生活會,教育引導黨員守紀律、講規矩,堅決防止組織生活隨意化、平淡化、娛樂化、庸俗化。
第二十條 社會團體黨組織書記一般從社會團體內部產生,提倡黨員社會團體負責人擔任黨組織書記。社會團體負責人不是黨員的,可從管理層中選拔黨組織書記。社會團體中沒有合適人選的,可提請上級黨組織選派,再按黨內有關規定任職。
第二十一條 社會團體黨組織書記要認真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每年應向上級黨組織和本單位黨員報告工作並接受評議。推薦社會團體負責人和專職工作人員作為各級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選,作為勞動模範等各類先進人物人選時,要徵求社會團體黨組織意見。黨務工作者職務變動要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
第二十二條 依照《關於印發〈山東省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實施方案〉的通知》(魯辦發〔2016〕55號)要求,取消與省衛生健康委的主辦、主管、聯繫和掛靠關係的行業協會商會,黨建工作由依託組織部門和民政部門建立的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機構統一領導。省衛生健康委逐一研究制定行業協會商會黨建工作體制調整方案,確保黨建工作順利移交、穩妥接續。
第五章 社會團體的兼職
第二十三條 省衛生健康委及直屬單位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包括離退休領導幹部),一般不在社會團體兼職。因特殊情況確需在社會團體兼職的,必須按幹部管理許可權進行審批備案。
第二十四條 經批准在社會團體兼職的領導幹部,任期屆滿擬連任必須重新履行有關審批手續,兼職不超過兩屆;其中,退(離)休領導幹部兼職的任職年齡界限為70周歲。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牽頭成立新的社會團體。
第二十五條 經批准在社會團體兼職的領導幹部,兼職期間不得利用個人影響要求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提供辦公用房、車輛、資金等,不得以社會團體名義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不得強行要求入會或違規收費、攤派、強制服務、干預會員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等。兼職不得領取社會團體的薪酬、獎金、津貼等報酬和獲取其他額外利益,也不得領取各種名目的補貼等,確屬需要的工作經費,要從嚴控制,不得超過規定標準和實際支出。兼職期間的履職情況、是否取酬和報銷有關工作費用等,幹部本人應每年年底以書面形式報省衛生健康委。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31日。
第十一條 社會團體舉辦研討會、論壇、講壇、講座、報告會、年會等活動,應當按照章程規定列入年度工作計畫,履行內部工作程式,並於每年11月前將下一年的舉辦計畫報省衛生健康委。對於當年追加的論壇、講壇、講座、年會、報告會、研討會等活動,必須提前3個月按程式報告。
報告事項包括:活動名稱、預期目標、內容、規模、參與範圍、時間、地點、經費來源等。社會團體以“主辦單位”“協辦單位”“支持單位”“指導單位”等方式合作開展研討會論壇活動,要切實履行職責,對活動全過程和重要環節要予以把關,不得以掛名方式參與合作或者收取費用。活動結束後,社會團體組織須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其作為重大業務活動事項報告。
第十二條 社會團體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報批,並接受省衛生健康委的監督檢查,不得向評選對象收取任何費用,不得在評選前後收取各種相關費用或者通過其他方式變相收費。社會團體未經批准不得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
第十三條 社會團體的經費,以及開展章程規定的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社會團體接受捐贈、資助,必須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並向省衛生健康委報告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
第十四條 社會團體不得進行下列違法收費行為:強制入會並以此為目的收取會費(法律法規有規定的除外);利用政府名義或以政府委託事項為由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強制會員付費參加各類會議、培訓、展覽、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及出國考察等;強制會員贊助、捐贈、訂購有關產品或刊物;以擔任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為名向會員收取費用(會費除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收費行為。
第十五條 社會團體三年以上不開展活動,無法組織召開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進行表決的,在提交清算審計報告、履行規定公告程式、法定代表人書面承諾不存在債權債務糾紛後,可以辦理註銷手續;社會團體因特殊原因無法提供清算審計報告的,應書面承諾註銷後不存在債權債務糾紛和其他風險,法定代表人書面承諾不存在債權債務糾紛,方可辦理註銷手續。
第四章 社會團體的黨建工作
第十六條 社會團體成立時,必須將黨建工作寫入章程。依照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要求,建立黨的組織,選優配強黨組織書記,切實發揮好社會團體黨組織的政治堡壘作用。
第十七條 凡有三名以上正式黨員的社會團體,都要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准,分別設立黨委、總支、支部,並按期進行換屆。規模小、黨員少的社會團體可以本著就近就便原則,聯合建立黨組織。
第十八條 社會團體負責人人選要經過相關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機構事先審核並公示。社會團體變更、撤併或註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並做好黨員組織關係轉移等相關工作;上級黨組織應及時對社會團體黨組織變更或撤銷作出決定。
第十九條 社會團體黨組織要嚴格落實“三會一課”、主題黨日、民主評議黨員等制度,按照規定召開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定期召開黨員組織生活會,教育引導黨員守紀律、講規矩,堅決防止組織生活隨意化、平淡化、娛樂化、庸俗化。
第二十條 社會團體黨組織書記一般從社會團體內部產生,提倡黨員社會團體負責人擔任黨組織書記。社會團體負責人不是黨員的,可從管理層中選拔黨組織書記。社會團體中沒有合適人選的,可提請上級黨組織選派,再按黨內有關規定任職。
第二十一條 社會團體黨組織書記要認真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每年應向上級黨組織和本單位黨員報告工作並接受評議。推薦社會團體負責人和專職工作人員作為各級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選,作為勞動模範等各類先進人物人選時,要徵求社會團體黨組織意見。黨務工作者職務變動要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
第二十二條 依照《關於印發〈山東省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實施方案〉的通知》(魯辦發〔2016〕55號)要求,取消與省衛生健康委的主辦、主管、聯繫和掛靠關係的行業協會商會,黨建工作由依託組織部門和民政部門建立的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機構統一領導。省衛生健康委逐一研究制定行業協會商會黨建工作體制調整方案,確保黨建工作順利移交、穩妥接續。
第五章 社會團體的兼職
第二十三條 省衛生健康委及直屬單位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包括離退休領導幹部),一般不在社會團體兼職。因特殊情況確需在社會團體兼職的,必須按幹部管理許可權進行審批備案。
第二十四條 經批准在社會團體兼職的領導幹部,任期屆滿擬連任必須重新履行有關審批手續,兼職不超過兩屆;其中,退(離)休領導幹部兼職的任職年齡界限為70周歲。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牽頭成立新的社會團體。
第二十五條 經批准在社會團體兼職的領導幹部,兼職期間不得利用個人影響要求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提供辦公用房、車輛、資金等,不得以社會團體名義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不得強行要求入會或違規收費、攤派、強制服務、干預會員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等。兼職不得領取社會團體的薪酬、獎金、津貼等報酬和獲取其他額外利益,也不得領取各種名目的補貼等,確屬需要的工作經費,要從嚴控制,不得超過規定標準和實際支出。兼職期間的履職情況、是否取酬和報銷有關工作費用等,幹部本人應每年年底以書面形式報省衛生健康委。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