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隊人員婚姻管理若干規定

軍隊人員婚姻管理若干規定

《軍隊人員婚姻管理若干規定》是為了規範和加強軍隊人員婚姻管理工作而修訂的規定。

2020年12月,經中央軍委批准,中央軍委辦公廳印發新修訂的《軍隊人員婚姻管理若干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軍隊人員婚姻管理若干規定
  • 頒布時間:2020年12月
  • 實施時間:2021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中央軍委辦公廳
  • 批准機關:中央軍委
修訂背景,主要內容,規定全文,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結婚,第三章 離婚,第四章 紀律和監督,第五章 附則,

修訂背景

新修訂的《軍隊人員婚姻管理若干規定》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根據國家和軍隊有關法律法規,堅持以人為本,突出問題導向,規範和加強軍隊人員婚姻管理工作。

主要內容

新修訂的《規定》共5章26條,修訂內容主要是調整軍隊人員初婚年齡,取消士官在駐地或者部隊內部找對象結婚的年齡限制,明確“軍隊人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義務兵服現役期間不得申請結婚,軍隊院校生長學員本科、專科在校學習期間不得申請結婚”;對軍隊人員與結婚對象禁止結婚的情形作出明確;區分現役軍人、文職人員、軍隊管理的離退休人員等,規範不同類型軍隊人員申請結婚和離婚的辦理方法、審批許可權等。

規定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軍隊人員婚姻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軍隊人員結婚、離婚等事項的管理、監督與服務保障工作。
本規定所稱軍隊人員,包括現役軍人、文職人員、軍隊管理的離休退休人員。
第三條 軍隊人員婚姻管理工作,堅持以人為本,依法依規管理,弘揚家庭美德,維護公序良俗,注重體現關心關愛,確保軍隊純潔鞏固。
第四條 在中央軍委統一領導下,軍委政治工作部負責組織指導全軍軍隊人員婚姻管理工作。團級以上單位政治工作部門組織實施本單位軍隊人員婚姻管理工作。

第二章 結婚

第五條 軍隊人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 22 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
義務兵服現役期間不得申請結婚,軍隊院校生長學員本科、專科在校學習期間不得申請結婚。
第六條 軍隊人員的結婚對象,應當政治可靠、思想進步、品行端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軍隊人員不得與其結婚
(一) 屬於外國公民、無國籍人的;
(二) 取得國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的;
(三) 不符合軍隊人員政治考核規定對配偶的相關政治要求的;
(四) 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結婚的其他情形。
軍隊人員原則上不得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居民結婚。
第七條 現役軍人申請結婚,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 本人按照行政隸屬關係,在擬辦理結婚登記之日前至少30日,經所在黨支部逐級向所在單位政治工作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附《申請結婚報告表》等材料;
(二) 所在單位政治工作部門採取函調等方式,對其結婚對象進行政治考核;
(三) 所在單位政治工作部門審查同意後,按照規定許可權呈報審批,並附《申請結婚報告表》、《結婚函調報告表》等材料;
(四) 有審批許可權的單位政治工作部門審批同意後,出具同意結婚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
第八條 現役軍人申請結婚的審批許可權,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 軍士和少校以下軍官,由團級以上單位政治工作部門審批;
(二) 中校至大校軍官,由軍級以上單位政治工作部門審批;
(三)少將軍官(不含軍委直屬的軍級單位主要領導)、專業技術少將以上軍官,由軍委機關部門、戰區、軍兵種、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國防科技大學政治工作部門審批;
(四) 軍委直屬的軍級單位主要領導、中將以上軍官,由軍委政治工作部審批。
第九條 現役軍人與結婚對象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材料:
(一) 現役軍人的軍人證件、居民身份證;
(二) 現役軍人所在團級以上單位政治工作部門出具的同意結婚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
(三) 婚姻登記機關要求的其他證件和材料。
現役軍人辦理結婚登記,可以在現役軍人部隊駐地或者入伍前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也可以在非現役軍人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
第十條 處級副職和專業技術九級以上崗位文職人員,以及在軍級以上單位機關、核心涉密崗位工作的文職人員申請結婚,按照現役軍人的有關規定報經審批;審批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依照《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執行。
前款規定以外的文職人員申請結婚,依照《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直接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辦理結婚登記後 30日內,應當以書面形式,經所在黨支部報所在團級以上單位政治工作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軍隊管理的離休退休人員申請結婚,根據本人離休退休前軍銜或者職級,按照相應級別現役軍人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軍隊人員申請恢復婚姻關係或者再婚的,按照本章關於申請結婚的規定辦理。

第三章 離婚

第十三條 離婚雙方均為現役軍人,雙方自願離婚或者一方要求離婚的,當事人所在單位黨組織或者政治工作部門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且雙方均同意離婚的,政治工作部門出具同意離婚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由當事人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調解無效且其中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政治工作部門出具同意離婚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由當事人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配偶為非現役軍人,現役軍人一方要求離婚的,所在單位黨組織或者政治工作部門應當視情進行調解;調解無效且對方同意離婚的,政治工作部門出具同意離婚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由當事人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現役軍人一方要求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的,現役軍人所在單位還可以商請對方所在單位或者地方有關部門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政治工作部門出具同意離婚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由當事人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配偶為非現役軍人,配偶一方要求離婚,現役軍人一方同意離婚的,政治工作部門出具同意離婚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現役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政治工作部門不得出具同意離婚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但是經查實現役軍人一方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政治工作部門出具同意離婚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時,應當要求離婚雙方簽字或者提供書面意見。
第十四條 現役軍人申請離婚的審批許可權,按照申請結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現役軍人與配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材料:
(一) 現役軍人的軍人證件、居民身份證;
(二) 現役軍人所在團級以上單位政治工作部門出具的同意離婚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
(三) 婚姻登記機關要求的其他證件和材料。
現役軍人辦理離婚登記,可以在現役軍人部隊駐地或者入伍前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也可以在非現役軍人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
第十六條 文職人員或者文職人員的配偶要求離婚的,所在單位黨組織或者政治工作部門應當認真了解情況,主動做好調解工作。
文職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解除婚姻關係後30日內,應當以書面形式,經所在黨支部報所在團級以上單位政治工作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軍隊管理的離休退休人員申請離婚,根據本人離休退休前軍銜或者職級,按照相應級別現役軍人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軍隊人員所在單位黨組織或者政治工作部門應當針對軍隊人員的婚姻糾紛,協調提供法律服務,幫助維護合法權益。

第四章 紀律和監督

第十九條 軍隊人員結婚和離婚,應當嚴肅慎重,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紀軍紀,不得違背社會公序良俗。
第二十條 軍隊各級黨組織和政治工作部門應當加強對所屬單位軍隊人員婚姻管理工作的監督指導,掌握所屬軍隊人員的戀愛和婚姻狀況;發現有破壞現役軍人婚姻涉嫌犯罪的,應當主動協調、積極協助軍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負有軍隊人員婚姻管理工作職責的軍隊單位和人員在辦理結婚和離婚事項中,有把關不嚴、違規審批等情形的,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違紀的,依照紀律條令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軍隊人員在申請結婚、離婚以及辦理有關事項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欺瞞組織等情形,構成違紀的,依照紀律條令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現役軍人、軍隊管理的離休退休人員需要補領《結(離)婚證》的,由本人提交書面申請,所在團級以上單位政治工作部門出具同意補領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本人持《軍人婚姻登記證明》、軍人證件和居民身份證到婚姻登記機關補領。
文職人員補領《結(離)婚證》,依照《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軍隊職工的婚姻管理工作,參照相應崗位和職級的文職人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軍委直屬機構的軍隊人員婚姻管理工作,接受相關代管的軍委機關部門指導、向代管的軍委機關部門請示報告,相關審批事項執行軍級單位許可權。
不編設機關的團級以上單位,辦理本單位軍隊人員結婚、離婚等事項,可以由該單位本級黨的基層委員會或者上一級單位政治工作部門履行相關審查、審批職能,並在相關材料上加蓋印章。
第二十五條 武警部隊現役人員、文職人員、管理的離休退休人員的婚姻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11月9日原總政治部印發的《軍隊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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