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官服役條例,關於現役軍官服役管理的專門軍事法律。新中國成立後我國曾先後頒布過4部《軍官服役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軍官服役條例
- 釋義:現役軍官服役管理的專門軍事法律
軍官服役條例,關於現役軍官服役管理的專門軍事法律。新中國成立後我國曾先後頒布過4部《軍官服役條例》。
《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經1988年9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由1988年9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號公布,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國家條例。20...
軍官服役條例 軍官服役條例,關於現役軍官服役管理的專門軍事法律。新中國成立後我國曾先後頒布過4部《軍官服役條例》。
堅決貫徹軍委主席負責制,全面落實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堅持黨對軍隊的絕對領導,堅持聚焦備戰打仗,著眼建立中國特色軍官職業化制度,調整重塑軍官等級制度,創新完善軍官分類管理、服役、職業發展管理、待遇保障等制度,為加強新時代軍官隊伍...
根據2000年1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的決定》,更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為了加強中國人民解放軍革命化、...
蘇軍軍官服役條例是蘇聯武裝力量軍官隊伍建設的基本法規。1955年4月25日蘇聯部長會議批准,同年4月29日蘇聯國際部長命令頒布。共9章71條。規定了蘇軍軍官隊伍的組成,各軍兵種和專業技術軍官的軍銜,授予軍銜的條件、標準、方法和期限,...
總政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現役軍官法》答記者問是在2001年01月0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解讀檔案。簡介 關於修改《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的決定,已經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軍官任職最高年齡是指軍官擔任某個職務所不能超過的年齡,依據《現役軍官服役條例》。1988年9月頒發的《現役軍官服役條例》規定,作戰部隊的軍事、政治、後勤軍官平時任職的最高年齡:排級30歲,連級35歲,營級40歲,團級45歲,師級50...
在艦艇上服役的營級和團級職務軍官,任職的最高年齡分別為四十五歲和五十歲;從事飛行的團級職務軍官,任職的最高年齡為五十歲。作戰部隊的師級和軍級職務軍官,少數工作需要的,按照任免許可權經過批准,任職的最高年齡可以適當延長,但是...
實行四大條例 實行四大條例是中國人民解放軍從1988年10月1日起,全面實行《現役軍官服役條例》、 《軍官軍銜條例》、 《文職幹部暫行條例》和《士兵服役條例》,同時從即日起全軍官兵佩帶軍銜。
軍官服現役最高年齡,軍官退出現役的年齡。又稱“軍官服役期限”。到了這個年齡如果不能晉升職務,就要退出現役,轉業地方、離休、退休或作其他安置。1988年9月頒發的《現役軍官服役條例》規定,團級以下和大軍區級職務的軍官服現役的最高...
延長服役年限 延長服役年限,延長軍官服現役最高年齡的限制規定。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的規定,延長服役年限主要適用於作戰部隊的少數工作需要的師級、軍級職務軍官,總部、大軍區機關幹部和專業技術人員。
軍隊條例是軍隊中用條文頒發的有關某些重要事項、某些組織的組成和職權等的法規性檔案。中國軍隊的條例通常包括司令部工作條例、後勤工作條例、軍隊院校工作條例、政治工作條例、保密工作條例、軍官服役條例、軍官軍銜條例、文職幹部暫行條例、...
軍官犯罪,被依法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由法院判決剝奪其軍銜。在服刑期滿後,需要在軍隊中服役並授予軍官軍銜的,按首次授予軍官軍銜的規定許可權批准。《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的公布施行,有利於軍隊的指揮和管理...
第三條軍官軍銜是區分軍官等級、表明軍官身份的稱號、標誌和國家給予軍官的榮譽。第四條軍官軍銜按照軍官的服役性質分為現役軍官軍銜和預備役軍官軍銜。第五條軍銜高的軍官對軍銜低的軍官,軍銜高的為上級。當軍銜高的軍官在職務上隸屬於...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法即有關軍事管理和國防建設的法律、法規,包括《兵役法》、《國防法》、《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軍事設施保護法》、《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
1955年2月8日,第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服役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正式實行軍銜制,軍銜設定上比1953年條例草案減少了兵種元帥、準尉兩級,共設6等19級。元帥2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元帥(實際未授予)...
(五)確定服軍官預備役的非軍事部門的幹部和專業技術人員。第二十七條軍官服現役和服預備役的最高年齡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軍官法》規定。第二十八條現役軍官按照規定服役已滿最高年齡的,退出現役;...
第二十九條 現役軍官按照規定服役已滿最高年齡的,退出現役;未滿最高年齡因特殊情況需要退出現役的,經批准可以退出現役。軍官退出現役時,符合服預備役條件的,轉入軍官預備役。第三十條 退出現役轉入預備役的軍官,退出現役確定服軍官預備役...
軍隊幹部轉業制度是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退出現役分配到地方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制度。《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規定,擔任團級以下職務和初、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軍官,退出現役後主要作轉業安置。擔任師級以上職務和高級專業技術...
中國的軍事人事法律、法規主要有《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幹部暫行條例》、 《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兵服役條例》等。這些法律、法規對我軍人事工作和人事管理的原則、政策和程式...
軍隊幹部離退休制度是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達到服現役的最高年齡,應當作退休安置或離職休養的制度。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規定,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退役軍官應當作退休安置:(1)擔任師級以上職務和高級技術職務的軍官。(2...
1955年頒布的《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服役條例》規定:“軍銜是軍官終身的光榮稱號,非因犯罪經法院判決,不得剝奪。”1988年頒布、1994年修正的《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規定:“現役軍官退役的,其軍銜予以保留,在其軍銜前冠以‘退役...
這一章程可視為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軍官服役條例。晚清的“都統”對應將官,“參領”對應校官,“軍校”對應尉官;“正”、“副”、“協”分別對應上、中、少各級。從“正都統”至“協軍校”這九級,分別對應上將、中將、少將、上校、...
中國人民解放軍退出現役幹部轉業地方工作暫行辦法是國務院於1965年09月23日發布,自1965年09月23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第一條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服役條例》規定:軍隊每年都有一定數量的幹部退出現役轉業到地方工作。這是加強國防和...
在過渡時期,人民軍隊現代化、正規化建設取得重要進展。1955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服役條例》,規定從1956年開始,中國人民解放軍由志願兵役制改為義務兵役制。軍隊實行軍銜制度,並作出授予在革命戰爭時期有功...
第三十六條 預備役軍官服預備役期滿後退役。第三十七條 預備役軍官在服預備役期間,應當按照國防部的命令參加集訓。第三十八條 軍官服役條例另定。第五章 現役軍人和預備役軍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九條 現役軍人和預備役軍人,有中華人民...
1955年2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6次會議通過的《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服役條例》規定,設大校軍銜,被授予者多數為1952年的正師級幹部,少數為抗日戰爭時期入伍的準軍級和副軍級幹部,還有少部分紅軍時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