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政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現役軍官法》答記者問是在2001年01月0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解讀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總政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現役軍官法》答記者問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類別:答問
- 發布日期:2001年01月04日
- 效力級別:法律
簡介,提問詳情,
簡介
關於修改《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的決定,已經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江澤民發布命令予以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的公布施行,是我軍幹部工作制度的一項重大改革,是軍隊建設的一件大事。近日,解放軍總政治部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現役軍官法》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提問詳情
問:《現役軍官法》公布後,引起社會各界的關注。請介紹一下《現役軍官法》產生的經過。
答:黨的十五大後,軍委根據江澤民主席的指示確定了軍隊幹部政策制度調整改革的主要內容,並決定成立領導小組,集中力量進行研究論證。在軍委的直接領導下,幹部政策制度各項改革進展順利。其中,依託普通高等教育培養軍隊幹部制度已經出台,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近日即將出台。
《現役軍官服役條例》是1988年頒布的,1994年進行了修正,有些方面已不適應新的形勢和任務的需要。同時,這些年軍隊建設進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幹部政策制度的調整改革也摸索了一些成功經驗,有的需要吸收到《條例》中來。因此,有必要對《條例》進行充實和修改。
從1999年上半年開始,四總部組織力量,深入機關、部隊、院校進行了廣泛調查研究,並對外軍軍官服役制度作了考察了解和綜合比較。經過充分論證,起草了《現役軍官服役條例修正案(草案)》。草案形成後,反覆徵求了全軍各大單位的意見,聽取了國家有關部門的意見,各方面取得了共識。總政治部對修改《條例》十分重視,分別對修改方案和修正案草案進行了認真研究。軍委常務會議、國務院常務會議先後專門對修正案進行了討論。可以說,草案的形成,具有廣泛的民眾基礎,是全軍上下、軍內軍外集體智慧的結晶。
《條例》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是軍官隊伍建設和軍隊幹部工作的基本法規。這次修改條例,在對政策制度進行調整完善的同時,為適應國家和軍隊法制建設發展的要求,進一步明確其法律地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有關規定,比照國家其他法律的稱謂,將《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的名稱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
問:在新世紀剛剛到來的時候,《現役軍官法》的公布施行,對於軍隊建設特別是軍官隊伍建設具有什麼重要作用和意義?
答:按照軍委確定的指導思想,這次修改條例,以鄧小平理論和江主席關於“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以及軍隊建設的一系列重要論述為指針,適應國家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新形勢和軍隊改革、發展的需要,從我軍的實際情況出發,力求使各項制度更加符合形勢和時代發展的要求。《現役軍官法》的公布施行,對於進一步加強軍官隊伍建設,保證我軍打贏未來高技術戰爭,保持人民軍隊的性質、本色和作風,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具體講,有以下三點:
一是有利於建設高素質軍官隊伍,進一步推進軍官隊伍的“四化”建設。在新的世紀,我軍要加快發展,迎接挑戰,履行使命,關鍵是要建設一支高素質的軍官隊伍。《現役軍官法》在軍官的選拔培養等方面建立和完善了制度規定,這將有力地促進和加快新型軍事人才的培養,促進優秀年輕幹部脫穎而出,全面提高軍官隊伍素質。
二是有利於進一步理順幹部工作關係,提高軍官隊伍管理的法制化、科學化水平。貫徹軍委依法治軍的方針,首先要依法治官。《現役軍官法》對軍官從進到出全過程嚴格實行法律規範,使軍官隊伍建設的各個方面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是有利於促進軍官隊伍的穩定,進一步增強軍隊的吸引力、凝聚力。《現役軍官法》吸收這些年軍官待遇方面的改革成果,根據軍官職業的特殊性,對軍官的地位、待遇以及退役安置等作出了明確規定,將更加有利於吸引和保留人才,增強軍官的榮譽感和責任感,充分調動廣大軍官的積極性、創造性。
問:《現役軍官法》與原來的《現役軍官服役條例》相比,有哪些主要特點?
答:主要有四個方面的特點:
一、具有鮮明的時代特色。緊緊圍繞“打得贏”、“不變質”兩個歷史性課題,抓住建設高素質軍官隊伍這個核心,為選拔優秀年輕幹部,培養和造就新型軍事人才提供了制度保證。
二、體現了改革精神。在繼承我軍幹部工作優良傳統的基礎上,注重創新,適當借鑑地方人事制度改革的經驗和外軍的有益做法,在一些政策制度上有所突破。
三、制度更加完備。在原來條例的基礎上,充實了一些新的內容,使軍官隊伍建設的各個方面都有了比較明確的規定。
四、符合軍官隊伍的實際和長遠發展的需要。既較好地解決了當前幹部隊伍建設中的一些突出矛盾和問題,又建立了一些管長遠、帶根本性的政策制度,順應了軍隊建設的發展方向。
問:在原來條例的基礎上,《現役軍官法》調整增加了哪些主要內容?
答:調整增加的內容主要有六個方面:
第一,調整補充了軍官基本條件、來源和培訓的規定。在軍官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中,增加了“忠於中國共產黨,有堅定的革命理想、信念”和“現代軍事知識”,以及“經過院校培訓並取得相應學歷”的內容;明確了軍官來源的四條渠道,規定選拔優秀士兵和普通中學畢業生入軍隊院校學習畢業後提拔為軍官,把接收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列為軍官來源的一個主渠道;在堅持三級培訓體制的基礎上,建立了軍官逐級晉升培訓制度,適應了提高軍官隊伍素質的需要。
第二,進一步完善了軍官選拔任用制度。在軍官選拔和使用的原則中增加了“尊重民眾公論”;在軍官考核的規定中增加了根據軍委規定的“程式、方法”進行考核的內容,明確了實行軍官考核等次評定製度;在軍官晉升的條件中,增加了任職資格制度的內容。
第三,調整完善了軍官任職年限的規定。縮短了部分軍官任職的最低年限,適當放寬了提前和越職晉升的條件,規定了師級以上軍官任職的最高年限,為促進軍官能上能下,選拔培養優秀年輕幹部創造了條件。
第四,建立了軍官的交流和迴避制度。明確了軍官交流的原則、範圍、對象和條件,規定了軍官任職的親屬關係迴避、地域迴避和公務迴避。這是全面培養鍛鍊軍官,加強軍官隊伍管理的重要措施。
第五,調整完善了軍官退役的條件。規定了軍官平時服現役的最低年限,放寬了正團職軍官服現役的最高年齡,可以更好地發揮人才效益,促進軍官隊伍的穩定。
第六,對軍官的地位和待遇作了一些新的規定。明確了軍官的地位,規定了軍官工資、住房、保險、休假待遇的基本原則和制度,增加了由政府協助就業、發給退役金的退役安置方式,使軍官的地位和合法權益有了更明確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