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解放軍退出現役幹部轉業地方工作暫行辦法

中國人民解放軍退出現役幹部轉業地方工作暫行辦法是國務院於1965年09月23日發布,自1965年09月23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人民解放軍退出現役幹部轉業地方工作暫行辦法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65年09月23日
  • 實施日期:1965年09月23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退伍軍人安置
  第一條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服役條例》規定:軍隊每年都有一定數量的幹部退出現役轉業到地方工作。這是加強國防和社會主義建設的一項重大措施。妥善分配轉業幹部的工作,充分發揮他們的積極作用,是一項重要的政治任務和組織任務,軍隊和地方必須認真負責地做好這一工作。
第二條軍隊每年退出現役的幹部轉業到地方工作的條件和人數,由內務部和解放軍總政治部根據國家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的需要來確定。
第三條退出現役轉業地方工作的幹部,必須統一分配。每年三月底以前,各軍區、軍種、兵種、總部將當年需要轉業的幹部數量、質量情況,報總政治部;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將所需轉業幹部的數量,質量和安排去向等情況,報內務部。由內務部、總政治部根據工作需要和轉業幹部的情況,制定並下達分配計畫。各軍區、軍種、兵種、總部和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委必須認真貫徹執行。
第四條對轉業幹部的分配,要切實掌握合理使用、妥善安置的原則。各部門、各地區應該根據工作需要和轉業幹部的德、才條件,參照他們原來在軍隊中所擔任的職務,分配適當工作。對專業技術幹部,應該根據學用一致的原則分配工作;有困難時,應該儘可能分配同他們的專業相近的工作。對少數幹部因家庭等方面確有實際困難,需要在地區上照顧的,可給予適當照顧。
第五條退出現役轉業到地方工作的幹部,轉業到地方後,享受地方同等級別的工資待遇。
第六條軍隊應該認真做好轉業幹部的政治思想動員工作。教育轉業幹部認清轉到地方工作對加強國防和社會主義建設的重大意義,積極回響黨的號召,堅決服從組織分配。勉勵他們保持和發揚解放軍的優良傳統,虛心學習,努力為社會主義建設事業做出貢獻。切實幫助他們解決可能解決的具體問題。認真負責地做好轉業幹部的離隊鑑定,填好轉業幹部登記表,整理、補填好轉業幹部檔案。按照規定,辦妥各種手續,發齊應發的物資和路費,並且熱情歡送,使他們愉快地走上新的工作崗位。
第七條地方在轉業幹部到達以前,要做好一切準備工作,組織一定的力量,進行接收和分配。在轉業幹部到達以後,要熱情歡迎和接待,同時安排好他們的工作和生活,適當解決他們的實際困難。要教育地方幹部和轉業幹部團結一致,互相幫助,互相學習,取長補短,做好工作。
第八條交接轉業幹部的方法,由各軍區、軍種、兵種、總部與接收轉業幹部的部門,地區自行聯繫商定。可以由各軍區、軍種、兵種、總部派幹部攜帶轉業幹部的完整檔案材料和轉業幹部登記表,到各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事部門移交;也可以由各部門、各地區派幹部到軍隊去接收。
軍隊和地方應該按照內務部和解放軍總政治部規定的條件進行交接。軍隊要全面介紹轉業幹部的情況,提出分配使用意見,供地方分配工作時參考。各部門、各地區要從全局出發,積極接收。遇有具體問題,應該相互協商解決,使交接工作順利進行。
轉業幹部找作確定以後,由軍隊師以上政治機關直接介紹轉業幹部到指定地區或單位報到。
第九條因國家建設需要,某些部隊成建制轉業到地方,由有關部門會同總參謀部、總政治部、內務部提出方案,報國務院審查批准。經批准成建制轉業的,排級以上幹部辦理轉業手續,士兵辦理退伍手續,工資待遇按有關現行規定執行。
第十條轉業幹部的愛人,現在部隊(包括非佇列單位)工作,符合轉業條件的,可以列入分配計畫,一同轉業到地方工作。不符合轉業條件,但具備工作條件的,為了照顧愛人關係,也可以隨同轉業幹部調到地方並由接收單位或有關部門酌情安排工作或參加勞動。如果因各種原因,到地方工作有困難的,應該在離隊前,由原單位作退職處理。
轉業幹部的愛人在地方工作的,原則上隨同轉業幹部一起調動,是幹部的,由接收單位分配工作,不是幹部的公職人員,由接收單位或有關部門酌情安排工作或參加勞動。如果條件許可,也可將轉業幹部分配到其愛人所在地區工作。
隨軍家屬可隨轉業幹部前往。一同前往的,所需路費由軍隊負責報銷;如果因特殊原因不能一同前往的,以後再接去時,所需路費由轉業幹部所在單位負責報銷。
各地人民委員會對前往的隨軍家屬應該準予落戶。
第十一條各部門、各地區應該加強對轉業幹部工作的領導,經常注意對轉業幹部的培養教育,不斷提高他們的思想覺悟、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各級人事部門應該有專人管理轉業幹部工作,每年至少要全面檢查一次各單位對轉業幹部的培養、使用情況和轉業幹部的思想、生活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研究解決,並注意總結交流經驗,改進工作。
第十二條在軍隊工作的無軍籍幹部需要調離軍隊的,可以參照本辦法的規定,一併納入轉業幹部分配計畫,由地方分配工作。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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