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行政處分,軍事機關依法對違反軍事法規應當受到處分的人員或者單位給予的行政制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軍事行政處分
- 定義:軍事機關依法對違反軍事法規應當受到處分的人員或者單位給予的行政制裁
軍事行政處分,軍事機關依法對違反軍事法規應當受到處分的人員或者單位給予的行政制裁。
軍事行政處分,軍事機關依法對違反軍事法規應當受到處分的人員或者單位給予的行政制裁。軍事機關實施行政處分的違反軍事法規行為種類和處分項目,其基本依據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軍事行政處分,必須按照規定許可權和程式辦理。對...
第二十一條 案件承辦人員因履行職責不當,給公民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它組織造成損失的,由有關部門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第二十二條 國防科工委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
第二十條 違反規定出借軍用車輛或者軍車號牌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出租、出賣軍用車輛或者軍車號牌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軍事術語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處分根據處分對象不同,分為對士兵的處分和對軍官、文職幹部的處分。對士兵的處分項目由低到高依次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或者降銜,撤職,除名,開除軍籍。對軍官、文職幹部的處分項目由低到高...
指由軍隊行政機關對部屬和有關人員,因違反軍事行政法規所採取的一種強制措施。行政制裁可分為行政處罰、行政處分和勞動教養三種。軍事法作用是軍事法對人們的行為和社會發展所發生的影響和功能。其作用有兩個方面,即軍事法的規範作用和...
第三節軍事行政立法程式 第四節軍事行政立法效力 第十一章軍事行政執法 第一節軍事行政執法概述 第二節軍事行政命令 第三節軍事行政檢查 第四節軍事行政徵用 第五節軍事行政處罰 第六節軍事行政獎勵 第七節軍事行政處分 第十二章軍事...
(二)行政處罰的對象是作為相對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這一點使之區別於行政機關基於行政隸屬關係或監察機關依職權對其公務員所作出的行政處分。(三)行政處罰的前提是相對方實施了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行為。也就是說,只有相對方實施...
開除軍籍是取消現役軍人身份以及與此相適應的軍人權利和義務的一種行政處分形式。在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中,開除軍籍是軍紀處分中的最高懲戒方式。開除軍籍是軍人處分中最嚴厲的一種處分方式。處分簡介 根據新頒布的《中國人民解放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13號是國務院總理李鵬、中央軍委主席江澤民於1993年4月27日簽發的命令。第113號令《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關於修改〈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的決定》是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關於修改《中國人民解放軍...
行政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降銜、降級;撤職;開除軍籍以及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行政處分。第二十七條 對被撤職的軍官,根據其所犯錯誤的具體情況,任命新的職務;未任命新的職務的,應當確定職務等級待遇。...
第一百八十五條對從普通中學畢業生和部隊士兵中招收的軍隊院校學員、已辦理入伍手續尚未確定軍銜級別的直招士官實施處分,按照對義務兵處分的許可權執行;對已辦理入伍手續尚未確定職務或者專業技術等級的畢業國防生、直接接收到部隊工作的普通...
(四)受理被監察的人員不服紀律處分或者其他行政處理的申訴;(五)軍事法規、軍事規章規定的其他監察職責。第十一條 紀律檢查(組織)部門在履行本規定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的監察職責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一)派出紀律檢查幹部列席被監察...
對該單位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並責令限期改正。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條例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負責解釋。第四十六條本條例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1978年8月國防部頒布的《民兵工作條例》即行廢止。
第四條 省軍區在上級軍事機關和省人民政府的領導下,主管全省民兵、預備役工作。 軍分區、縣(市、區)人民武裝部兼同級人民政府兵役機關,在上級軍事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民兵、預備役工作。 鄉鎮、街道和企業事...
人民武裝部和編配專職人民武裝幹部,或者未按規定完成民兵、預備役部隊軍事訓練任務的單位,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兵役機關予以通報批評,並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按管理許可權給予行政處分。
《民兵武器裝備管理條例》是為了加強民兵武器裝備管理,保障民兵完成作戰、執勤、訓練等項任務而制定的條例。該條例於1995年6月3日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發布並施行,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而修訂...
第一條 為加強國防建設,保障依法開展兵役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遼寧省兵役工作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一切機關、團體、企業(含“三資”、私營企業,下...
(一)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給予行政處分;(二)是城市待業青年和農村青年的,一年內取消其招工、參軍、報考公務員的資格;(三)是個體工商戶的,由軍事機關提請同級人民政府處以500至1000元的罰款。第三十九條 ...
第四十條 軍事領導指揮機關和基層人民武裝部工作人員在民兵、預備役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營私舞弊,情節輕微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對依照本條例做出的行政處罰...
第四十八條 公民應當參加民兵組織而拒絕參加,民兵拒絕或者逃避軍事訓練、執行任務,經教育不改的,由人武部門提請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或者提請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罰,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第四十九條 民兵拒絕或者逃避參軍、參戰、支前、...
(一)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給予行政處分;(二)個體工商戶由軍事機關提請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處以500元至1000元的罰款;第二十八條 應當建立民兵、預備役組織而拒絕建立,擅自合併、撤銷基層人民武裝部,或者建有民兵、...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民兵武器裝備,是指配備給民兵使用和儲存的武器、彈藥和軍事技術器材。第三條民兵武器裝備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務是保證民兵武器裝備經常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防止發生丟失、被盜等事故,確保全全,保障民兵能隨時用於執行任務。...
第四十四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拒絕建立或者擅自取消民兵組織,拒絕完成民兵工作任務的單位,由本地區軍事領導指揮機關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對該單位給予批評或者行政處罰,對該單位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並責令限期改正。第九章 附 則 第...
2004年8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413號)公布,《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2日,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2024年3月12日,國務院總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