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開除軍籍
- 外文名:無
- 解釋:軍人處分中最嚴厲的
- 性質:一種處分方式
簡介,處分的項目(摘自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對士兵的處分項目,對軍官、文職幹部的處分項目,
簡介
根據新頒布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規定,應予開除軍籍的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已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的;
(二)被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
(三)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員在服刑期間,抗拒改造,情節嚴重的;
(四)隱瞞入伍前的犯罪行為,入伍後被地方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在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申請政治避難,或者逃往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的;
(六)違反紀律,情節嚴重,影響惡劣,已喪失軍人基本條件的。
處分的項目(摘自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
對士兵的處分項目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記大過;
(五)降職或者降銜(銜級工資檔次);
(六)撤職或者取消士官資格;
(七)除名;
(八)開除軍籍。
前款規定的處分項目,依次以警告為最低處分,開除軍籍為最高處分。
降職不適用於副班長;降銜不適用於列兵和各級士官;降銜級工資檔次不適用於最低銜級工資檔次的各級士官;降職或者降銜(銜級工資檔次)通常只降一職或者一銜(一檔)。
對軍官、文職幹部的處分項目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記大過;
(五)降職(級)或者降銜(級);
(六)撤職;
(七)開除軍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