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立法法

軍事立法法:關於軍事法的制定、修改、廢止活動的法律規範的總稱。軍事法體系的組成部分,軍事立法活動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的保障。

關於軍事法的制定、修改、廢止活動的法律規範的總稱。軍事法體系的組成部分,軍事立法活動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的保障。
古代沒有專門的軍事立法法。近代以後,隨著民主的發展和法制的完善,各國開始注重規範立法程式,提高立法技術,逐漸形成了軍事立法法。中國的軍事立法法主要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有關國家立法許可權的規定,2000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2003年國務院公布的《行政法規制定程式條例》《規章制定程式條例》中有關軍事立法的規定,2003年中央軍事委員會發布的《軍事法規軍事規章條例》,2017年中央軍事委員會發布的《軍事立法工作條例》等構成。
軍事立法法的內容主要有:①劃分軍事立法許可權。軍事立法許可權是軍事立法法的核心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的規定,軍事立法許可權按照立法主體不同主要劃分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根據憲法制定、修改和廢止有關國防和武裝力量基本制度的法律;國務院、中央軍委有權根據憲法和法律聯合制定、修改、廢止有關國防建設的軍事行政法規;中央軍委有權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修改、廢止有關武裝力量建設和軍事鬥爭的軍事法規;國務院組成部門和解放軍各總部有權根據法律和軍事行政法規在其許可權內聯合制定、修改、廢止有關國防各領域建設的軍事行政規章;解放軍各總部、軍兵種、軍區以及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有權根據法律、軍事行政法規和軍事法規在其許可權內制定、修改、廢止軍隊和武警部隊各項建設和軍事鬥爭各項活動的軍事規章。②規範軍事立法程式。在中國,根據立法的層級和形式不同,軍事法律的立法程式通常主要為:提出法律議案,主席團或者委員長會議決定列入會議議程,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表決,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公布;軍事行政法規、軍事法規的立法程式通常主要為:立項,起草,審查,國務院和中央軍委常務會議討論決定,國務院總理和中央軍委主席簽署命令發布;軍事行政規章、軍事規章的立法程式通常主要為:立項,起草,審查,部務會議和總部或者軍兵種首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部門首長和總部或者軍兵種首長簽署命令發布。③確定軍事立法效力等級。中國的軍事立法效力等級分為:法律的效力高于軍事行政法規、軍事法規、軍事行政規章、軍事規章;軍事法規、軍事行政法規具有同等效力,並高于軍事行政規章、軍事規章;軍事行政規章與軍事規章具有同等效力。④統一軍事立法體例。根據中國有關的法律規定,對軍事立法體例的要求是:法的名稱準確,結構合理,邏輯嚴密,規定明確,語言簡練,具有可操作性。
軍事立法法對於建立和完善軍事立法體系,健全軍事立法制度,為軍事立法提供完備的法律依據,提高軍事立法質量,推進軍事法制建設,維護法制的統一,具有重要意義。
發布者: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編審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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