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立法程式

軍事立法程式是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軍事立法程式指國家立法機關和被授權的國家機關制定軍事法律、軍事法規和軍事規章方面的程式。狹義上的軍事立法程式專指國家立法機關制定軍事法律方面的程式。軍事法律由國家立法機關,即全國人大、全國人大常委員會制定,其制定程式可分為四個階段:(1)軍事法律議案的提出;(2)軍事法律草案的討論;(3)軍事法律的通過;(4)軍事法律的公布。軍事法規和軍事規章的制定是由被授權的國家有關軍事機關制定。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立法程式暫行條例》的規定,其制定程式可分為:(1)規劃和計畫;(2)起草;(3)送審與審定;(4)發布;(5)修改和廢止等步驟。

軍事立法體制是國家軍事立法許可權劃分的系統或體系。指一個國家的軍事立法權由誰以及怎樣行使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立法程式暫行條例》的規定,軍事立法可分為三個基本層次:(1)軍事法律。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是軍事法的最高層次,其致力僅低於憲法,主要規定國防和武裝力量建設中帶根本性、全局性的重大問題。(2)軍事行政法規和軍事法規。軍事法的第二層次。軍事行政法法規由國務院單獨或與中央軍委聯合制定;軍事法規由中央軍委制定。主要規定屬於國務院、中央軍委職權範圍內貫徹國防和軍隊建設中的重要方針、政策和重大決策等問題。(3)軍事行政規章和軍事規章。軍事法的第三層次。軍事行政規章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單獨或與軍委各總部、國防科工委聯合制定,軍事規章由軍委各總部、國防科工委、軍兵種、各軍區制定。這是由各制定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根據本系統或本區域的實際情況,為貫徹執行軍事法律、軍事行政法規和軍事法規而制定的使黨和國家對國防事業和軍隊的領導管理具體化的一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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