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法表現形式

軍事法表現形式又稱“軍事法的淵源”。主要包括:(1)憲法規定的關於國際和軍隊建設的軍事條款。這些軍事條款,是制定其它軍事法律規範的依據和準則,具有權威性、綱領性、全局性、指導性和不可違背性。並在全國範圍內具有一體遵行的最高法律效力。(2)軍事法律。包括全國人大制定的軍事基本法律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軍事法律。(3)軍事法規。包括國務院單獨或者與中央軍委聯合制定的軍事行政法規和中央軍委制定的軍事法規。(4)軍事規章。包括國務院各部(委)單獨或者與軍委各總部、國防科工委聯合制定的軍事行政規章和軍委各總部、國防科工委、各軍兵種、各軍區制定的軍事規章。(5)國際軍事約章。凡是中國參加、締結、簽署、批准、承認的國際約章對本國和軍隊均具有約束力。這也是軍事法的淵源之一。

軍事法分類形式是按照一定的標準區分各種軍事法的方法。主要有;(1)國際軍事法與國內軍事法。以國別為標準所作的分類。國際軍事法指由兩個以上國家聯合制定或認可,用以調整國家之間的軍事社會關係的軍事法,主要由國際條約、契約和慣例構成。國內軍事法指由某一國家制定或認可並適用於該國主權範圍內以及該國軍隊的戰爭行為的軍事法。(2)—般軍事法與特別軍事法。以適用範圍或適用日期為標準所作的分類。一般軍事法指適用於一般人、一般事項或不特定時期的軍事法。如適用軍叭的各種共同條令、條例。特別軍事法指適用於特定的人、特定事項或特定時期的軍事法。如《軍官服役條例》只適用於軍官,《防暴暫行條例》只適用於發生暴亂的持定時期。(3)實體軍事法與程式軍事法。以規定的內容為標準所作的分類。實體軍事法指以具體規定有關人員的軍事權利義務關係為主要內容的軍事法。如《兵役法》等。程式軍事法指以規定權利義務的實施所需程式為主要內容的軍事法。如《中國人民解放軍立法程式暫行條例》等。(4)成文軍事法與不成文軍事法。以創製、表達方式為標準所作的分類。成文軍事法指由立法機關按照一定的程式以文字形式制定和施行的軍事法。這是現代國家軍事法的主要表現形式。不成文軍事法不是立法機關制定並公布,不具有文字形式的軍事法。它大多來源於戰爭中的慣例,故又可稱之為軍事習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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