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法調整對象

軍事法的調整對象是根據軍事法的一般的、本質的屬性以及中國的國情和傳統,軍事法的調整對象是整個軍事領域內的各種社會關係。即軍事關係。從國防建設和軍隊建設的實際情況以及長遠發展來看,中國軍事法的調整對象具體可以包括:(1)調整國家在國防建設方面的軍事關係;(2)調整武裝力量建設方面的軍事關係。(3)調整軍地、軍民之間的軍事關係;(4)調整有關國家在戰爭、內亂等非常時期和涉外軍事事務等方面的軍事關係。通過法律手段調整這方面的軍事關係,對於促進國內的安全團結,維護世界和平具有重要意義。

軍事法結構形式是指的是以單個軍事法規作為一個整體,由哪些組成部分構成以及如何構成的形式。構成軍事法整體的各個組成部分,通常稱之為軍事法的結構要件,它又分為內在的結構要件和外在的結構要件。內在結構要件,包括軍事法的基本組成部分和附加部分。基本部分即行為模式和行為的法律後果。附加部分通常包括:軍事法的制定目的和依據;軍事法的調整對象和適用對象;軍事法的主管機關及其工作原則;對軍事法進行解釋、修改和補充規定的許可權;軍事法的生效時間及其與其他同類規定的相互關係等。外在結構要件,指軍事法的外部表現形式中的必要組成部分,通常包括:軍事法的名稱;軍事法的頒布機關和頒布、生效時間;軍事法的條文;用來區別條文內外關係的各種單位,如編、章、節、條、款、項、目、點等。軍事法的結枸形式一般採用:(1)不分條的結構形式。如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確認1955年至1965年期間授予的軍官軍銜的決定》等。(2)分條但不分章、節的結構形式。如國務院發布的《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等。(3)在條的基礎上分章的結構形式。如中央軍委頒布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幹部暫行條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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