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秘密範圍

軍事秘密範圍是《中國人民解放軍保密條例》規定的軍事秘密的基本範圍包括:(1)國防和軍隊建設中各項工作的規劃及其實施情況。(2)作戰部署,部隊調動、輸送及各項勤務保障事項。(3) 秘密情報及其來源、手段、能力,秘密通信的密碼、資料,電子對抗及其它特種技術手段、能力等情況。(4)軍事禁區、設防地域和重要軍事設施。(5) 戰備演習、部隊訓練情況,院校不宜合公的專業和技術、學術研究成果。(6)軍隊的組織編制、實力,軍以下部隊及特殊單位的番號。(7)國防科學技術研究的重要成果,先進的,我軍特有的軍事裝備的戰術技術性能和核心部位。(8)預備役人員的儲備、戰時動員計畫及可供國家動員的人力、物力。(9) 政治工作策略、部隊政治素質和不宜公開的政治活動、涉外事件、重要案件。(10)國防經費的預、決算,國防工業的分布,重要軍事物資裝備的生產、調拔、儲備,戰略、戰役後方基地。(11)高級幹部和負有特殊使命人員的駐地、行動和重要會議的內容,時間和場所。(12)其它需要保密的事項。

軍事法規解釋是對軍事法規的含義,所使用的概念、術語以及軍事法規在實施過程中容易產生或已經產生不同理解的軍事法規條文所作的說明。軍事法規的解釋主要分為有效解釋和無效解釋兩類:(1)有效解釋,指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釋。它又分為兩種:其一,有權解釋,是指由軍事法規原來的立法機關自己所怍出的解釋。如中央軍委發布的中國人民解放《內務條令》、《紀律條令》、《佇列條令》,都在附則中明確規定其解釋權屬於中央軍委。其二,授權解釋,指由軍事法規的原立法機關授權其他機關對該法規所作出的解釋。如中央軍委發布的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訓練條例》、《武器裝‘備管理條例》,在附則中都授權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負責解釋。(2)無效解釋,指在法律上沒有約束力的解釋。一般表現為由宣傳教育、學術團體或理論工作者對軍事法規條文所進行的帶有理論探討和宣傳教育性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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