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賣軍事秘密

出賣軍事秘密,以獲利為目的,用國家軍事秘密換取財物的行為。其主觀惡性和出賣的軍事秘密的密級、內容涉及的範圍以及造成的危害後果,決定了行為的性質和行為人應承擔的責任。 《中國人民解放軍保密條例》第36條規定,對出賣軍事秘密者,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第4條規定,為敵人或者外國人竊取、刺探、提供軍事機密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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