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目標主義

軍事目標主義是戰時限於以軍事目標作為攻擊或轟擊對象的主張。以保護非戰鬥人員生命及財產的人道要求為主要依據。1899年《陸戰法規和慣例公約》及所附《陸戰法規和慣例章程》(1907年經海牙第四公約修訂),1907年《戰時海軍轟擊條約》(海牙第九公約),1923年《海牙空戰規則草案》,1949年《關於戰時保護平民的日內瓦公約》(日內瓦第四公約),1954年《關於在武器衝突情況下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1977年日內瓦第四公約第1、2議定書,1980年《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認為具有過分傷害力或濫殺濫傷作用《常規武器條約》及其他有關公約均予確認。依日內瓦第四公約第1議定書,國際性武裝衝突一方的軍事行動反應以軍事目標為對象,平民居民、平民個人、民用物體、醫療隊、醫務運輸工具、不設防地方及非軍事化地帶均不得成為攻擊對象,禁止不分皂白的攻擊,採取軍事行動時應取不致損害平民居民、平民個人和民用物體和預防措施,故意違反上述規定而造成平民死亡或嚴重傷害的行為屬嚴重違約行為。

軍隊黨委制度是中國共產黨在中國人民解放軍中設立黨的各級委員會的制度。基本內容是:(1)中國人民解放軍在團以上部隊的相當於團以上單位設立黨的委員會,師以上部隊和相當於師以上單位的機關(部門)設立黨的委員會,營和相當營的單位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2)黨委對所屬部隊的一切組織、一切部門、一切人員、一切工作實行統一領導。部隊的一切重大問題,除緊急情況下得由首長臨機處置外,都必須由黨委作出決定。(3)實行黨委統一的集體領導下的首長分工負責制。部隊中的重大問題,都要由黨委會民主討論,作出決定,然後按照分工,屬於軍事方面的由軍事主官負責組織實施,屬於政治方面的由政治委員負責組織實施。副職協助正職進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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