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目標

軍事目標是宜為武裝衝突一方軍事行動(攻擊、轟擊或報復)對象的人員和物體。1923年《海牙空戰規則草案》主要規定有軍隊、軍事工程、軍事設備或倉庫、武器彈藥或軍需品製造廠、軍用交通線等等。軍事目標以外的人員和物體原則上不得作為軍事行動的對象。參見“軍事目標主義”。

軍用建築是軍事設施之一。使軍事上使用的軍事工程建築物和軍事工程構築物。軍事工程建築物,指供軍隊進行作戰、訓練、執勤、生活或者其他活動的建築物。如訓練場、試驗場等。軍事工程構築物,指為軍事需要而構築的,一般不直接供軍隊進行作戰、訓練、執勤和生活等活動的建築物,如地下通道、輸水管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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