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法規解釋是對軍事法規的含義,所使用的概念、術語以及軍事法規在實施過程中容易產生或已經產生不同理解的軍事法規條文所作的說明。軍事法規的解釋主要分為有效解釋和無效解釋兩類:(1)有效解釋,指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釋。它又分為兩種:其一,有權解釋,是指由軍事法規原來的立法機關自己所怍出的解釋。如中央軍委發布的中國人民解放《內務條令》、《紀律條令》、《佇列條令》,都在附則中明確規定其解釋權屬於中央軍委。其二,授權解釋,指由軍事法規的原立法機關授權其他機關對該法規所作出的解釋。如中央軍委發布的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訓練條例》、《武器裝‘備管理條例》,在附則中都授權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負責解釋。(2)無效解釋,指在法律上沒有約束力的解釋。一般表現為由宣傳教育、學術團體或理論工作者對軍事法規條文所進行的帶有理論探討和宣傳教育性的解釋。
軍事法規起草是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立法程式暫行條例》的規定,軍事法規起草的主要內容有:(1)列入各級立法規劃、計畫的法規,由各主管部門分別負責起草。法規內容涉及幾個部門業務的,由負主要責任的部門或負責法制行政工作的部門組織起草,其他部門應積極協助。(2)法規通常包括:名稱、立法目的和依據、適用範圍、主管部門、行為規範及法律責任、施行日期等。其內容用條文表達。法規的措詞需用規範性語言,文字要簡潔、明晰、準確。(3)起草的法規對某一事項怍出的規定與其他法規的規定不一致,或將取現代法規的,應寫明新規定的效力範圍,被取代的法規必須在新起草的法規中寫明予以廢止。(4)法規草案擬出後,應將草案連同簡要說明印發有關單位,廣泛徵求意見。起草單位應充分考慮這些意見,並通過對草案的修改吸收其合理部分;對有爭議的問題、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經協商仍有分歧的,上報時要說明情況和各自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