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法規發布是法規制定機關將已經審定的法規按照一定的形式和通過一定的媒介予以正式的公布。《中國人民解放軍立法程式暫行條例》對軍事法規的發布作了明確規定:(1)軍事法規由中央軍委主席發布,或經中央軍委批准,由軍委主管總部、國防科工委、軍兵種的最高首長發布。軍事行政法規由國務院總理和中央軍委主席聯合發布,或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准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軍委主管總部、國防科工委的最高首長聯合發布,也可由國防部長發布。軍事規章由軍委各總部、國防科工委、各軍兵種、各軍區最高首長發布。(2)法規通常以發布令的形式公開發布。涉及軍事秘密不宜對外公開的,以檔案形式發布。法規的發布令包括:批准機關和發布機關、序號、法規名稱、通過或批准日期、生效日期和簽署人等內容。(3)軍事規章、軍事行政規章發布後,應按規定將該規章文本、備案報告和說明報送中央軍委備案,並由軍委法制局負責審査,經審査發現與上級法規有牴觸時,應提出責成原發布機關修改或撤銷該規章的建議,經中央軍委批准後,由軍委法制局函吿原發布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