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法規起草是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立法程式暫行條例》的規定,軍事法規起草的主要內容有:(1)列入各級立法規劃、計畫的法規,由各主管部門分別負責起草。法規內容涉及幾個部門業務的,由負主要責任的部門或負責法制行政工作的部門組織起草,其他部門應積極協助。(2)法規通常包括:名稱、立法目的和依據、適用範圍、主管部門、行為規範及法律責任、施行日期等。其內容用條文表達。法規的措詞需用規範性語言,文字要簡潔、明晰、準確。(3)起草的法規對某一事項怍出的規定與其他法規的規定不一致,或將取現代法規的,應寫明新規定的效力範圍,被取代的法規必須在新起草的法規中寫明予以廢止。(4)法規草案擬出後,應將草案連同簡要說明印發有關單位,廣泛徵求意見。起草單位應充分考慮這些意見,並通過對草案的修改吸收其合理部分;對有爭議的問題、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經協商仍有分歧的,上報時要說明情況和各自的理由。
軍事法規發布是法規制定機關將已經審定的法規按照一定的形式和通過一定的媒介予以正式的公布。《中國人民解放軍立法程式暫行條例》對軍事法規的發布作了明確規定:(1)軍事法規由中央軍委主席發布,或經中央軍委批准,由軍委主管總部、國防科工委、軍兵種的最高首長發布。軍事行政法規由國務院總理和中央軍委主席聯合發布,或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准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軍委主管總部、國防科工委的最高首長聯合發布,也可由國防部長發布。軍事規章由軍委各總部、國防科工委、各軍兵種、各軍區最高首長發布。(2)法規通常以發布令的形式公開發布。涉及軍事秘密不宜對外公開的,以檔案形式發布。法規的發布令包括:批准機關和發布機關、序號、法規名稱、通過或批准日期、生效日期和簽署人等內容。(3)軍事規章、軍事行政規章發布後,應按規定將該規章文本、備案報告和說明報送中央軍委備案,並由軍委法制局負責審査,經審査發現與上級法規有牴觸時,應提出責成原發布機關修改或撤銷該規章的建議,經中央軍委批准後,由軍委法制局函吿原發布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