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法規修改和廢止

軍事法規修改和廢止是軍事立法活動中的—項重要內容。軍事立法程式的組成部分。《中國人民解放軍立法程式暫行條例》規定;(1)法規在執行中,各執行單位和法規主管部門可根據法規執行中出現的問題,向原制定機關提出修改和廢止法規的建議。(2)法規的修改和補充,應由制定該法規的機關以同一等級的法規確定。法規的廢止,必須由制定該法規的機關或該機關的上一級機關以同一等級或更高等級的法規確定。(3)修改法規只能涉及該法規的個別規定,如需要改動法規的一般原則或者大部分規定,則必須將該法規全部廢止,重新制定和公布新的法規。如果由於情況變化,某一法規實際上已停止適用,原發布機關仍須正式拿布予以廢止。

軍人遵守紀律的十項要求是中央軍委1990年6月9日,重新修訂發布施行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所增加的軍人遵守紀律必須做到的10項要求。即:(1)一切行動聽指揮;(2)嚴守崗位,履行職責;(3)愛護裝備和公共財物;(4)保守國家和軍事秘密;(5)廉潔奉公,不謀私利;(5)尊乾愛兵,維護內部團結;()擁政愛民,維護民眾利益;(8)軍容嚴整,舉止端莊;(9)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10)繳獲歸公,不虐待俘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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