躁狂抑鬱性精神病與法律

躁狂抑鬱性精神病與法律是指以情感過度高漲或低落為特徵的精神病病人涉及的法律問題,躁狂抑鬱性精神病簡稱“躁鬱症”。中國不如西方國家多見,近二、三十年來還有下降的趨勢。發病年齡多為16〜30歲,女性略多於男性。本病發生與遺傳因素有一定關係,從統計數字看,具有家族遺傳傾向;從性格上看,病人往往屬於熱情開朗,喜歡交際,但情緒不穩定的類型。軀體和精神因素也影響本病的發生。臨床表現有兩種形式,即躁狂症和抑鬱症。

病程經過有兩個類型:躁狂或抑鬱反覆發作者稱單相型,躁狂和抑鬱交替發作者稱雙相型。每次發作的自然病程為2〜6個月,大多數病人僅發作1〜2次,只有少數病人頻繁發作。本病預後良好,雖然可能多次發病,但精神活動並不衰退,在發病的間歇期精神狀態完全正常。本病是重精神病之在發病期實施的危害行為,應評定為無責任能力。間歇期因精神狀態完全正常,應評定為有責任能力。鑑定時要注意本病的周期性發作特點,應根據案件發生時的各種有關資料,對作案時的精神狀態作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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