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單信用狀

跟單信用證,有時也稱為“銀行家的商業信用證(banker’s commercial credits)”及“銀行商業信用證(commercial letters of credit)”,為國籍貨物買賣的賣方提供擔保,確保他能夠在貨物裝運後獲得付款,即使買方無法付款或買方的票據被拒收(dishonoured)。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跟單信用狀
  • 別名:銀行家的商業信用證
  • 作用:為國籍貨物買賣的賣方提供擔保
  • 來源:巴黎國際商會
跟單信用證概述,銀行在跟單信用證體系中的作用,跟單信用證下,賣方和買方怎樣降低風險,

跟單信用證概述

巴黎國際商會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93年版)(UCP500) 第2條對跟單信用證所下的定義為:“任何一項約定,不論如何命名或描述,依照其客戶(即開證申請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動行事的一家銀行(即開證行)根據該約定,在符合信用證條款的條件下,憑規定的單據:①向第三方(即受益人)或其指定人進行付款,或承兌並支付受益人出立的匯票;②授權另一銀行進行該項付款,或承兌並支付該匯票;③授權另一銀行議付
一單涉及跟單信用證的國際貨物買賣通常涉及一下流程:
貨物買方在他本國向他的銀行(開證行)按該銀行的標準格式以另一國的賣方為受益人開立信用證信用證開立涉及開證行支付貨物契約價款或承兌或議付賣方按該金額開力的匯票(例如:支票)的承諾。開證行可能要求買方為其對賣方的預期支付責任提供保證金,或也可能依賴買方的良好信譽。開立信用證的標準條件通常是向銀行繳納針對貨物的一筆費用以及和貨物相關的裝運單據。一旦開證行同意開立信用證,他要求在賣方國家的通知行告知賣方以其為受益人的信用證的開立。通知行也可能承擔向賣方付款的義務,在此情況下信用證是“保兌”的(相反為“非保兌”的)。此後賣方向通知行提交裝運單據(包括貨物發票、提單海運單以及,在CIF條件下的海運保險單,等等)。如果備齊單證,通知行通過支付、承兌或議付買方開立的匯票而向賣方支付貨款。隨後通知行將裝運單據遞交開證行,開證行隨後向買方交單,使得買方能夠在卸貨港接受貨物開證行開立信用證是收費的,當然最終費用由買方承受。

銀行在跟單信用證體系中的作用

開證行收到全套符合要求的檔案後,開證行會將約定的貨款付給賣方(或受益人)。通常,開證行要求賣方將單據交給其本國的銀行,該銀行作為議付行。議付行將全套完整的單據郵寄給開證行,開證行將這些檔案轉交給買方(開證申請人)。
為使跟單信用體系運轉良好,削弱賣方和買方的風險,賣方提供給銀行的檔案必須具有可靠性和真實性,而且執行貿易契約的承運人必須是值得信賴的。當然,銀行本身的可信度也是一個重要因素。在一般情況下,如果賣方提供的檔案符合跟單信用證的要求,銀行則履行付款義務。但是銀行不擔保檔案的真實性和可靠性。如果銀行發現單據不符或檔案失效,這時跟單信用證就失效了。銀行審核單據的正確性時非常謹慎,單據之間內容是否相符,單據與信用證是否相符,這是銀行接受議付或拒付或拒絕議付的根本原因。
跟單信用證體系下,銀行操作的是單據而不是貨物。例如,銀行處理原產地證明時,並沒有考慮貨物的實際狀態,銀行只考慮檔案內容是否符合信用證要求。但是,有些檔案銀行是不予考慮的,如印刷在提單背面的條款,銀行處理單據的準則是國際商會500號出版物《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

跟單信用證下,賣方和買方怎樣降低風險

首先,必須認真繕制銷售契約。國際貿易是從訂立契約開始的,契約中應闡明買方申請開證時向銀行提出的條款,這些條款應該清晰、簡單可核實並且限制條款少。買方對運輸單據的規定要具體、如提單的種類、由誰簽發等。買方應明確規定對於貨的品名和包裝的描述,語言應清晰、明了、便於銀行審核單據。契約中應避免使用諸如“第一流的承運人”、“特定天氣狀況下裝船”之類的語言。當賣方向銀行提供的檔案需要滿足上述語言要求時,議付行將無所適從,不得不徵求申請人(買方)的意見,這必將造成議付延遲。除進口清關和官司方所要求的檔案外,進口方(買方)不應要求過多的檔案,因為檔案越多,銀行遇到單證不符點的機會越大,這必將影響跟單信用證體系的順利運行。
其次,賣方收到信用證後,必須及時、認真地核查。通常,收到信用證後,賣方即根據銷售契約地條款開始備貨,準備出運。但是,當賣方根據銷售契約準備好單據提供給議付行時,發現單據不符合信用證的要求,銀行只能根據信用證議付,而對銷售契約一無所知。由此,必將造成議付失敗或有條件議付。如果賣方收到信用證衙及時與銷售契約比較,發現信用證有偏差,賣方可以通知買方更改信用證,上述麻煩是可以避免的。
最後要說明的是,貨主不要為了獲得清潔提單而向承運人出具保函。實際上,貨主都知道,應該使與貨物有關的單據真實地反映出貨物的實際情況。這不僅是銀行審核信用證時的要求,而且也是因為發生過利用單據進行詐欺的情況。但是,賣方為了獲取清潔提單,往往通過向承運人出具保函的方式要求承運人刪除批註。事實上,承運人有權對收到的待出運貨物狀態進行批註,因為這可以限制承運人承擔的責任。對於出具保函的做法,銀行方面十分反對。有些國家的法律是不承認這種保函的,而且認為這是欺詐行為,是賣方與承運人共同欺騙買方。真正的問題是,一旦這種保函落入買方手裡,那么跟單信用證的操作就複雜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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