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定額借款

超定額借款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因季節性、臨時性等原因,需要超定額儲備物資和支出生產費用時,按規定從銀行取得的借 款。超定額借款應由企業事先提出借款計畫,由銀行根據貸款原則,結合企業的供產銷情況和經濟契約,逐筆核定數額和規定歸還期限(最長不超過十二個月)。

企業借入超定額借款,必須按計畫使用,並要有適銷、適用的物資保證,借款到期或借款條件消失,必須及時歸還並支付利息。如在規定的期限內,超定額儲備的物資一經使用和銷售,企業應即歸還借款,以保借款的增減與物資儲備的增減相一致。超定額借款,通常在“流動資金借款”帳戶下,設立“超定額借款”二級帳戶進行核算,借入時,貸(或增)記該帳戶;歸還時,借(或減)記該帳戶,餘額表示尚未歸還的結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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