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方案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和貴州省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黔府發〔2007〕29號)檔案精神,進一步做好我市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根據《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令部162號)和《遵義市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實施辦法》(遵府辦發〔2007〕191號),結合赤水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赤水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方案
  • 地點:赤水市
  • 實質:工作方案
  • 關於:廉租住房
保障範圍,保障對象和標準,保障方式,實施步驟,工作要求,

保障範圍

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是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主要途徑。在2008年底前對中心城區三個辦事處人均住房建築面積10平方米以下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低保戶)提供住房保障,做到應保盡保;在2009年底前對全市(含工礦區)人均住房建築面積15平方米以下的城鎮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保障,做到應保盡保。

保障對象和標準

(一)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條件
1、2008年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1)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在165元以下;
(2)正在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3)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築面積在10平方米以下;
(4)家庭成員為本市中心城區三個街道辦事處非農業人口,且在戶籍所在地實際居住;
(5)家庭成員之間法定贍養、撫養或扶養關係(原則上以申請家庭《戶口薄》中記載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或扶養關係的人員為準,下同)。
2、2009年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1)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在455元以下;
(2)家庭成員人均自有住房建築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
(3)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本市非農業人口,且在戶籍所在地實際居住;
(4)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贍養、撫養或扶養關係。
(二)廉租住房保障標準
1、2008年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1)家庭收入標準:人均月收入165元以下;
(2)住房困難標準:人均住房建築面積10平方米以下;
(3)保障面積標準:10平方米/人,保障面積低於30平方米的家庭按30平方米計算。
(4)租賃補貼標準:2.5元/平方米·月;
(5)廉租住房租金標準:0.4元/平方米·月;
(6)租金補貼係數:1。
2、2009年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1)家庭收入標準:人均月收入455元以下;
(2)住房困難標準:人均住房建築面積15平方米以下;
(3)保障面積標準:15平方米/人,保障面積低於45平方米家庭按45平方米計算。
(4)租賃補貼標準:4元/平方米·月;
(5)廉租住房租金標準:0.4元/平方米·月;
(6)租金補貼係數:①最低收入家庭1;②其他低收入家庭0.9。

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實行貨幣補貼、租金核減和實物配租等方式相結合。目前我市均採用發放租賃住房貨幣補貼和租金核減,以增強低收入家庭在市場上承租住房的能力。
(一)租賃住房貨幣補貼是指政府住房保障機構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規定標準發放租金補貼,由其到房地產市場租賃住房。
其計算公式:B=(R×M-M)×Z×X
B=補貼金額 R=人口數 M=保障面積標準
M1=自有住房建築面積 Z=租賃補貼標準 X=係數
1、2008年 當R×M<30平方米時,則R×M=30平方米
2、2009年 當R×M<45平方米時,則R×M=45平方米
(二)實物配租是指政府住房保障機構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直接提供住房,並按照廉租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三)租金核減是指公有住房產權單位按照政府的規定,依據住房保障機構出具的租金核減通知,在一定時期內對現已承租公有住房的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核減其住房保障面積內的租金。
其具體辦法是:
1、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其保障面積內的租金全部予以核減。
2、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其保障面積內的租金標準:
(1)高於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時,高出部分予以核減;
(2)低於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時,按實際標準執行。

實施步驟

(一)2008年11月3日—11月14日,準備階段
1、健全工作機構,調整充實工作人員;
2、建立工作檯帳;
3、準備各項工作資料。
(二)2008年11月15日—11月30日,動員階段
1、召集由各 辦主要領導、分管領、社事辦主任、社區主要負責人參加的會議,全面部署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2、培訓業務骨幹。
(三)2008年2月1日—2009年3月30日,實施階段
全面啟動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1、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提供下列資料。
(1)廉租住房保障申請書;
(2)家庭收入情況證明材料,最低收入家庭由市民政局確認;其他低收入家庭由當地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確認。
(3)家庭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由當地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確認。
2、申報辦理程式:
(1)申請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應當由戶主向戶口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2)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情況、家庭成員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步審查意見並張榜公布;並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併報送市建設局。
(3)市建設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同級市民政局。
(4)市民政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反饋市建設局。
(5)經審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家庭成員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市建設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
(6)對經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家庭,由市建設局與其簽訂租賃住房補貼協定或廉租住房租賃契約,據此予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核減租金或配租廉租住房。
(7)對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家庭,由市建設局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建設局申訴。
(四)2009年4月—5月,建章立制階段。
1、建立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檔案;
2、制訂解決“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工作目標、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3、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輪候制度;
4、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年度覆核制度;
5、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情況變動覆核制度;
6、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保障情況備案制度;
7、其他。

工作要求

1、各相關部門要根據各自分工,高度重視,確保工作任務的完成;
2、財政部門要給相關單位提供工作經費保障;
3、監察部門要加強對相關單位執行政策的監督,嚴禁“吃、拿、卡、要”;禁止出現優親厚友、弄虛作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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