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民政局

赤峰市民政局位於赤峰市,是政府主管社會行政事務的職能部門。主管救災救濟、雙擁優撫安置、民間組織管理、基層政權建設、城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區劃地名等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赤峰市民政局
  • 位於:赤峰市
  • 性質:政府主管社會行政事務的職能部門
  • 主管:救災救濟、雙擁優撫安置等
機構簡介,主要職責,機構設定,辦事指南,公開制度規定,地理位置,現任領導,

機構簡介

赤峰市民政局,是赤峰市人民政府主管社會行政事務的職能部門,包括有社會管理、社會工作、社會服務三者統一結成的一種社會活動體系。基本職責是:根據國家賦予的職能,加強基層政權建設,依法管理社會事務,切實保障人民民眾的基本生活權益和民主政治權利,維護社會公平,保持社會穩定,促進行政管理和社會進步。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並負責實施和監督;研究擬訂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指導民政工作的改革與發展。
(二)負責全市性社團、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委託代管的全區性社團分支機構的登記管理和年度檢查;依法查處社團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指導監督全市的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三)貫徹執行國家優撫政策,負責各類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負責烈士褒揚工作;審核報批全市重點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承擔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四)擬訂退役士兵(含士官)、軍隊復員幹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安置政策及計畫;指導移交地方管理的軍隊離退休幹部住房、休養所的建設、服務與管理工作;指導全市接收安置工作和退役士兵的培訓與就業工作。
(五)擬訂全市救災工作規劃和政策,組織協調救災減災工作;組織直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和統計上報災情;接收管理和分配救災敖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全市性救災捐贈工作;承擔市減災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六)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關於城鄉社會救助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負責全市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牽頭擬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五保供養、貧困大學生救助和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
(七)擬訂全市行政區劃規劃、行政區域界限和地名管理辦法;負責全市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組織、協調、指導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負責旗縣區際行政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處理;負責全市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
(八)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嘎查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推動嘎查村村務公開民主管理;指導城市居民委員會建設和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九)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執行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福利彩票發行管理辦法和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十)貫徹國家婚姻管理、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的法律法規,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一)貫徹執行老年人權益保護法律法規,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承擔市老齡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共同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三)承辦赤峰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區民政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辦公室
協助處理機關政務工作;承辦重要會議的組織工作;負責局機關督查督辦工作;負責新聞宣傳、公文運轉、重要檔案起草、機要保密、安全保衛、政務公開、信訪接待和辦公自動化工作;負責機關後勤及日常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檔案管理、人事人才、機構編制、勞動工資、離退休人員管理和社會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黨風行風建設、紀檢監察、廉政建設工作;承擔局系統黨委的具體工作。
優撫科
貫徹執行優待撫恤法規政策,負責各類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公傷殘撫恤工作;負責義務兵家庭優待工作,審核革命傷殘軍人輔助用具的配置;指導全市優撫醫院、光榮院、烈士陵園管理工作;負責烈士褒揚工作,負責全市重點保護烈士紀念建築物的審核報批工作。
監察室
負責局系統黨的作風建設及局機關和所屬各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負責局系統的廉政建設工作。
計畫財務科
研究擬定民政事業發展規劃、計畫及民政事業費管理辦法和民政財務規章制度;監督民政事業經費使用;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民政事業經費,機關行政經費的預決算和日常管理;負責局屬單位的財務審計工作;管理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和基建工作;負責民政統計工作。
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科
負責全市社會救助體系建設,擬定全市社會救助工作規劃、政策和標準;承辦中央、自治區和市財政社會救助資金的分配和監管,負責監督檢查各地救助資金的落實、使用和發放;會同有關部門審定各旗縣區擬頒布的城鄉低保標準、五保供養標準、臨時救助標準並給予回復;擬定全市敬老院建設規劃並監督實施,貫徹落實“五保”供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承辦全市社會救助信息化建設,參與擬訂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關辦法。
基層政權建設與社區建設科
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擬訂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的政策、規章並指導實施;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幹部的培訓和表彰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居)民自治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貫徹執行婚姻管理工作的法律、政策,負責全市社區建設工作的指導、檢查、協調;指導社區居民委員會依照國家有關法律和政策履行職責;指導社區居民委員召開居民大會或社區居民代表大會;指導社區居民委員會或社區居民代表大會開展對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的民主評議;指導社區居民委員會建立健全各項工作制度;會同其它部門組織培訓社區居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和其它工作人員;指導、幫助社區打造工作平台,完善基礎設施;配合監察、審計部門審計社區財務;指導示範街道、示範社區創建活動,制定並完善考評細則,提出驗收等級社區和表彰獎勵社區建設先進集體、個人意見,經社區建設領導小組審批後命名表彰;積極開展社區幫扶工作,促進社區建設快速發展;積極組織開展社區理論研究,加強信息呈報工作;完成上級部門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老齡委員會辦公室
貫徹黨和政府關於老齡工作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圍繞實現“五個老有”工作的總目標,指導全市老齡工作,組織協調老齡工作方面的有關活動。督促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自治區老年人保護條例》的貫徹執行情況,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辦理老齡工作方面的來信、來訪的接待工作。搞好老年人社區服務工作,協助黨和政府發動社會開展優待老年人的尊老敬老活動。參加全國、全區老年書畫競賽和有關老齡問題的地區性會議。制訂我市老齡工作發展的目標規劃,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級老齡委交辦的其它工作。
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科
貫徹保障老年人、殘疾人、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社會福利、救濟政策;擬定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各類福利機構標準、管理規範政府對福利單位的資助辦法;研究提出社會福利企業認定和扶持保護政策;負責本級社會福利資金資助項目的評定的日常工作,貫徹殯葬工作政策,推行殯葬改革;擬定流浪兒童救助工作政策措施;貫徹執行收養工作的法律,審批涉外收養、指導全市兒童收養管理工作。
救災救濟科
貫徹國家救災和社會救濟方針政策,研究擬定我市救災和社會救濟工作的辦法、措施並監督實施;組織、協調救災工作,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統一上報、發布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檢查使用情況;組織核查災情,慰問災民;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活動,接收分配和管理捐贈款物;建立和實施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擬定相關配套政策,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指導全市社會救濟工作。
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辦公室
在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開展雙擁工作。負責辦理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會議決定的事項和日常工作。發揮綜合、組織檢查、督促作用;發揮參謀作用,了解和掌握全市雙擁工作情況,為市委、市政府、軍分區決策提供依據;做好雙擁組織工作,組織好雙擁工作各種會議和全市性的雙擁活動;發揮協調作用,負責與雙擁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和駐赤各部門的聯繫、協調工作。協調好全市軍地間的關係,協調解決軍政軍民關係中的一些重要問題,促進軍政軍民之間的團結。發揮指導作用,加強調查研究,及時總結經驗,宣傳、推廣全市雙擁工作典型經驗,指導全市雙擁工作。組織全市雙擁模範旗縣區、單位、駐赤部隊及雙擁成員單位的命名表彰活動的具體工作;對全市雙擁工作進行檢查、落實,溝通雙擁成員單位工作信息,做好經驗交流工作;編印雙擁工作刊物和資料。
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辦公室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退伍軍人安置的方針、政策;研究擬定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移交政府管理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人員安置、管理計畫和辦法並組織實施;編制軍隊離退休幹部管理經費的預算和分配計畫;負責市直退役士兵、軍隊離退休人員的安置和全市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的管理工作;組織指導軍地兩用人才培訓和開發使用工作;擬定軍供站規劃和指導軍供站工作。

辦事指南

民間組織登記服務
(一)社會團體登記服務
1、申請人向民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民政部門審核合格後予以批覆、登記。
2、申請人需提供以下材料:籌備申請書;業務主管單位的批准檔案;有關部門的驗資報告、場所使用權證明;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本團體章程草案。
3、申請人持以上材料到民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主管部門為市直單位的,登記手續由市民政局直接承辦;主管部門為旗縣區單位的,到所在旗縣區民政局辦理登記手續,符合登記條件的2個月內辦結。
(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服務
1、申請人向民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民政部門審核合格後予以登記。
2、申請人需提供以下材料:籌備申請書;業務主管單位的批准檔案;有關部門的驗資報告、場所使用權證明;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本團體章程草案。
3、申請人持以上材料到民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主管部門為市直單位的,登記手續由市民政局直接承辦;主管部門為旗縣區單位的,到所在旗縣區民政局辦理登記手續,符合登記條件的2個月內辦結。
婚姻登記
(一)國內公民辦理婚姻登記服務
1、婚姻當事人符合《婚姻法》的規定,內地居民應當提交本人的常住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與常住戶口簿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應當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居民身份證或者常住戶口簿丟失,當事人應當先到公安戶籍管理部門補辦證件)。開展婚姻健康檢查的地區還應持婚檢證明(自願),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2、已開展集中登記地區,婚姻當事人應到婚姻登記處進行結婚登記,未實行集中登記的地區仍到蘇木鄉鎮進行登記。
3、自願離婚的,須持結婚證、戶口本、身份證,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登記機關受理後,按《婚姻登記管理條件》規定的時間要求,經調解無效者,在一個月內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4、婚姻服務項目憑婚姻當事人自願,不搞搭車收費。
(二)涉外婚姻登記服務
1、涉外婚姻登記由市民政局直接受理。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自願結婚的,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①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②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中國公民應持:戶口本、身份證、健康檢查證明(自願)。
2、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①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②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公開制度規定

第一條 為了認真貫徹黨和人民政府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進一步增強各級民政幹部、職工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觀念,依法維護和保障人民民眾的基本生活權利,建立和完善民政工作運行新機制,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推行民政政務公開和為民解難服務的目的,是為了轉變工作作風,增強民政工作的透明度,密切政府與人民民眾的關係,促進依法行政和廉潔、高效、優質服務。
第三條堅持政務公開、公平的原則,將政務和服務的項目、內容、服務標準、時限要求、辦事程式和監督措施公開,堅持公正辦事、平等待人,並接受廣大幹部民眾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四條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原則,想民眾之所想,幫民眾之所需,按照民政部門的職責,解決與民眾生活關係的熱點、難點問題。
第五條堅持解決現實問題和不斷完善發展相結合的原則,做到依法辦事,熱情服務,使服務內容不斷豐富、拓寬和完善,向服務規範化、科學化的方向發展。
第六條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不搞形式主義,不擺花架子,實行分級負責,層層落實,逐步建立健全崗位目標責任制,使為民解難服務責任到人,抓好落實。
第七條辦公室設定明顯的標牌,室內保持清潔衛生,物品擺放整齊,辦公桌上擺放工作證牌,工作職責、服務內容、程式、標準等制度上牆,接受民眾監督。
第八條幹部職工要堅持四項基本原則,以規範的職業道德約束自己的言行,愛崗敬業,關心民眾疾苦,克己奉公,廉潔為民。熟練掌握本職業務知識,熟知服務內容,不斷提高能力和工作水平,優質高效地為民眾解難。
第九條幹部職工在工作崗位要佩帶工作證牌,著裝整潔、儀表端莊、舉止文明、誠信熱情、禮貌待人。
第十條在嚴格遵守工作紀律,不遲到、早退。工作時間內不得擅離職守,不從事與本職無關的活動。
第十一條要承辦業務中,不得違反黨紀、法律法規和政令,不使用服務忌語,不得與服務對象吵嘴、打架、不得以任何藉口對應提供服務的事項推諉扯皮和刁難。
第十二條工作人員不得接受服務對象的宴請,更不得參加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在工作時間內不得酗酒,不準接受服務對象的禮金、禮品、不準巧立名目亂收費。
第十三條不準利用職權和工作便利為自己、親友或他人謀取私利,不準濫用職權侵犯民眾利益,損害政府形象。
第十四條凡在執行公務中,積極為服務對象排憂解難受到讚揚的,在局範圍內及時給予通報表揚。
第十五條凡在為民解難服務工作中作出較大成績並產生良好社會效果的,作為年度考核的實績,在年終給予表彰獎勵,並作為職務晉升的主要依據。作出突出成績的,可按有關規定給予記功獎勵,並優先推薦提撥使用。
第十六條凡違反服務紀律,情節較輕的,責成所在單位批評教育;凡被服務對象投訴,經查證屬實的,由所在單位主要領導陪同違紀人員向服務對象當面賠禮道歉,並在一定範圍內通報批評。
第十七條凡違反服務紀律,貽誤工作,造成惡劣影響的或被服務對象投訴兩次以上的,經調查屬實,除給予通報批評外,年度考核不得評為稱職,取消年終考評獎,並調離工作崗位;情節特別嚴重、屢教不改的,可依據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直至辭退。
第十八條市局成立政務公開為民解難服務管理考核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黨辦,主要負責檢查、監督、考證工作人員為民服務工作的情況,搞好各項考核指標的記錄,落實獎懲事項。
第十九條設立監督電話,隨時接受民眾的電話投訴。設立舉報箱,對民眾的投訴舉報進行認真調查核實,提出處理意見,經領導小組批准執行,並將結果在半個月內答覆投訴人。
第二十條本規定適用於全市各級民政部門及所屬企事業單位。旗縣區民政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細則,報市民政局備案。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地理位置

地址:新城區玉龍大街黨政大樓

現任領導

局長:閆清卿

赤峰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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