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保險行業協會 2006年 12 月 22日正式成立,是以維護行業合法利益、維護保險市場秩序、避免無序競爭、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為宗旨,經內蒙古保監局批准、赤峰市民政局社團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團組織。
本協會名稱為赤峰市保險行業協會(英文名稱: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Chifeng,英文縮寫:IAC,以下簡稱“協會”)。
本協會是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蒙古監管局(簡稱:內蒙古保監局,下同)審查同意,並在赤峰市人民政府民政局登記註冊的赤峰市商業保險業的行業自律組織,是赤峰市境內各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公司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組織。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經濟金融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在國家對保險業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的前提下,配合保險監管部門督促會員自律,維護行業利益,促進行業發展,為會員提供服務,促進市場公開、公平、公正,全面提高保險業服務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能力。
本協會業務活動接受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蒙古監管局監督和指導,接受內蒙古自治區保險行業協會的業務指導,接受赤峰市民政局的監督和管理。
本協會辦公地點設在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赤峰市保險行業協會
- 地點:赤峰市
- 時間: 2006年 12 月 22日
- 類別:組織機構
職責範圍,會員,組織結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職責範圍
第一條 本協會基本職責是自律和服務。重點發揮自律職能,促進市場公平,維護消費公正。同時做好維權、協調、交流、宣傳等工作,為會員和消費者提供優質服務。
第二條 本協會履行下列行業自律職責:
(一)接受內蒙古保監局委託,在內蒙古自治區保險行業協會的指導下,制定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對保險從業人員進行資格管理;
(二)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組織簽訂自律公約,約束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三)推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探索建立信用評價機制,大力培育誠信文化,加強誠信檢查和監督;
(四)進行自律管理,對於違反協會章程、自律公約、損害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合法權益參與不正當競爭的會員,可按照章程或自律公約的有關規定,實施警告、業內批評、公開譴責,按自律公約要求實施懲戒,提請內蒙古保監局依法對其進行查處等措施。
第三條 本協會履行下列行業服務職責:
(一)積極參與地方黨政部門和內蒙古保監局的政策論證,提出保險業政策和行業規劃等方面的建議;
(二)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地方黨政部門和內蒙古保監局反映保險市場存在的問題,並提出解決意見和建議;
(三)加強同地方各界特別是黨政部門、市場主體的溝通,爭取有利於保險業發展的社會環境和政策環境,維護保險業、會員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四)認真受理保險諮詢和投訴,化解各種矛盾,及時向內蒙古保監局報告重大投訴案件,做好內蒙古保監局轉辦投訴案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五)組織會員開展業務、技術和工作經驗交流,通過刊物、網站等形式,完善信息數據管理,反映業內動態,建立信息分享機制,促進赤峰市保險業同區內外保險業之間的聯繫交流;
(六)整合宣傳資源,組織行業整體宣傳,普及保險知識,大力提高公眾保險意識,強化市場主體法律意識,加強與媒體的溝通,正面引導輿論宣傳,樹立保險業良好形象;
(七)接受內蒙古保監局或內蒙古自治區保險行業協會委託,承辦保險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辦證、繼續教育等工作;
(八)承辦內蒙古保監局、赤峰市政府有關部門、內蒙古自治區保險行業協會授權和委託的工作事項。
會員
第一條 本協會只接納單位會員。
(一)凡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保監會,下同)及內蒙古保監局批准在赤峰市設立的地市級保險分支機構,按照中國保監會《關於加強保險業社團組織建設的指導意見》的規定,應當在設立後加入協會,成為會員。
(二)經中國保監會及內蒙古保監局批准、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各類保險中介機構、保險市場的其它經營企業,包括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保險公估機構及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等保險服務機構,可加入協會,成為會員。
第二條加入本協會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經保險監督管理機關批准或許可,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在赤峰市境內從事保險業務;
(三)本協會要求的其它條件。
第四條單位會員設會員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協會履行職責。會員代表應當是會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會員單位更換會員代表須向協會書面申請,經確認後,繼任會員代表及協會職務。
第五條會員的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部門頒發會員證書。
第六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要求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三) 通過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提出建議的權利;
(四) 優先參加協會舉辦的活動和獲得協會服務的權利;
(五) 對協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討論並決定協會的重大事項,對協會決議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六) 自願退會;
(七) 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七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協會的章程、自律公約、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
(二) 執行協會決議;
(三) 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四) 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接受協會的諮詢和調查,如實反映情況並提供協會履行職責所需的有關資料;
(六) 按規定繳納會費;
(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八條會員退會時應書面通知協會,協會在業內公告,同時向內蒙古保監局,內蒙古自治區行業協會報備。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取消其會員資格。
組織結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一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四) 選舉和罷免監事、監事長;
(五)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 決定會費收繳標準;
(七) 決定協會合併、分立、終止事宜;
(八) 決定其它應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的事宜。
第二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但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決定協會合併、分立、終止,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條 本屆會員代表大會期限三年。經理事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內蒙古保監局和赤峰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並在期限內完成換屆。延期換屆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五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人選包括轄區保險公司會員主要負責人、保險中介機構會員代表、赤峰市保險行業協會秘書長。會員單位主要負責人職務變動,新任負責人自然接替其理事職務。
第六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五)決定設立和撤銷專業委員會,聘任各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
(六)選舉和罷免協會秘書長;
(七) 制定自律規則、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
(八)批准協會年度工作計畫;
(九)批准協會年度預算、決算方案;
(十)執行內蒙古保監局授權或委託的各項工作;
(十一) 審議和決定協會的其它重大事項。
第七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八條理事會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根據會長或二分之一以上理事的提議,可以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
第九條協會設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組成。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原則不超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總數為單數。產險、壽險公司的常務理事人數應與轄區產壽險市場主體比例相適應。
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責。
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責。
第十條常務理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一條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全年一般不少於三次。
第十二條 協會設監事會,監事會是協會的監督機構。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監督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二)監督協會會費繳納、使用、及年度預決算的執行情況;
(三)監督協會的其他重要工作。
第十三條協會設名譽會長一名、會長一名、副會長四名(其中常務副會長一名,由秘書長兼任)、監事長一名、秘書長一名,任期三年。協會根據需要,推選在金融保險領域或政府機關具有較高威望、熱心於協會工作的人士擔任本會名譽會長。
第十四條 協會實行會長負責制,會長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組織研究當地保險市場的發展規劃和重大問題;
(四)向理事會提交協會工作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五)簽署協會有關重要檔案。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代其履行職責。
第十六條 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監事會;
(二) 監督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監督協會會費交納、使用及年度預決算的執行情況;
(四) 監督協會的其他重要工作。
第十七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協會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協會的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和各專業委員會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內設機構、各專業委員會的主要負責人人選,提請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各辦事機構、專業委員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分工及職責,經常務理事會同意後決定內設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提名經常務理事會確定,並在理事會核准的範圍內確定工作人員的薪金。
(五)貫徹落實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有關事項;
(六)定期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匯報工作進展和財務情況;
(七)簽發協會的日常檔案;
(八)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十八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民政部門關於社團組織主要負責人任職的基本條件;
(二)在保險業內有較大影響和較好聲望;
(三)具有在企事業單位或者國家機關擔任領導或者管理職務的任職經歷;
(四)熱愛協會工作;
(五)身體健康,公正廉潔;
(六)會員代表大會要求的其它條件。
第十九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在任期內發生違法違紀或有損行業利益行為的,或因其它原因離任的,經常務理事會研究,並報內蒙古保監局核准,可提前離職。
第二十條會長、副會長在任期內,如因工作變動調離原單位,應由原單位在一個月內提交人員變動申請,並推薦常務理事繼任人選,需補選的會長或副會長經常務理事會提名,報內蒙古保監局審核,提交理事會通過。
第二十一條 協會設立若干專業工作委員會,負責研究擬定專業領域的自律服務工作,具體事項統一由秘書處組織和落實。專業工作委員會應制定相應工作規則,原則上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選舉產生的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和委員行使研究專業領域發展的職權。主任委員和委員接受常務理事會的領導,向會長負責。
第二十二條秘書處是協會的日常辦事機構,協助理事會履行工作職責,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協會本著精簡、高效的原則,採取行業選拔與社會招聘相結合、以社會招聘為主的原則,選聘秘書處各類專職人員。可根據工作需要,從會員單位借調業務骨幹,完成協會階段性自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