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什克騰旗民政局

根據克旗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克旗民政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克政辦發[2002]34號),克旗民政局是克旗人民政府主管的社會民政工作的職能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克什克騰旗民政局
  • 地址:克什克騰旗
  • 性質:政府機關
  • 主要職責:貫徹執行國家民政工作的方針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研究制定翁牛特旗民政工作的具體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規的實施辦法,並負責實施和監督。研究提出民政事業的發展規劃,指導民政工作的改革與發展。
(二)組織、協調全旗減災、防災、救災工作;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和赤峰市救災救濟的有關政策法規;組織核查、上報災情,接收、管理和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活動,接收、管理、分配國內外救災捐贈款物;指導災區生產自救,擬定並組織實施減災規劃。
(三)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指導全旗性社會福利募捐義演活動;組織和實施全旗城鄉困難民眾醫療救助、大學生救助和臨時救助工作。
(四)負責全旗性社團和委託代管的全國性、全區性社團分支機構的登記和年度檢查;研究提出會費標準和財務管理辦法;指導和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活動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
(五)負責旗直單位所屬和掛靠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研究提出有關財務、收費管理辦法;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六)組織指導擁軍優屬活動;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落實全旗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待遇;貫徹國家關於革命烈士、因公傷亡人員褒揚辦法;審核報批全旗重點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並負責看護工作;承擔全旗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雙擁共建工作,增進軍地、軍民團結。
(七)擬定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計畫及實施方案;負責移交地方管理的軍隊離退休幹部的管理工作;組織指導軍地兩用人才就業培訓。
(八)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嘎查、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嘎查、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市居民委員會建設,制定社區工作及社區服務管理辦法和促進發展的政策措施,推動社區建設。
(九)貫徹國家婚姻法律、法規;制定婚姻服務機構管理辦法;指導婚姻登記管理工作,倡導婚姻習俗改革。
(十)擬定全旗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全旗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組織、協調、指導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負責蘇木鄉鎮行政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處理;負責全旗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
(十一)承擔老年人、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貫徹有關政策、法律法規、規章;擬定和實施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監督福利企業政策的落實;研究制定福利彩票發展規劃、發行制度和管理辦法,管理本級福利基金;執行殯葬改革工作政策,推行殯葬改革;擬定流浪人口救助管理的相關措施,負責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負責孤兒收養管理工作。
(十二)指導全旗老齡工作,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承辦旗老齡工作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十三)承辦旗人民政府和赤峰市民政局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協調、處理機關政務工作和機關日常工作,承辦局內重要會議的組織工作;組織草擬綜合性檔案,負責以局的名義發出的各類公文的核稿工作;組織民政政策理論調研工作;負責全旗民政工作目標化管理、考核和民政系統表彰獎勵工作;負責局機關公文運轉、機要保密、檔案管理、保衛、信訪、信息宣傳、督查、辦公自動化和機關制度建設,擬定民政教育、培訓、人才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和勞動工資工作;負責機關的後勤服務工作;負責局系統黨組織的作風建設及局機關和所屬各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負責局系統的廉政建設工作;負責局系統離退休幹部的管理工作。
(二)規劃財務股
研究擬定民政事業發展規劃、計畫、民政事業費管理辦法及民政財務規章制度,監督民政事業費使用;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民政事業經費、機關行政經費的預決算和日常管理;負責局機關、直屬單位和各蘇木鄉鎮民政財務的內部審計工作;管理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負責民政統計工作。
(三)救災救濟股
貫徹國家減災、防災、救災方針政策,研究擬定全旗救災救濟工作辦法、措施並監督實施;組織、協調救災工作,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掌握、核實並統一上報、發布災情;管理、發放救災款物並監督檢查使用情況;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活動,接收和分配捐贈款物;管理福利彩票發行工作。
(四)社會救助股
建立和完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大學生救助和臨時救助等救助制度,擬定實施辦法及相關配套政策並組織實施;科學劃定最低生活保障線,對低保對象實行動態管理;管理、分配低保資金和各項救助資金,完善審批發放程式,並監督檢查資金使用情況;落實《五保供養條例》,發放五保供養資金,指導蘇木鄉鎮做好五保供養工作和敬老院建設;做好醫療救助對象、新考錄大學生救助對象和臨時救助對象的審批和資金髮放工作。
(五)優撫安置股
貫徹執行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及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政策;貫徹落實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貫徹執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辦法及革命烈士、因公傷亡人員褒揚辦法;指導優撫事業單位的管理工作;負責全旗重點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工作;負責退役士兵、軍隊離退休人員的接收安置工作;組織指導軍地兩用人才培訓和開發使用;負責全旗雙擁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制定雙擁工作發展規劃,指導全旗雙擁工作開展;負責軍警民共建活動的聯繫、組織、協調、指導和宣傳工作;負責協調軍地關係,調處糾紛,維護軍政軍民團結;協調各部門關係,為軍隊建設和國防建設服務;承辦領導小組決定事項,聯繫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六)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股
貫徹執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擬定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的政策、規章並指導實施;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幹部的培訓工作;指導嘎查、村(居)委會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嘎查、村(居)民自治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社區服務工作,推動社區建設;貫徹執行婚姻登記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規、政策,擬定婚姻服務機構管理辦法,指導和檢查全旗婚姻登記工作。
(七)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股(掛老齡辦牌子)
貫徹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的政策、法規並監督實施。負責全旗性社團和委託代管的全國、全區和全市性社團分支機構的登記和年度檢查;研究提出會費標準和財務管理辦法;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研究民辦非企業單位發展規劃,擬定管理辦法和措施;負責旗直單位所屬和掛靠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年度檢查,研究提出有關財務、收費管理辦法;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註冊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擬定行政區劃、地名管理的辦法、規章並監督實施;提出行政區劃總方案和體制改革的建議;負責行政區劃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承辦行政區劃名稱、重要自然地理實體名稱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規範全旗地名標誌的設定與管理;負責鄉級行政區劃界線的勘定和管理,負責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處理。
貫徹保障老年人、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社會福利救濟政策;擬定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各類福利機構標準、管理規範、政府對福利單位的資助辦法;監督社會福利企業扶持保護政策的落實,對福利企業進行年度檢查;負責本級社會福利資金資助項目評審的日常工作;指導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管理工作。
貫徹國家殯改政策,推行殯葬改革;貫徹執行流浪乞討救助的法規和政策措施;貫徹收養工作的法律法規,指導流浪兒童收養和救助管理工作;
負責全旗老齡工作委員會日常工作;研究指導全旗老齡工作,掌握全旗老年人口基本情況,擬定老年人優惠、優待政策並監督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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