贊皇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贊皇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贊皇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簡稱縣住房城鄉建設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機構規格正科級。加掛贊皇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贊皇縣園林局牌子。

根據《中共石家莊市委辦公廳、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贊皇縣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石辦字〔2018〕79號),縣住房城鄉建設局貫徹落實黨中央和省、市、縣委關於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園林綠化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堅持和加強黨對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園林綠化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贊皇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外文名:Housing and Urban Rural Development Bureau of Zanhuang County
  • 機構屬性:政府工作部門
  • 行政級別:正科級 
  • 隸屬機構:贊皇縣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行政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縣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園林綠化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園林綠化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和行業標準;擬訂全縣城鄉建設發展規劃、城市管理中長期發展規劃、城市綠地系統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城市管理領域、園林綠化領域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負責住房城鄉建設行業、城市管理行業、園林綠化行業安全生產監管。
(二)擬訂城鎮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實施城鎮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全縣保障房配建工作;負責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和省、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安排並監督實施。
(三)負責推進住房制度改革。擬訂適合縣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推動住房制度改革;擬訂住房建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四)負責全縣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並監督執行;擬訂房地產業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交易、房屋租賃、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
(五)負責建築市場的監督管理。擬訂建築市場發展規劃和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建築勞務市場管理;負責建築業企業、勘察設計企業、造價諮詢企業、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監理機構、檢測機構和招投標代理機構的監督指導;負責施工圖審查機構的監督管理;負責建設工程消防、人防設計相關工作的監督管理;參與編制地方建設工程量計量規則,收集發布工程材料、人工、機械設備使用等市場價格信息。
(六)統籌編制建成區市政基礎設施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縣本級城建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實施縣政府安排的建成區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作(包括城市路網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
(七)指導推進新型城鎮化和縣城建設工作。
(八)指導村鎮建設工作。指導建制鎮、集鎮(鄉)和村莊建設,指導鄉村建築風貌管控;指導農村住房建設、住房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重點鎮和特色小城鎮建設工作;指導建成區以外的建制鎮、集鎮(鄉)和村莊農村生活垃圾處理、生活污水處理工作;指導歷史文化名鎮(村)保護工作。
(九)負責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監督實施建築工程質量、施工安全、竣工驗收政策和規章制度;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及國家統一的行業標準;組織或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十)負責推進建築節能工作。負責擬訂建設行業科技、裝配式建築、綠色建築發展規劃和建築節能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和推動全縣建築節能減排、綠色建築發展、牆體材料革新、既有居住建築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利用等工作。
(十一)擬訂物業行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物業行業管理辦法,負責監督管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使用工作;負責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備案及過程監管工作;指導監督全縣老舊住宅小區整治工作;指導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作。
(十二)負責擬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城市危房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建成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計畫,負責縣級房屋徵收工作;指導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工作;負責城市危房管理和城市危房鑑定工作;負責擬訂城市棚戶區改造規劃、年度計畫,制定城市棚戶區改造政策並貫徹實施;完成縣政府交辦的“城中村”改造相關工作。
(十三)擬訂地下綜合管廊中長期建設計畫,制定地下綜合管廊運營、維護管理辦法和配套政策。
(十四)負責住房城鄉建設行業的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引進、利用外資工作,指導建築施工、房地產開發、勘察設計和物業管理等相關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負責協調建設企業參與對外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指導全縣建築勞務輸出工作。
(十五)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人才隊伍建設。
(十六)負責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監督管理。
(十七)負責城市建設檔案監督管理工作。
(十八)負責直管公有住房的資產、售房款和售後維修資金的管理工作。
(十九)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市建設行業涉及本部門的相關專業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工作。
(二十)負責住房城鄉建設行業、園林綠化相關企業信息採集、整理、統計、分析、發布等工作。
(二十一)負責編制道路、橋樑、排水、照明設備的改造、整修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市排水管理工作及城市排水、中水的水質監測及監督管理;負責城市道路、橋樑維護管理;負責城市夜景照明維護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協調、管理城區市政設施改造工作,負責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安全監督檢查,驗收和移交工作。
(二十二)負責制訂城市市政基礎設施日常管護作業標準和市容環境衛生質量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對城市市政基礎設施日常管護、市容環境衛生、行政執法等工作進行督導檢查和考核評比;擬訂城市市政基礎設施日常管護資金使用計畫,並監督管理和組織實施。
(二十三)負責指導、協調、考核城市市政設施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負責組織城市管理活動和重大執法活動。
(二十四)負責城市污水處理工作。
(二十五)負責城區防汛工作。研究部署城市防汛工作,開展城區防汛宣傳,提高全社會的防洪減災意識,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區自然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二十六)負責城區沿街建築物、構築物立面及門店的改造、裝飾裝修、沿街實體牆改造和沿街樓宇立面清洗保潔活動的監督管理;參與樓宇、橋涵景觀及夜景亮化工程的竣工驗收;負責城市夜景、照明、戶外廣告以及門店牌匾設定的監督管理工作。
(二十七)負責協調、監督建成區生活垃圾、建築垃圾、餐廚垃圾、糞便垃圾無害化處理工作;參與城市開發和城區改造中有關環衛設施配套項目建設竣工驗收;指導協調主城區環衛基礎設施處理能力建設。
(二十八)負責全縣供熱、燃氣行業管理工作。
(二十九)負責指導建成區便道非機動車停放工作。
(三十)負責城區洗車行業的監督管理工作。
(三十一)負責指導城區、建制鎮(鄉)容貌整治、環境衛生、市政基礎設施日常維護、綜合執法、垃圾處理、污水處理等工作。
(三十二)實施與以下範圍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1、市容環境衛生、市政公用設施、園林綠化等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
2、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
3、縣城建成區內建築施工噪聲污染、建築施工揚塵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焚燒瀝青塑膠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等的行政處罰權;企業廠區外公共場地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砂石、灰土等物料未採取環保措施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4、縣城建成區專業市場外城市道路、綠地、公園、廣場、街頭空地等公共場所無照商販經營、違規設定戶外廣告等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5、縣城建成區內非機動車輛亂停亂放影響交通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6、縣城污水處理的行政處罰權,向縣城河道傾倒廢棄物、垃圾及違規取土、城市河道違法建築物拆除等行政處罰權;
7、縣城建成區內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以及違法回收販賣藥品的行政處罰權。
(三十三)負責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指導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隊伍規範執法、文明執法,研究擬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資金計畫。
(三十四)負責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建成區主要街道、公園、廣場有關防護林區的規劃、設計、建設和管理。
(三十五)負責街道綠化、公園廣場綜合管護的檢查、考核、督導工作,對建成區內公園、廣場經營項目和公益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參與組織和協調全民義務植樹活動。
(三十六)執行城市綠化“綠線”管制制度;監督檢查城市各類綠地的達標情況;監督管理城市建設項目中的園林綠化比例和布局;負責伐移樹木的初審、上報、監管工作。
(三十七)指導監督園林綠化工程建設招標工作,負責工程質量監督及驗收工作。
(三十八)負責建成區園林綠化工程立項及各種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三十九)負責制定園林綠化科技發展規劃、科研計畫並組織重點科研項目試驗研究;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科技成果鑑定工作,負責科技成果申報和推廣工作。
(四十)參與圃地、花木市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負責城區園林植物病蟲害的預測預報。
(四十一)負責創建園林城工作。
(四十二)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的協調和督查,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信訪、政務公開、後勤保障等工作;負責起草機關重要檔案、綜合文稿和領導講話;承辦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答覆工作;組織指導城市建設、城市管理、園林綠化檔案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工作。負責日常民眾來信來訪接待工作。
負責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組織有關法律法規宣傳教育,負責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負責法治宣傳教育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臨時出境人員政治審查等工作。組織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園林綠化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參與研究制定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園林綠化政策;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園林綠化等方面依法行政。
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建、宣傳、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設及群團等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具體工作;負責對外宣傳報導和扶貧工作。負責機關老幹部服務工作,指導所屬單位做好老幹部服務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訓和幹部隊伍建設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人才隊伍建設;監督管理建築行業生產操作人員培訓、鑑定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和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及註冊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信息化工作,負責信息化基礎設施及套用系統的建設、運維及管理工作;組織開展信息技術培訓工作;負責行業數據統計上報,對所屬單位信息化工作進行評價和考核。
(二)住房保障科
負責全縣房屋徵收和補償工作,編制建成區房屋徵收年度計畫;負責建成區房屋徵收相關行政工作;擬訂房屋徵收和補償的相關政策並監督實施,管理房屋徵收評估機構和實施單位。負責擬訂城市棚戶區改造規劃和年度計畫並指導實施;擬訂城市危房管理有關政策,負責建成區危房鑑定工作;負責城中村改造工作的調查研究,擬訂城中村改造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完善城中村改造配套政策。
擬訂城鎮住房保障政策並指導實施;組織編制、實施城鎮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和省、市、縣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安排並監督實施;負責建成區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工作;擬訂適合縣情的住房措施政策,推動住房制度改革;做好人才公寓籌集和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負責房地產市場發展趨勢預測分析,監測房產市場運行;組織實施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擬訂房屋交易、房地產開發管理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商品房預售資金和存量房交易資金的監督管理;做好房屋交易、房屋租賃及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評估機構與房地產經紀機構監督管理工作。
推進培育和發展租賃市場住房制度改革,擬訂適合縣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擬訂住房建設發展規劃。負責擬訂物業行業發展規劃;擬訂物業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前期物業管理招標、中標備案工作;指導監督全縣物業管理工作;指導全縣老舊住宅小區綜合整治工作;指導協調物業小區達標創優工作;指導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管理工作;指導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作;指導縣住宅維修資金中心業務工作。
指導推進新型城鎮化工作,組織擬訂新型城鎮化相關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督促新型城鎮化工作落實;承擔縣新型城鎮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指導建制鎮、集鎮(鄉)和村莊建設,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鄉村建築風貌管控;指導縣城城建界以外的建制鎮、集鎮(鄉)和村莊農村生活垃圾處理、生活污水處理工作;指導重點鎮和特色小城鎮建設工作;指導監督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保護的建設工作。
(三)建築市場監管科
擬訂建築業發展行業規劃、行政規章並組織實施;整頓和規範建築市場行為;負責建築施工企業的日常監督管理;負責建築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和管理;擬訂建築業行業發展規劃,指導建築業的發展改革;負責建築業統計工作;指導建築勞務市場活動;負責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對外工程承包、建築勞務輸出工作;指導建築業企業開拓國內市場。負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造價諮詢單位的監督管理和信用體系建設;負責施工圖審查機構的監督管理;負責建設工程消防、人防設計相關工作的監督管理;參與編制地方建設工程量計量規則,收集發布工程材料、人工、機械設備使用等市場價格信息。
負責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監督管理;負責新建築模式技術在勘察設計行業的套用。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全國統一的行業標準和省、市地方標準;指導工程建設標準的實施;負責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擬訂建築工程質量、施工安全、材料設備相關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監督實施建設監理有關規章制度;指導工程質量檢測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和管理建設工程材料、設備使用;組織或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建築施工揚塵治理工作。
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科技、建築節能減排、綠色建築發展、既有居住建築節能改造、裝配式建築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建設行業科技成果及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轉化推廣、套用工作,負責管理建設科技發展資金和建設科研經費,指導建設科技和裝配式建築項目實施;負責綠色建築、可再生能源建築利用、建築節能方面的工作;對裝配式建築貫徹實施情況進行指導檢查。
組織實施國家、省、市、縣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組織制定全縣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具體負責全縣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全縣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監督工作。
(四)市政管理科
擬定建成區市政基礎設施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縣本級城建計畫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建成區市政基礎設施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套用;負責市政施工企業監督管理;組織縣城建設統計年報工作;負責縣政府安排的建成區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督導工作。負責建成區市政基礎設施的日常維護管理工作,組織制定日常維護作業標準;負責編制城市道路、橋樑排水、照明設施的改造、整修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建成區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移交工作。指導科技交流和科技推廣套用工作。
擬訂地下綜合管廊中長期建設計畫並組織實施,制定地下綜合管廊運營、維護管理相關配套政策並監督實施,督促地下綜合管廊試點建設工作。指導推進縣城建設工作,負責縣城建設工作的統計匯總、檢查通報、督導考核工作,督促縣城建設任務落實;承擔縣城建設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擬訂建成區環衛設施建設規劃,制定城區環衛作業標準和檢查評比辦法並組織實施;監督建成區生活垃圾、建築垃圾、餐廚垃圾、糞便垃圾的無害化處理;參與建成區新建項目環衛設施建設竣工驗收工作;指導建成區環境衛生綜合整治工作。
負責全縣供熱、燃氣行業管理工作,擬訂全縣供熱、燃氣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供熱、燃氣行業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指導供熱、燃氣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指導考核建制鎮、集鎮(鄉)容貌整治、環境衛生、市政基礎設施日常管護、垃圾處理、污水處理等城市管理工作。負責城區防汛工作,開展城區防汛宣傳,提高全社會的防洪減災意識;編制城區防汛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防汛檢查,負責發布城區汛情預警信息,在縣防汛辦的領導下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城區防汛工作。
(五)園林綠化管理科
擬訂城市園林綠化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和生物多樣性保護規劃;參與城市“綠線”的劃定和控制管理,對建設項目中園林綠化比例和布局進行監督管理;參與圃地、花卉市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擬訂園林綠化科技、行業人才教育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科技成果申報、推廣和科普宣傳工作;負責園林綠化和創建園林城工作,負責園林綠化行業統計和園林綠化成果普查工作,會同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做好城區內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
監督管理新建園林綠化項目,參與組織和協調全民義務植樹活動;貫徹實施園林綠化工程相關質量標準及技術規範,負責園林綠化工程專項規劃驗收和竣工驗收備案工作,負責工程質量監督及驗收工作,負責園林綠化相關企業的信息收集、登記和信用綜合評價體系建設。負責城區公園、綠地、遊園、廣場監督管理工作,對城區公園、綠地、遊園、廣場經營項目和公益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參與建成區新建公園、廣場的規劃、設計工作。負責監督考核道路綠化工作,確定園林綠化養護質量等級,負責園林植物病蟲害的預測預報,負責對規劃區內樹木伐移、更新進行預審、上報和監管工作,負責綠化評比評定工作。負責園林系統安全生產工作,參與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監督指導所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責保衛、安全、消防和綜合治理工作,指導所屬單位做好防汛應急工作。
(六)綜合執法科
對城市管理方面的重點、難點和前瞻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負責執法案卷評查、政策諮詢及執法人員資格審核、業務技能培訓考核工作。擬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標準及考核評價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城區戶外廣告門店牌匾設定規劃並監督落實;組織督導市容秩序綜合整治工作;監督落實“門前三包”責任;牽頭組織城市景觀容貌綜合整治工作;負責指導建成區洗車場、城市便道非機動車停放管理;指導汽車站地區市容市貌管理工作。
擬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制度,負責擬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裝備配備標準並督導實施,負責建成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伍規範化建設工作;負責組織協調建成區城市管理重大執法活動及跨區執法活動,負責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和執法隊伍正規化建設。
負責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對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效能的監督檢查和考評;負責居民民眾對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方面投訴舉報的受理、調查、處理;指導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伍行風建設工作。擬訂智慧城管發展規劃並推進實施,負責智慧城管平台建設管理工作,以及與市直有關部門相關平台的互聯互通,實現資源共享;負責城管信息的分析處理。

行政編制

縣住房城鄉建設局機關行政編制15名。股級領導職數6名,其中,正股級6名。科級領導職數設定另行明確。
縣住房城鄉建設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中共贊皇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中共贊皇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1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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