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關於進一步加強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和農村“留守兒童”義務教育工作的若干措施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78號)、《中共貴陽市委、貴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貴陽市“學有所教”行動計畫(2008—2012年)的意見》(築黨發〔2008〕 34號)精神,現就進一步加強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和農村“留守兒童”義務教育工作制定如下措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關於進一步加強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和農村“留守兒童”義務教育工作的若干措施
  • 地區:貴陽市
  • 發布單位:貴陽市人民政府
  • 相關檔案:國辦發〔2003〕78號
簡介,規定,

簡介

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和農村“留守兒童”的義務教育問題日益突出,這些孩子在學習、生活、心理、安全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已成為義務教育工作中的難點。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78號)、《中共貴陽市委、貴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貴陽市“學有所教”行動計畫(2008—2012年)的意見》(築黨發〔2008〕 34號)精神,現就進一步加強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和農村“留守兒童”義務教育工作制定如下措施:

規定

一、進一步加強進城務工人員子女義務教育工作
(一)高度重視進城務工人員子女義務教育工作
進一步加強進城務工人員子女義務教育工作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具體體現,是推動生態文明城市建設、推進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促進教育公平及維護社會穩定的需要,各級政府要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進一步做好這項工作。
(二)本意見所指的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必須同時滿足下列三個條件:
1. 本人及其父母屬農村戶籍。
2. 隨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到雲岩區、南明區、小河區、金陽新區(以下簡稱城區)或其他區(市、縣)政府所在地居住,且在戶籍所在地沒有監護條件。
3. 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在我市已取得IC卡居住證(暫住證),且至申請入學當年8月底前已在我市實際居住1年以上。不屬於辦證範圍的,須提供暫住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居住證明。
(三)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到公辦中國小入學時,須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複印件:
1. 戶口簿和父母或法定監護人身份證。
2. 父母雙方或法定監護人在我市的IC卡居住證(暫住證)或暫住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居住1年以上證明、房產證或租賃1年以上房屋租賃證明。
3. 適齡兒童的預防接種證、保健手冊。
4. 戶籍所在地鄉(鎮)政府出具的無監護條件證明。
5. 本地辦理的計畫生育證或在暫住地街道辦事處辦理的《流動人口婚孕證明》。
6. 父母一方或法定監護人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契約或工商部門辦理的營業執照。
(四)充分發揮全日制公辦中國小的接收主渠道作用
需在我市就讀的進城務工人員子女,應在規定的報名時間內持上述材料到實際居住地的區(市、縣)教育局申請入學。各區(市、縣)教育局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統籌安排公辦中國小接收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就讀。全日制公辦中國小要充分挖掘潛力,按教育行政部門劃定的範圍接收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就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劃定範圍內的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對劃定範圍公辦學校不能滿足入學的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可按相對就近入學的原則在相鄰學校派位,公辦學校確實無法滿足入學需求的區(市、縣),由當地教育局幫助聯繫或介紹到受政府委託接收進城務工人員子女的民辦學校就讀。
(五)進城務工人員子女教育費用與本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對在公辦學校接受義務教育的進城務工人員子女,要按照義務教育階段有關收費項目和標準收取費用。嚴禁向按劃定範圍入學的進城務工人員子女收取借讀費,嚴禁在辦理轉學手續時收取任何費用。
(六)強化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學籍管理
轉學一般以學年為期限,符合本意見規定需到我市就學的進城務工人員子女,應提前1個月向實際居住地的區(市、縣)教育局提出申請,按照學籍管理規定辦理轉學。接收學校要詳細登記進城務工人員子女的基本情況及家長的聯繫方式。各區(市、縣)教育局要強化學籍管理工作,同時要嚴格轉入、轉出手續,防止學生輟學。
(七)堅持“育人為本”的原則,維護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在校的正當權益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針對進城務工人員子女的實際情況,完善教學管理辦法,在接受教育、評優獎勵、入隊入團、課外活動等方面要與當地學生一視同仁。要加強與他們家長的聯繫,及時了解他們的思想、學習、生活等情況,幫助他們克服心理障礙,儘快適應新的學習環境。各學校要辦好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家長學校,加大對家長的培訓宣傳力度,提高進城務工人員親職教育水平。
(八)加大對以接收進城務工人員子女為主的民辦學校的扶持力度
對依法辦學並具備一定辦學規模,辦學質量較高的民辦學校要加大公共財政的扶持力度,幫助其改善辦學條件,提高教育教學水平。對接受政府委託承擔進城務工人員子女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給予生均公用經費補助,用於改善辦學條件,購置教學設備設施,培訓教師,學生體檢及辦理學生校方責任險等。此外,通過公辦學校與民辦學校一對一結對子、加強對民辦學校校長和教師培訓、以支教形式向民辦學校選派教學副校長等形式,幫助民辦學校提高教學管理水平。
(九)加強對以接收進城務工人員子女為主的民辦學校的管理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定期對學校辦學情況進行檢查指導,進一步規範其辦學行為,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學校不得隨意更改辦學層次,擴大每班班額。學校要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教師購買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同時,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對未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的接收進城務工人員子女的民辦學校進行整治,對基本達到辦學條件的學校,要及時予以審批;對尚未達到基本辦學條件的學校,要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後仍達不到基本辦學條件的,依法予以取締。
(十)加大新建和改擴建公辦中國小的力度,從根本上解決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就學問題
城區和其他區(市、縣)政府所在地公辦學校已出租的校舍、教室必須收回,用以解決劃定範圍內的進城務工人員子女的入學問題。加大對城區和其他區(市、縣)政府所在地公辦薄弱學校的改造力度,在中心城區城郊結合部進城務工人員聚居地新建和改(擴)建公辦國中、國小,努力增加公辦學位,力爭儘快實現“以流入地政府為主、以公辦學校為主”解決進城務工人員子女的就學問題。
(十一)積極為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就讀高中階段學校創造條件
凡具有我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的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國中畢業生)可在我市參加中考,只能報考我市省級示範性普通高中擇校生和其他普通高中統招生。凡具有國中畢業以上學歷或同等學歷的進城務工人員子女,不受戶籍限制,均可報讀市、區(市、縣)屬中等職業學校,並享受國家有關中職資助政策。
二、做好農村“留守兒童”義務教育工作
(一)高度重視農村“留守兒童”義務教育工作
做好“留守兒童”教育工作,是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的基本要求。我市農村人口比例大,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多,“留守兒童”的教育問題解決不好,將影響一代人的健康成長和全面發展,同時也可能帶來一些社會問題。各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從全面提高民族素質,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高度,將切實做好農村“留守兒童”義務教育工作作為農村“兩基”工作的重點和提高義務教育發展水平的一項重要任務, 認真進行研究部署,紮實做好這項工作。
(二)積極推進農村寄宿制學校標準化建設
根據《中共貴陽市委、貴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貴陽市“學有所教”行動計畫(2008—2012年)的意見》、《貴陽市中國小布局調整規劃方案》的要求,有計畫地撤併規模較小、效益較差的農村學校,根據發展需要,按規劃、按標準新建或改(擴)建農村中國小,紮實推進農村寄宿制標準化學校建設。到2012年,全市鄉(鎮)國中和中心完小辦學基本達到規定的規模標準,使更多的“留守兒童”能有良好的寄宿條件。
(三)各級政府要充分發揮中國小及鄉(鎮)、村在開展親職教育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辦好家長學校
要加強對“留守兒童”家長和監護人的培訓,努力探索針對“留守兒童”有效的親職教育方式方法,積極向農村“留守兒童”家長或監護人宣傳、普及科學的親職教育觀念和知識,引導家長或監護人認識親職教育的重要性,並掌握正確的親職教育觀念和方式方法,提高親職教育水平。
(四)充分發揮學校在關愛“留守兒童”中的積極作用
1. 建立“留守兒童”情況登記制度。各中國小校要認真調查和登記在校的“留守兒童”,並為每個“留守兒童”建立專門檔案,詳細記錄學生的基本情況及監護人的聯繫方式等,並及時補充和變更有關內容。
2. 建立“留守兒童”結對幫扶和監護人聯繫制度。農村中國小要根據“留守兒童”的實際情況,動員和組織學校的教職員工對他們進行分組結對開展幫扶活動,隨時掌握孩子的思想、學習、生活方面的情況及困難,並盡最大可能及時幫助解決。農村寄宿制學校要優先為有寄宿要求的“留守兒童”提供寄宿。對走讀的“留守兒童”,老師要定期家訪,及時反饋孩子在校期間的情況,會同孩子的其他法定監護人共同做好孩子的思想教育工作,使“留守兒童”得到學習、生活、心理健康、情感交流和思想上的關懷和幫助。
3. 建立“留守兒童”情況報告制度。“留守兒童”在校期間如遇突發事件,要依法迅速採取適當的救助處理措施,並立即告知“留守兒童”的法定監護人和在外務工的家長,同時按規定及時報告上級有關主管部門。
4. 改進和加強心理健康教育。針對一些“留守兒童”的品德行為偏差和心理障礙問題,學校要加強思想道德教育,把“留守兒童”的教育工作與加強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工作結合起來,培養他們良好的行為習慣,幫助他們健康、和諧發展;要加強對學生的日常行為規範的指導和訓練,結合實際開設好德育課程;要開展針對“留守兒童”身心發展規律的心理健康教育,化解心理壓力,引導他們走過人生髮展的關鍵時期。
5. 轉變教學方式,努力減輕學生的課業負擔。要注重因材施教,激發學生學習興趣,培養學生的個性、愛好和特長,避免“留守兒童”因厭學而輟學;要嘗試在義務教育地方課程和綜合實踐活動中進行初級職業教育滲透,使學生經過學習訓練能夠掌握1—2門實用技術,增強服務家鄉的意識和參與家鄉建設的本領。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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