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歷程
意見徵詢
關於《貴陽市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
為了規範和加強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保障農村村民住有所居,維護合法權益,改善農村人居環境,促進鄉村振興,按照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計畫的安排,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貴陽市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條例》,現已形成了草案徵求意見稿。為進一步修改完善,廣泛聽取各方意見,現將徵求意見稿在本網站全文刊登,希望社會各界和廣大市民提出寶貴意見。若有修改意見,請於2023年4月7日前通過傳真、電話或信箱等方式反饋到貴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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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市司法局 貴陽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貴陽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貴陽市農業農村局
2023年3月6日
批准決議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貴陽市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條例》的決議
(2024年5月30日貴州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貴州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批准《貴陽市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條例》,由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公布公告
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 告
(2024年第3號)
《貴陽市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條例》經2023年12月22日貴陽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2024年5月30日貴州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6月12日
條例全文
貴陽市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條例
(2023年12月22日貴陽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2024年5月30日貴州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與管控
第三章 申請與審批
第四章 建設與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保障農村村民住有所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農村村民利用宅基地新建、改建、擴建住宅的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本條例所稱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依法取得用於建造住宅及附屬設施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宅、附屬用房和庭院用地。
第三條 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應當堅持規劃先行、先批後建、一戶一宅、相對集中的原則,體現當地歷史文化、地域特色和鄉村風貌。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農村住宅建設管理信息平台,實現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一個平台、一網通覽、一網通辦。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轄區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工作的指導、督促和檢查,建立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協調機制,研究解決重大問題,保障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農用地轉用、宅基地定位放線、農村村民集中居住區公共配套設施建設等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指導宅基地的分配、使用和流轉,組織對農村宅基地現狀和需求情況的統計調查。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不動產登記、依照職權辦理農用地轉用報批等有關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編印農村住宅通用圖集,提供現場施工和質量安全諮詢及技術指導,制定農村建築工匠培訓標準,開展農村建築工匠培訓和管理工作。
財政、交通、林業、水務、民政、生態環境、文物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應急等部門以及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有關主管部門委託,開展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選址、宅基地審批、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審核、宅基地定位放線、批後監管、住宅建設風貌引導、施工安全檢查、竣工規劃核實等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公開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申請條件、提交的材料目錄、審批流程等內容,建立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檔案。
第七條 村級組織負責本村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申請受理、審查和公示,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做好本村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管理工作,建立宅基地使用和住宅建設台賬。
本條例所稱村級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
第二章 規劃與管控
第八條 縣、鄉鎮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統籌考慮農村生產生活需要,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結合生態保護、地域特色、文化傳承、村莊風貌、鄉村旅遊等要素,突出節約集約用地導向,科學劃定宅基地範圍,為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預留空間。
第九條 農村村民住宅建設選址,應當符合縣、鄉鎮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與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少數民族特色村寨、傳統村落、鄉村旅遊等關聯的,還應當符合相關專項規劃。
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嚴格控制的區域,嚴禁新增宅基地。
第十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農村村民新建住宅,宅基地面積、住宅占地面積、建築面積和層高,應當執行下列標準:
(一)宅基地涉及占用耕地的,每戶宅基地面積不超過一百七十平方米;不涉及占用耕地的,每戶宅基地面積不超過二百平方米;
(二)住宅占地面積不超過一百二十平方米,總層數不超過三層,首層層高不超過三點六米,其他層層高不超過三點三米;
(三)市轄各區,清鎮市、修文縣、開陽縣、息烽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城區範圍內,每戶住宅建築面積不超過二百四十平方米;其他區域,每戶住宅建築面積不超過三百二十平方米;
(四)附屬用房層數不超過一層、層高不超過三點三米,建築面積不超過五十平方米;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標準。
農村村民改建、擴建住宅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標準執行;確需新增面積的,應當連同原有面積一併計算。
第三章 申請與審批
第十一條 農村村民建設住宅應當取得農村宅基地批准書、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農村宅基地批准書由鄉鎮人民政府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由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核發,也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核發。
第十二條 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建設住宅的,以戶為單位向所在村級組織提出申請。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村級組織應當受理:
(一)無宅基地的;
(二)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徵收且徵收方案明確可以異地建設的;
(三)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需遷建的;
(四)子女依法登記結婚的。
前款規定情形之外,確需宅基地建設住宅的,由村級組織決定。
夫妻雙方屬於不同村級組織的,只能在夫妻一方所在村級組織申請一處宅基地。
第十三條 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建設住宅,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農村宅基地、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申請書;
(二)戶口簿及有效身份證件;
(三)依法登記結婚的,提供結婚證;
(四)在農村住宅通用圖集中選中的設計圖,或者具有設計資質單位的設計圖;
(五)異地新建住宅的,需提供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
前款規定的申請書格式文本,由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一製作,由村級組織免費提供。
第十四條 村級組織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到現場核查。符合條件的,依法經農村村民集體討論通過,並將申請宅基地建設住宅的理由、用地位置、面積、層高、利害關係人意見、村級組織成員會議或者村級組織成員代表會議決定等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於五日。
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村級組織應當自公示期滿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農村村民提交的申請材料、農村村民集體討論的會議記錄、公示情況等報送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審批;不符合條件的,不報送審批,並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村村民住宅建設聯合審查機制。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村級組織報送的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對材料進行審查,併到現場核查。符合條件的,核發農村宅基地批准書、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准,並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將審批情況書面告知報送材料的村級組織。
農村村民申請的宅基地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占用林地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鄉鎮人民政府在批准後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審核批准農村宅基地批准書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鄉鎮人民政府在審查、現場核查等工作過程中,需邀請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和規劃等主管部門進行指導的,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和規劃等主管部門應當派員到現場指導。
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占用林地或者徵求有關部門意見的時間不計算在鄉鎮人民政府的審批工作時限內。
第十六條 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建設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鄉鎮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或者其他專項規劃的;
(二)不符合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
(三)出賣、出租、贈與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宅基地或農村村民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
(四)原有宅基地及其住宅被徵收,徵收方案未明確可以異地建設的;
(五)異地申請宅基地,未提交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的;
(六)申請的宅基地存在使用權爭議的;
(七)提供虛假材料的;
(八)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省規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城鎮開發邊界範圍內農村村民對既有住宅進行改造且不擴大現有宅基地面積、住宅占地面積和建築面積的,可以按照本條例規定申請改造住宅。
城鎮開發邊界範圍內嚴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建設住宅;確需新增宅基地或者擴大原址建築面積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報縣級人民政府同意。
城鎮開發邊界範圍內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但無法獲批宅基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安置的方式解決。
第十八條 申請宅基地建設住宅的農村村民,對村級組織成員會議或者村級組織成員代表會議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書面說明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申請覆核;對鄉鎮人民政府不予批准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書面說明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有管理許可權的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申請覆核。
鄉鎮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和規劃等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覆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予答覆。
第四章 建設與管理
第十九條 申請宅基地建設住宅的農村村民,應當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之日起二年內實施建設。到期未建設的,可以自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向原審批機關申請延期一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二年。逾期未建設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如需建設的,應當重新申請。
利用原有宅基地新建、改建、擴建的,應當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到宅基地現場免費定位放線,確定住宅建設用地邊界和建築物平面位置。
農村村民應當在宅基地定位放線範圍內建設住宅。
村級組織發現農村村民違法違規建設住宅的,應當立即勸阻;勸阻無效的,及時報告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 鼓勵農村村民委託培訓合格的農村建築工匠或者具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修建住宅。
委託農村建築工匠或者建築施工企業建設住宅的,應當簽訂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施工契約。契約示範文本由市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編制。
建設住宅的農村村民、農村建築工匠和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施工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施工,做好施工記錄,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
第二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批後監管,在建築放樣、基礎驗線、主體施工等重要環節到施工現場對工程質量、施工安全等進行日常巡查和技術指導,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並如實做好檢查記錄,建立檢查管理檔案。
有管理職責的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適時到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現場進行指導、督促。
建設住宅的農村村民、農村建築工匠和建築施工企業等應當配合併接受巡查、指導,不得拒絕或者阻礙。
第二十三條 農村村民應當自住宅建設工程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申請竣工規劃核實。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對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是否符合農村宅基地批准書、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住宅建設風貌等要求進行核實。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檔案;不符合要求的,整改符合要求後,出具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檔案。
第二十四條 異地申請宅基地新建住宅的農村村民,應當按照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將原有宅基地退回村級組織。
異地申請宅基地新建住宅的農村村民,應當按照承諾拆除原有宅基地上的住宅。
第二十五條 農村村民利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建設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可以依法申請不動產登記。
第二十六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農村建築工匠進行建築技能和安全知識培訓,並建立管理檔案。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農村建築工匠名錄,實行動態管理,並向社會公布,供農村村民自願選擇。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職責定期組織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對農村宅基地批准書及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核發、批後監管、不動產登記等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鄉鎮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的要求,統籌建設和改造農村道路、供水排水、電力電信、垃圾處理、衛生健康、消防安全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
第二十九條 鼓勵農村村民、村級組織和社會力量依法盤活利用農村閒置宅基地和閒置住宅,通過自主經營、合作經營、委託經營等方式發展鄉村產業。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在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者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街道辦事處參照本條例規定的鄉鎮人民政府職責,對轄區內農村村民住宅建設進行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說明
關於《貴陽市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條例》的說明
貴陽市人大常委會
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2023年12月22日,貴陽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了《貴陽市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決定報請批准。現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一)是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重要內容
農村村民住宅是保障村民“住有所居”和安居樂業最基本的條件,規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是保障村民合法權益、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重要抓手。黨的二十大提出:“民眾在就業、教育、醫療、托育、養老、住房等方面面臨不少難題”,要“採取更多惠民生、暖民心舉措,著力解決好人民民眾急難愁盼問題”。省委、省政府《關於做好2023年全面推進鄉村振興重點工作的實施意見》提出:加強村莊規劃建設,盤活存量集體建設用地,優先保障農民居住等需求。貴陽市委、市政府將完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控的體制機制、亂占耕地建房整治、盤活利用閒置房屋等作為我市“十四五”鄉村振興發展專項規劃和農村“五治”的重要內容。為貫徹落實上述決策部署,有必要通過地方立法,強化頂層設計,對農村村民住宅建設進行規範管理。
(二)是著力解決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存在問題的需要
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有關規定散見在相關法律、法規中,比較原則,經調研梳理,主要有以下問題需要通過立法予以解決:一是涉及相關部門、鄉鎮政府的職責不清晰、不明確,不利於監管服務。二是規劃引領作用發揮不足、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標準和省的標準不盡一致,不能完全滿足部分村民實際生產生活需要。三是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申請條件、申請材料、辦理流程、不予批准情形等內容不明確,指導與服務功能不完善。四是城鎮開發邊界範圍內村民住房需求與城鎮建設規劃之間無有效銜接舉措,違法建設情況時有發生,基層社會矛盾突出。五是建設與管理的服務措施不明確,事前、事中、事後監管體系不完善。村級組織的作用發揮不足。六是村民住宅安全建設規範意識不足,農村建築工匠的培訓與管理有待加強。七是部分街道辦事處轄區範圍內的村民住宅建設缺乏依據和監管主體。八是關於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和近年來農村“治房”的一些實踐經驗需總結提煉寫入法規固化,形成長效機制。
基於上述情況,制定《條例》必要且可行。
二、《條例》起草、修改和審議過程
2023年6月6日,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會提請審議《條例(草案)》的議案,6月27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一審。
一審後,法工委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市人大農經委的初審意見,綜合在清鎮市衛城鎮、觀山湖區百花湖鎮、修文縣灑坪鎮青山村村民建房調研中發現的問題,對《條例》草案文本進行修改,形成《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廣泛徵求各方面的意見:一是通過貴陽日報、貴陽人大網和微信公眾號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二是書面徵求市直各相關單位、各區(市、縣)人大常委會、部分市人大代表、諮詢專家的意見;三是通過貴陽市20個基層立法聯繫點,徵求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幹部、村民、農村建築工匠的意見;四是針對法規草案中的核心問題、核心條款,組織專題座談會,聽取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和規劃、住建等部門,以及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級組織等的意見建議。對徵求到的115條意見,法工委進行逐條研究後,再行修改了《條例》草案,形成《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10月30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二審。
根據二審審議意見,法工委組織市文旅局、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局、住建局就文物保護遷建事項、不動產登記、子女結婚申請宅基地建房、附屬用房層高、宅基地收回、房屋改建擴建等核心問題開展討論,並向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及省直有關部門徵求意見,再次對《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修改、論證,形成了《條例》草案三次審議稿。12月22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
三、《條例》主要內容說明
《條例》共6章33條,分總則、規劃與管控、申請與審批、建設與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現將有關情況簡要說明如下:
(一)關於總則
一是分別對立法目的、適用範圍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總原則作了規定。二是明確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統籌機制,研究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實現農村住宅建設管理信息化,並將相關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三是明確鄉鎮政府、各職能部門及村級組織職責,實施聯合工作機制,形成既各司其職、又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切實做好農村村民建房的管理與服務工作。
(二)關於規劃與管控
為補充、細化上位法對規劃在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中的引領作用與源頭管控要求,解決與省的標準不盡一致的問題,根據省的標準、結合貴陽市的實際,規定了農村村民住宅建設規劃用地與選址原則,申請宅基地面積、住宅占地面積、建築面積和層高的標準。
(三)關於申請與審批
一是對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申請條件、申請材料、不予批准情形等作了列舉規定。二是規定了受理、審批流程與核實審查要求。三是規定了城鎮開發邊界範圍內的建房情形。四是規定了覆核程式。
(四)關於建設與管理
一是規定了作為建設前置條件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時效。引導、督促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獲批後依法及時開工建設,避免宅基地閒置,實現節約集約用地。同時,規定了實施農村村民住宅改建、擴建,應當取得建設規劃許可證。二是具體規定了鄉鎮人民政府在村民住宅建設中的定位放線、基礎驗線、竣工規劃核實等事中管理和事後監督職責。三是規定了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施工主體。引導村民依法規範簽訂施工契約,保障施工質量,維護合法權益。四是規定了宅基地退回和舊房拆除要求。五是對農村建築工匠的技能培訓和管理進行規定。六是規定了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加強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監督檢查。
(五)關於法律責任和附則
一是由於本市部分街道辦事處轄區範圍內還存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情況,對街道辦事處參照鄉鎮政府的規定履行相關職責作了明確。二是為確保《條例》公布後有效實施,引導、督促和保障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涉及的各類主體嚴格依法履行相應責任義務,以銜接性條款方式規定了法律責任。三是明確新法規的施行時間。
(六)需要補充說明的問題
1.關於子女依法登記結婚申請條件的設定。根據《貴州省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第八條“市(州)、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結合實際制定農村分戶條件。不得以未分戶登記為由,拒絕受理宅基地申請。”同時綜合對各地反映的分戶情形非常複雜,基層矛盾突出等問題,以戶作為申請宅基地的前置條件,在現實工作中難以滿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建房需求。且通過調研發現,農村申請宅基地建設住房的多為子女依法登記結婚的,為解決基層的實際操作難題,按照《民法典》以保障人權為核心的立法精神,在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設定了“子女依法登記結婚的”為申請條件之一,其他情形授權村級組織決定。
2.關於解決城鎮開發邊界範圍內村民建房需求問題。貴陽市城鎮開發邊界範圍內的農村村民建房活動近20年來處於禁止狀態,《條例》通過規劃技術規範,將特殊區域建房情形單列,既考慮嚴控,又考慮農村村民的實際剛需,體現分區管控、分級管理原則。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文本,請一併審議。
審議意見
關於《貴陽市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條例》
審議意見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本次會議對《貴陽市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條例》的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意本次會議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對這些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1.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有管理職責的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適時到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現場進行指導、督促。”
2.《條例》的施行日期明確為“2024年10月1日”。
此外,建議對《條例》部分條款作文字技術處理。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