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排水設施有償使用暫行辦法

《貴陽市排水設施有償使用暫行辦法》是1988年7月12日發布,1988年10月1日生效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排水設施有償使用暫行辦法
  • 發布日期:1988年7月12日
【發布單位】82205
【發布文號】築發[1988]18號
【生效日期】1988-10-01
貴陽市排水設施有償使用暫行辦法
(1988年7月12日築發〔1988〕18號)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市廢水排放的管理,加快排水設施的更新改造和維修養護,更好地為生產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根據國務院關於“城市建設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廢水設施有償使用辦法”的要求,結合我市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向市政排水管網系統排放廢水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個體工商戶,除黨政軍機關、民眾團體、中國小校、幼稚園和居民外,均須繳納排水設施使用費。
第三條廢水排放量按用水總量的百分之八十核定。自備水源的,按市水資源管理辦公室測定的用水量計算。產品以水為主要原料的,扣除產品含水量計算。
第四條排水設施使用費按廢水排放量每噸六分計收。科研、文化、衛生、大中專院校等事業單位每噸四分。
第五條排放的廢水造成排水設施淤塞、腐蝕、損壞的,由市政部門酌情加收補償費。
第六條排水設施使用費按月徵收,按期交納,每逾期一天增收千分之五的滯納金。使用自來水的,應在交納自來水費時一併交納;使用自備水的,按時向水資源管理辦公室交納;花溪、烏當、白雲區的,由區城建局徵收。
第七條使用排水設施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按時向市政部門如實申報所排放的廢水水質、水量;逾期不報、少報或漏報的,由收費單位加收三至十二個月的排水設施使用費。
第八條生產經營性用戶繳納的排水設施使用費,可列入生產或經營成本;事業單位從事業費中列支。
第九條排水設施使用費是專項補償性資金,由市建委、區城建局在建設銀行專戶存儲,主要用於排水設施的更新改造,市、區財政局和建行監督使用。
市自來水公司和水資源管理辦公室收取的排水設施使用費,由市公用事業管理部門提出使用計畫,經市建委批准後執行;花溪、烏當、白雲區收取的排水設施使用費,由各區政府安排使用,年度收支情況,由區城建局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市政排水設施的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排水設施的管理和維修養護,健全維修、搶修制度,保障排水設施的完好暢通。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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