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排水設施有償使用暫行辦法

《昆明市排水設施有償使用暫行辦法》是1987年昆明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排水設施有償使用暫行辦法
  • 發布文號:昆政發[1987]258號
  • 發布單位:昆明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 發布日期:1987-07-17
  • 生效日期:1988-03-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昆明市排水設施有償使用暫行辦法
(1987年7月17日昆政發〔1987〕258號)
為加強我市市政排水設施及河道的養護和管理,促進各單位計畫用水和節約用水,根據國務院國發〔1984〕80號《國務院關於大力開展城市節約用水的通知》及國發(1987)47號《國務院關於加強城市建設工作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一條本市排水設施實行有償使用。凡在昆明市規劃市區內(見附圖)直接或間接向市政下水道、河道排放廢水的國營、集體企業、個體工商戶、聯戶辦企業、盈利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均應按本辦法向昆明市城市建設管理局繳納排水設施使用費(以下簡稱使用費)。
第二條各機關,中、國小(不包括盈利的校辦工廠和其他經營性質的企業)、醫院、幼稚園、託兒所、敬老院等福利性單位及城市居民,暫時免收。對繳納使用費有困難的政策性虧損企業、微利企業、福利性企業等單位,由上級主管部門簽署意見,經市城建局報市建委批准,可以減收、緩收或免收。
第三條使用費的收費標準:每排放一噸廢水,暫定收費0.08元。廢水排放量,按各單位自來水用量或自采水用量的百分之八十計算;以水為產品原料的單位,扣除產品中水的含量及一定比例的蒸發量外,按實際排放量計算。
第四條繳納的使用費,工商企業從生產、經營成本中列支;事業單位從事業費中列支。
第五條對逾期不繳納使用費的單位和個人,成建部門有權制止其向市政設施或河道排水,並參照自來水收費管理辦法加收滯納金。
第六條各單位用水量和排水量的測定與使用費收費的具體辦法,由昆明市城市建設管理局會同市自來水公司等有關部門商定。
第七條收取的使用費,由市建委統一管理,並與市水利部門協商後,專項用於市政排水設施和有關河道的維修、養護和管理,污水處理廠的維護和改造等。市財政部門監督其專款專用,做到誰收費、誰管理,分片包乾、管修結合。每年由昆明市城市建設管理局和昆明市水利局協商後提出用款計畫,經市建委統一平衡,報市政府批准後安排使用。
第八條本暫行辦法從一九八八年三月一日起執行。由昆明市城市建設管理局組織實施並負責解釋。
昆明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一九八七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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