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公路客運管理規定

《貴陽市公路客運管理規定》是貴陽市人民政府1996年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公路客運管理規定
  • 外文名:Regulations of Guiyang Municipality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highway passenger transportation
  • 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單位:82205
  • 發布文號:貴陽市人民政府令第17號
  • 發布日期:1996-04-16
  • 生效日期:1996-04-16
檔案來源
貴陽市公路客運管理規定
(1996年4月16日貴陽市人民政府令第17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客運管理,維護公路客運秩序,保障公路客運業戶和旅客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我市經營公路客運的業戶均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公路客運是指依照修編的《貴陽市城市總體規劃》中除南明、雲岩兩區以外的城鄉公路旅客運輸,包括汽車、機動三輪車、人力車和畜力車客運。
第三條 市交通局是我市公路客運的主管部門,下屬運政管理機構負責本規定的具體實施。
公安、工商、物價、稅務、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協同搞好公路客運管理工作。
第四條 從事公路客運的業戶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省、市有關法規規章,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 開停業管理
第五條 申請經營公路客運的業戶,應當具備國家和省規定的開業條件。
第六條 需要從事公路客運的業戶必須持主管單位或者鄉(鎮)以上人民政府證明,到縣級以上(含縣級)運政管理機構申請開業登記。符合條件的,運政管理機構應當依照規定及時簽發公路客運經營許可證;公路客運業戶持此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辦營業執照,到稅務機關申辦稅務登記,按規定向保險公司辦理保險。
第七條 公路客運業戶實行年度審驗制度,未經年度審驗或者經年度審驗不合格的,不得繼續從事公路旅客運輸。
公路客運業戶應當按照要求提交統計報表和有關資料。
第八條 公路客運業戶停業、歇業、合併、分立或者變更經營場所和範圍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相應手續。
第三章 公路汽車客運管理
第九條 公路汽車客運是指班車客運、旅遊客運、出租汽車客運和包車客運。
公路汽車客運線路、班次、站點及區域由市運政管理機構負責審定辦理。
第十條 從事公路客運的汽車,應當懸掛經批准的線路或者區域標誌,嚴格按標明的線路、站點、區域運行。司乘人員應當按照車票的約定將乘客一次送至終點。嚴禁中途甩客或者強迫旅客改乘他車。嚴禁超員、超載、超速行駛。
第十一條 客運班車必須進規定的站(場、點)載客,按公布的時間發車,不得隨意變更發車的時間、線路、班次和停靠站點。非定班線路的客車應當在始發站按順序載客發車,服從站務人員管理。
第十二條 出租汽車受租時,應當按乘客指定的到達地點,選擇最佳路線行駛,未經租用人同意,不得再招攬他人同乘。
出租汽車無乘客時,應當顯示空車標誌,不得拒載乘客。
第十三條 從事旅遊客運的汽車應當按規定的發車點發車,按遊覽點的線路行駛、停靠,保證乘客的遊覽時間。
第十四條 進入貴陽市區的公路客運汽車按照市公安交警支隊指定的線路行駛,嚴禁在南明、雲岩兩區公共汽車站停車候客。
第十五條 汽車客運站點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必要的設施,實行規範化管理,不斷提高服務質量。
第十六條 客運車輛必須完好、整潔衛生。
客運車輛運行滿十年或者五十萬公里必須強制報廢。
第四章 機動三輪車和人力車畜力車客運管理
第十七條 機動三輪車、人力車、畜力車營運範圍為貴陽市南明、雲岩兩區以外的地區,嚴禁跨區縣營運。
第十八條 機動三輪車、人力車、畜力車的運行線路和停靠站點由所轄區交通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
第五章 運價和票證管理
第十九條 經營公路客運的業戶必須按照物價部門和交通主管部門統一核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收取費用。
第二十條 道路運輸證件、客票、費用結算憑證等票證,由交通主管部門和財政、稅務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印製、核發。
經營公路客運的業戶必須按照規定使用前款規定的統一票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塗改、偽造、倒賣或非法轉讓。
第二十一條 經營公路客運的業戶在經營中其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明碼標價,按照規定的標準收費,給乘客有效票證。不給票證的,乘客可以拒付,並向當地運政管理機構舉報。
第六章 監督檢查和處罰
第二十二條 貴陽市交通局及其運政管理機構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規定,實施監督檢查,糾正、處理公路客運違章行為。
第二十三條 從事公路客運的業戶應當接受有關單位和人員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情況。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路客運業戶,由運政管理機構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未按照規定領取公路客運經營許可證擅自經營的,責令停業,沒收全部非法收入,並處以非法收入額1至3倍的罰款;
(二)違反規定進入南明、雲岩兩區經營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不按照規定地點停靠的,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
(四)對超員、超載客車,屬企業單位的,除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外,並追究當事人和企業領導的責任;屬個體經營者的,令其承擔因分載而產生的各種費用,賠償各種損失,沒收其全部非法所得,並處以非法收入額5至10倍的罰款,直至吊銷公路客運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 違反其他規定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複議條例》的規定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者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二十七條 運政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時,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統一著裝,佩戴統一標誌和持有效的公路運輸檢查證件。
第二十八條 妨礙運政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運政管理人員違反有關規定和本規定,亂扣濫罰、以權謀私、貪污受賄、玩忽職守的,由其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規定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貴陽市交通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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