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客運出租汽車違章處罰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客運出租汽車違章處罰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貴陽市人民政府
  • 批准日期:1995年7月5日
  • 生效日期:1995-10-08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修訂,內容,

修訂

1995年7月5日貴陽市人民政府批准
1995年10月8日頒布

內容

第一條 根據《貴陽市城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市區(以規劃總圖為準)運營的客運出租汽車違章駕駛員及違章經營者按本細則處理。對未經市社會客運管理處批准,擅自在市區載客營運的車輛處理也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客運出租汽車是指:按照乘客意願提供客運服務,按時間和里程計費的營業車輛。
第四條 對經營者或從業人員違反城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規定的行為,乘客或其他任何人可向市社會客運管理處投訴並提供有關證據。
市社會客運管理處應加強監督檢查,在接到投訴後應及時查處,十天內作出答覆。
第五條 經營者違反《貴陽市城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規定》,由市社會客運管理處按本細則規定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警告、登報檢查、罰款、停業整頓(整頓期間車輛停在指定地點)、沒收非法所得、取締非法客運、註銷出租汽車客運證件的處理。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天處5元以上10元以下罰款:
(一)車輛不按期保養超過10天以上的;
(二)車主變更15天未辦理過戶手續的;
(三)不按時辦理客運資質審查手續的;
(四)未噴出租汽車客運標記或標記缺損上路運營的。
第七條 不按期繳費的,每天加收滯納金5元至10元。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3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或停業整頓一至二天:
(一)出車前未清洗車輛,雨停後超過4小時未洗車輛的;
(二)不按規定在車前擋風玻璃右上角張貼準運證的;
(三)運營時乘務員不穿統一服裝的;
(四)運營期間駕駛員赤膊或穿拖鞋上車服務的;
(五)未隨車配備滅火器材或滅火器材失效的;
(六)駕駛員在運行中不隨身攜帶規定證件的;
(七)經營中車輛證照不齊全的;
(八)的士車不張貼價目表的;
(九)不按時參加保險的。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或停業整頓三至五天:
(一)定線出租汽車嚴重超載的;
(二)不使用計價器或計價器損壞、計價器疊表使用的;
(三)順程載客交通車不按客管處審定的線路、地點、時間、班次運行的;
(四)使用音響設備在市區站點招攬乘客的;
(五)車身漆色損壞脫落達400平方厘米或車身漆色雜亂仍繼續營運的;
(六)出租的士汽車未安裝經公安部門鑑定合格的防暴隔離設施和報警裝置的;
(七)車輛承包給他人後,承包人超過30天未與客管部門簽訂責任書的;
(八)定線出租汽車在運行中途站停車候客的。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或停業整頓五至十天:
(一)輪休日上路營運的;
(二)無駕駛執照或實習駕駛員駕駛出租汽車的(同時移交公安部門按規定處理);
(三)車身破損、車門破損、玻璃缺損、前後燈(罩)缺損、座椅破損、私自拆減座位等受警告後,不及時修復繼續運營的;
(四)定線出租汽車私自改變線路、走向、起終點、中途調頭、竄線行駛或不進站按序發車的;
(五)未辦理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服務證擅自駕車的;
(六)出租的士汽車運營時不安裝統一式樣的出租汽車客運標誌頂燈的;
(七)經營者、駕駛員、乘務員、承包人不按時參加安全學習和培訓的;
(八)發生交通事故或客傷事故後不及時處理或事後不到社會客運管理處登記備案的;
(九)駕駛員、乘務員在車輛行駛中打開車門,造成客傷事故的。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理期間車輛停在指定地點,自費登報,並處以300元以上500以下罰款;或停業整頓五至十天:
(一)購買在冊出租汽車,超過一個月仍未辦理客運過戶手續的;
(二)經營者不按時保養車輛,機件失靈引起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
(三)擅自聘用公共汽車公司駕駛員駕駛出租汽車客運的;
(四)出租汽車為爭搶乘客堵、擠、搶道或擾亂公共汽車正常運行造成糾紛的;
(五)已下達車輛修理通知,拒不修理仍繼續運營的;
(六)使用其他客運車輛車票的;
(七)出租的士汽車拒不使用計價器引起糾紛或拒載乘客發生糾紛的。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自費登報公開檢查,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處理期間車輛停放在指定地點:
(一)單位交通車未經市社會客運管理處批准在市區進行客運的,或使用私印票據在市區進行客運的(同時移交有關部門按規定處理);
(二)在出租汽車上擅自安裝或使用未經技術監督局檢定合格的計價器,或私自拆卸計價器鉛封的;
(三)擅自製版,噴印車身上出租汽車標記的;
(四)因駕售人員過錯,打罵乘客或強行驅趕乘客下車引起糾紛負主要責任的;
(五)不按規定期限進行客運年度資審換證而繼續運營的;
(六)強行索取外幣的。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經營者停業整頓十天至三十天:
(一)阻撓客運稽查人員、管理人員檢查、調度的;
(二)報停車輛未辦理復業手續投入運營的,除按本條規定處理外,經營者須補交未辦復業手續運營期間的稅費。
第十四條 違反規定多收費,除按高收費金額10倍罰款(中巴車按座位計算)和自費登報檢查外,第一次停業整頓十天,第二次停業整頓三十天。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沒收非法所得並處2000元以上5000以下罰款,並自費登報檢查。在處理期間車輛必須停在指定地點。半年以上不接受處理者,其停放車輛交工商部門處理,其變價款上交市財政:
(一)未取得《貴陽市城市出租汽車客運營運權證》的車輛在市區道路上從事載客運營的;
(二)長途客運汽車在市區公共汽車或定線出租汽車站點停車候客運營,經警告不改的;
(三)租賃汽車在市區經營客運業務的。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註銷《貴陽市城市出租汽車客運營運權證》:
(一)未辦停運手續停運半年以上的;
(二)違反客運規章,一次多收費100元以上,一年內三次被查處的;
(三)利用出租汽車進行流氓、賭博、販毒、運銷贓物等活動的;
(四)車輛已到報廢年限或因車況下降達不到運行要求,已通知更新車輛,但拒不更新仍繼續運營的。
第十七條 遇有搶險、救災、外事等特殊情況,客運計程車輛不服從指揮,耽誤時機,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停業整頓,直至取消出租客運資格。
第十八條 一次違章數款,可合併處罰;多次違章不改的,應從重處罰。
第十九條 違章罰款應使用市財政局統一印發的票據,所收罰款統一上交市財政,按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本細則規定罰款金額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在內。
第二十一條 客運出租汽車違反其他法規的,由相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由市政府主管公共客運交通的部門解釋,市社會客運管理處負責實施。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貴陽市客運出租汽車違章處理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