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保護中國小幼稚園用地暫行規定

貴陽市保護中國小幼稚園用地暫行規定》在1994.12.05由貴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保護中國小幼稚園用地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94年12月05日
  • 實施時間:1994年12月05日
  • 頒布單位:貴陽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了保護中學、國小、幼稚園用地,促進教育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中學、國小、幼稚園的現有用地和規劃用地。
第三條 中學、國小、幼稚園的規劃和建設,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按照本市教育事業發展計畫和貴陽市城市總體規劃,合理布局,逐步實施。
第四條 嚴禁擠占中學、國小、幼稚園的校舍和場地;嚴禁改變中學、國小、幼稚園教育用地使用性質。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全市教育結構調整和國家重點工程項目需要使用學校現有用地的,應根據城市規劃要求,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優先就地或就近先安置後拆遷
第五條 嚴格控制在中學、國小、幼稚園的現有用地內興建教工住宅,不得在中學、國小、幼稚園的現有用地內興建與教學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它設施。
第六條 學校不得以教育用地與外單位聯建非教學用的建築物和構築物。未經市人民政府批准,教育用地不得轉讓、出租、抵押。
第七條 禁止將中學、國小、幼稚園的規劃預留用地改作他用。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必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方能調整。
第八條 企事業單位的中學、國小、幼稚園停辦、合辦、搬遷,中學須徵得市教委同意,國小、幼稚園須徵得區教育局同意,並分別報市、區人民政府批准,教育用地方能調整。
第九條 住宅新區的規劃和設計方案,由市規劃局組織市、區教育等有關部門會審,按城市總體規劃的定額標準,確保中學、國小、幼稚園的用地。
住宅新區開發建設單位,應按規劃和設計方案配套建設初級中學、國小、幼稚園,在竣工驗收後,將產權移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門。
經營性建設單位末按國家規定投資配套建設初級中學、國小、幼稚園的,房屋不得出售、出租。
第十條 違反本規定,擅自占用或改變中學、國小、幼稚園用地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市教育行政和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 本規定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貴陽市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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