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辦法

貴陽市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辦法:

(2000年6月28日貴陽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000年9月22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 2000年9月29日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辦法
  • 種類:地方性法規
  • 施行:2000年9月29 
  • 發布機構:貴陽市政府
概述,正文,

概述

貴陽市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辦法:
(2000年6月28日貴陽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000年9月22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 2000年9月29日公布施行)

正文

第一條 為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根據憲法、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發展非公有制經濟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鼓勵、引導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為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創造公平競爭環境。
本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調相關部門為發展非公有制經濟服務。
鄉鎮企業、工商、稅務、科技、勞動、人事、質量技術監督等管理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做好管理、服務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規範辦事程式,精減辦事環節,督促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幫助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解決下列問題:
(一)生產經營場地;
(二)水、電及其它必備條件;
(三)產品鑑定、質量認證、展銷訂貨;
(四)投資額較大的投資者入戶,其子女入托、入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成立非公有制經濟投訴中心,負責受理、督辦侵犯非公有制經濟合法權益的具體問題。
第五條 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工商業聯合會應維護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
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可按行業依法組建、參加行業協會、同業商會。參加或退出行業組織、同業商會堅持自願原則,任何單位和組織不得強制或阻撓。
第六條 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應支持企業發展,代表、指導從業人員依法與企業簽訂集體契約、勞動契約,保護勞動關係雙方的合法權益;企業應支持工會開展工作。
第七條 鼓勵、支持新聞單位宣傳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對侵犯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監察機關及有關部門對披露的違法、違紀問題,應認真查處。
第八條 鼓勵、支持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依法採取多種方式與不同地區、行業、所有制形式的經濟組織或個人聯合經營,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鼓勵、支持其生產經營出口創匯產品;鼓勵、支持符合條件的私營企業依法組建上市公司。
第九條 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向貴陽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申請貸款擔
保,經審查符合下列條件,應予同意:
(一)是市信用擔保中心會員;
(二)符合貸款資信等級要求;
(三)生產經營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四)市信用擔保中心要求的其他必備條件。
第十條 工商業聯合會經金融主管部門批准,可按自願、互利的原則,吸收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股金,依法成立企業性質的風險擔保公司。
第十一條 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與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合作,研製、開發、生產、經營高科技項目,可依法向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風險投資基金,享受科技貸款貼息。
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列入國家、省級和市級重點技術進步和技術創新項目,市技改基金、市科技三項費用可對其所需配套資金給予貼息。
第十二條 下崗職工、個體工商戶及下崗職工人數占從業人員總數60%的私營企業或外商投資企業,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取得的營業收入,個人自持下崗證明在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之日起,個體工商戶和企業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免徵1年營業稅;期滿後由主管稅務機關逐年審核,符合規定可繼續免徵1至2年。
第十三條 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費用,比上年實際發生額增長10%以上,其當年實際發生費用除按規定據實列支外,年終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可再按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資助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經費,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資助支出可全額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第十四條 對投資國家鼓勵類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從獲利年度起,2年免徵企業所得稅,3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期滿後3年內,可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被確認產品出口企業且當年出口產值達70%以上的,可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但減半後稅率不低於10%。
現有外商投資企業,再投資本行政區域的項目,外商投資者已投入資本金達到企業已到位資本金25%以上的,可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採購國產設備,該設備屬免稅目錄範圍,可全額退還國產設備增值稅。
第十五條 除法律、法規及國家計委、財政部和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外,任何部門無權制定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實行收費監督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收費監督卡》,《收費監督卡》應列收費項目、標準、依據和單位。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憑營業執照領取,發證單位不得收取合理工本費以外的費用。
收費應持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收費許可證》,按收費標準,開具財政、稅務部門統一印製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在《貴州省企業收費登記證》上如實填寫收費項目、標準和收費員姓名。
不符合上述規定,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有權拒繳。
第十六條 實行登記註冊、審批辦證回執制度。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申辦許可證、工商企業登記註冊等手續,受理部門應實行首問制度,明確有關手續,材料齊備,須給回執。回執應註明申請的日期、材料和受理人姓名。
對材料齊備、符合條件的申請,法律、法規有期限規定的,應按規定的期限;法律、法規沒有期限規定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情況特殊,經單位主管領導批准,可延長10個工作日,並向申請人說明。逾期不作決定又不答覆,視為同意。申請人憑回執辦理其它手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拒絕。
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書面答覆申請人並說明法定理由,收回回執。
第十七條 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認真執行各項優惠政策並實行行政審批、收費、徵稅公示制度。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稅務部門審批、收費、徵稅應在服務場所明示,並向社會公布:
(一)編制審批事項明白錄,載明審批條件、內容、程式、期限等具體規定;
(二)依法增設、取消、調整的收費項目和標準;
(三)國家頒布、調整、取消稅收優惠的具體規定。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具虛假證明或採取其他形式,申請將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登記為集體、國有企業;已登記為集體、國有企業的,應依法甄別,辦理重新登記或變更手續。
第十九條 到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就業以及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的大中專畢業生,可按規定在人才交流中心辦理人事代理手續,保留全民所有制職工身份。
在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從業的專業技術人員,其職稱考評按政府人事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其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考試,與國有、集體企業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統一的標準,頒發統一的資格證書,納入統一的管理。
原國有、集體企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興辦私營企業或到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就業,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投保年限連續計算。
第二十條 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合法使用的生產經營場所,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因建設需要拆遷的,拆遷人應依法予以安置和補償。
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依法有償獲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依法出租、抵押、轉讓和折價入股。
第二十一條 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從業人員因商務活動、學習考察、短期培訓、技術交流等事務出國、出境,可由所在地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或工商業聯合會簽署意見,向當地公安機關申辦有關證件。
第二十二條 嚴禁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有下列行為:
(一)強制訂購音像製品、書籍、報刊雜誌等宣傳品;
(二)指定購買產品;
(三)違法收費、罰款、集資、攤派或要求贊助;
(四)行使登記註冊、審批等管理職責時,附加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條件;
(五)越權扣繳、吊銷營業執照;
(六)違法實施檢查,未經法定程式批准或備案的統計,要求企業參加未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培訓、評比、達標、升級和考核;
(七)其它侵犯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行政管理部門及工作人員侵犯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投訴中心或各級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工商業聯合會應向違法部門的上級主管部門和違法工作人員所在單位通報,有關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並答覆通報人。
第二十四條 違反第五條第二款、第十五條第二、三款、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規定之一的,由上級行政管理部門或同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其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第二十五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屬人民政府制定的檔案或規定,由同級人大常委會予以撤銷;屬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檔案或規定,由同級人民政府予以撤銷。
第二十六條 違反第十六條規定的,由上級行政管理部門或同級人民政府對其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第二十七條 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行使管理職權時,吃拿卡要、敲詐勒索、打擊報復、徇私舞弊、貪污受賄,情節輕微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責令退賠並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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