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工會規定

2002年6月20日貴陽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2002年7月30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根據2013年3月30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工會規定
  • 頒布單位:貴陽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3.04.11
  • 實施時間:2013.04.11
條例全文,規定說明,審議意見報告,審議結果報告,

條例全文

(2002年6月20日貴陽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2002年7月30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 根據2013年3月30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第一條 為了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維護非公有制經濟組織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非公有制經濟組織職工依法建立工會,開展工會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的工會,是中國工會的基層組織,是非公有制經濟組織職工自願結合建立的民眾組織,代表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非公有制經濟組織職工,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
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級工會組織,上級工會可以派員幫助和指導非公有制經濟組織職工組建工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第四條 非公有制經濟組織有工會會員25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不足25人的,可以單獨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由兩個以上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的會員聯合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選舉1名組織員,組織會員開展活動。女會員10人以上的,可以建立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在同級工會領導下開展工作;10人以下的,可以在工會委員會設女職工委員。
非公有制經濟組織職工較多的鄉、鎮,可以建立基層工會的聯合會。
第五條 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基層工會委員會,具備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的,經區、縣(市)總工會審查,報市總工會批准,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其主席或者主持工作的副主席為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的工會主席、副主席、委員及組織員依照《中國工會章程》民主選舉產生,選舉結果必須報上一級工會批准。
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工會委員會一般每屆任期3年。
第七條 職工200人以上的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工會,可以設專職工會主席或者副主席。
工會專職主席或者副主席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契約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於其任職期間;非專職主席、副主席、委員或者組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契約期限短於任期的,勞動契約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任職期間個人嚴重過失的除外。
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確需變動非專職工會主席、副主席勞動崗位的;應當徵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的同意。
第八條 非公有制經濟組織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單位中層管理人員的標準,支付專職工會主席、副主席的工資;非專職工會主席、副主席、委員或者組織員應當給予適當補貼。
第九條 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工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非公有制經濟組織按照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繳的經費,撥繳經費在稅前列支;
(三)其他收入。
第十條 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工會應當建立經費審查委員會或者設立經費審查委員,監督工會經費的使用,確保經費用於工會活動和為職工服務。
第十一條 非公有制經濟組織應當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工作:
(一)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二)討論、決定有關工資、福利、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必須聽取工會意見;
(三)提前解除職工勞動契約、處分職工,應當事先徵求工會意見;
(四)非專職工會主席、副主席、委員或者組織員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從事工會工作,每月不超過3日,其工資和各項待遇不受影響,特殊情況須經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同意。
第十二條 工會應當支持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依法行使經營管理權,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
(一)教育職工保守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二)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愛護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的財產;
(三)要求職工履行勞動契約,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
(四)鼓勵職工為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加強管理建言獻策;
(五)協助非公有制經濟組織開展職業技能培訓、技術創新、勞動競賽等活動,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
(六)幫助非公有制經濟組織搞好勞動安全衛生工作,建立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制度,保障職工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七)協調非公有制經濟組織與職工的勞動關係;
(八)開展工會活動需要占用勞動時間的,應當事先徵得非公有制經濟組織負責人的同意。
第十三條 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工會應當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一)代表職工與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就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有關問題,建立平等協商和調解制度;
(二)代表職工與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就勞動報酬、勞動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內容簽訂集體契約,指導和幫助職工個人簽訂勞動契約,監督契約的履行;
(三)聽取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督促非公有制經濟組織改善職工生產、生活條件;
(四)討論、決定涉及女職工特殊利益的問題時,必須聽取工會女職工委員會或者女職工委員的意見;
(五)對非公有制經濟組織提前解除職工勞動契約,處分職工不適當的,應當提出意見;
(六)參與對職工因工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督促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障費;
(八)會同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創造條件,組織職工開展健康有益的文化、體育等活動;
(九)制止強迫職工繳納抵押金、扣留職工的證件、剋扣職工工資或者對職工搜身、侮辱、拘禁、毆打等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20130330(批准時間)

規定說明

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2002年6月 20 日,貴陽市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貴陽市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工會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決定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現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規定》的必要性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近年來,我市非公有制經濟有了較快的發展,對保持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繁榮發揮了積極作用。我市目前已有4250多戶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建立了工會,通過工會工作的開展,對協調好勞動關係,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為了規範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工會的建立和依法開展活動,需要有一個結合我市實際,操作性較強的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工會規定。
目前,全國各地已有許多省市先後制定了《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工會條例》,還有不少省、市正在積極地擬定和審議中。通過地方立法,對推動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依法組建工會,規範工會的工作,更好地發揮工會組織的作用,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十分必要的。
二、《規定》起草過程和依據
市十屆人大四次會議上,郭惠敏等13名代表提出關於制定《貴陽市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工會條例》的議案,經大會主席團審議批准成立,交由市人大選任聯委辦理。為做好立法準備工作,市人大選任聯委會同市人大法制室、市總工會、市工商聯、市外經貿局、市工商局等單位組成兩個調研小組,分別對部分外商投資、私營企業進行了調查,為制定《規定》打下了基礎。為了學習借鑑外地立法經驗,市人大選任聯委、市總工會於2000年9月成立調研小組,考察了成都、西安、合肥、上海有關工會條例立法方面的工作。2001年底市人大常委會將《規定》列入2002年立法計畫。2002年2月至3月,市人大選任聯委會同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室、市總工會,參考了福建、西安、青島等省、市的《工會條例》,結合本市實際的情況,廣泛徵求了意見,經多次論證修改,形成《規定(草案)》。
2002年4月12日,市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對《規定(草案)》進行初審。要求市人大法制委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修改,提交下次常委會會議審議。而後市人大法制室經過反覆修改,提出《規定(草案)》修改稿。在《貴陽日報》公示後,並分送市政府、市政協、市中院及有關行政部門、區、縣(市)人大常委會徵求意見。4日22日至26日,法制室、市人大選任聯委、市總工會到貴州西洋肥業有限公司、貴州三占釺具(集團)有限公司、貴州北極熊實業有限公司等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徵求對《(規定)草案》的意見。4月27日,法制室在市總工會、市人大選任聯委的協同下,邀請貴州漢方集團、貴州益康製藥、貴州柏頓酒店 等26個非公有制經濟組織負責人在市總工會集中徵集意見。同日,法制室召開論證會,市人大常委會部份副主任、各專委會、常委會辦公廳、研究室負責人參加了論證。5 月 8 日,市人大法制委根據各方提出的92條建議,對《(規定)草案》進行統一審議並作了修改,提交常委會會議審議。2002年6月20 日,市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規定》,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法規規範的內容
為了更好地規範貴陽市的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工會工作,本《規定》結合實際,突出了地方特點。除了明確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工會的組織形式、工會的經費來源、工會幹部的待遇保障等內容外,還對非公有制經濟組織應當如何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工作;工會組織應當如何支持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依法行使經營管理權,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工會應當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等三方面內容分別作了具體、明確的規定。這些規定既是法規的主要內容,也符合目前我市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及職工的狀況,在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充分考慮了保護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的利益及發揮工會協調勞動關係的職能,保證非公有制經濟正常發展。
(二)關於執法主體的問題
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已明確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行政管理部門,地方性法規不能任意設定,必須遵從。故本《規定》沒有明確執法主體。
以上說明,連同提交的文本,請一併審議。

審議意見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各組對《貴陽市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工會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和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進行了認真審議。委員們認為,《規定》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意本次會議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同時,委員們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對這些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議。現將有關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1、將第三條第一款第一句修改為:“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的工會,是中國工會的基層組織,是非公有制經濟組織職工自願結合建立的民眾組織,代表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2、將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工會委員會一般每屆任期3年。”
3、將第七條第二款中“其勞動契約期限自動延長三年”修改為“其勞動契約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於其任職期間”;將第三款中“批准單位”修改為“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
4、將第十一條第(四)項修改為:“非專職工會主席、副主席、委員或者組織員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從事工會工作,每月不超過3個工作日,其工資和各項待遇不受影響。特殊情況須經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同意。”
5、將第十三條第(二)項中“安全衛生”修改為“勞動安全衛生”。
6、將第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7、施行日期明確為“2002年9月1日”。
此外,對《規定》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

審議結果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貴陽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於2002年6月20日通過了《貴陽市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工會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並於2002年6月24日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
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於2002年6月28日召開了有關單位參加的論證會,徵求了對《規定》的修改意見。7月2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會同內務司法委員會對《規定》進行了審議,並對有關部門提出的修改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為了推動貴陽市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依法組建工會,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制定《規定》是必要的。《規定》的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也符合貴陽市的實際,具有可操作性,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予以批准。同時,提出如下修改建議:
一、為準確地表述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工會的性質,將第三條第一款第一句修改為:“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的工會,是中國工會的基層組織,是非公有制經濟組織職工自願結合建立的民眾組織,代表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將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工會委員會一般每屆任期3年。”
三、將第七條第二款中“其勞動契約期限自動延長三年”修改為“其勞動契約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於其任職期間”;將第三款中“批准單位”修改為“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
四、將第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此外,建議對《規定》部分條款作文字技術處理。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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