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

《貴州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是貴州省人民政府1991年12月26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
  • 發布單位:82202
  • 發布日期:1991-12-26
  • 生效日期:1991-12-26
【發布文號】
【生效日期】1991-12-26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貴州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農作物品種管理,促進農業生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境內糧食、經濟作物和牧草、綠肥等農作物新品種的審定。
第三條 省、地、州(市)分別設立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以下簡稱品審會)。品審會是農作物品種審定的權力機構,由農業行政、種子部門、農業科研院(所)、農業院校和有關部門推薦的專業技術人員組成,日常工作由同級種子管理部門設專人辦理。省品審會委員由省人民政府授權省農業廳任命,地、州、(市)品審會委員由地區行署、州(市)人民政府或農業主管部門任命。
省品審會設常務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各專業組組長及有關部門代表組成。省品審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主持品種審定等有關工作。
省品審會下設水稻、玉米、麥類、油料、薯類、經濟作物(含蔬菜、麻類、茶葉、蠶桑、糖料、果樹)等專業組。專業組設組長、副組長各一名,負責指導本專業組農作物品種區域試驗和品種初審工作。地、州(市)品審會是否設專業組,可根據條件自行確定。
第四條 省品審會的任務:
(一)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管理條例》和本辦法,擬定有關農作物品種審定工作制度和辦法;
(二)領導和組織省一級的農作物品種區域試驗、生產試驗,審定(認定)適合於在全省推廣的新品種;
(三)對已推廣的品種和新品種定期進行評議,提出擴大、限制或停止使用的意見;
(四)指導、協調地、州(市)品審會的工作;
(五)向全國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推薦參加全國區域試驗和審定的品種。
第五條 地、州(市)品審會的任務:
(一)貫徹執行有關農作物種子審定工作的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
(二)組織本地區育成(引進)品種的區域試驗、生產試驗和新品種審定;
(三)實施省品審會布置的區域試驗和生產試驗;
(四)對已審定(認定)通過的品種,組織宣傳、示範和推廣,並對本地區推廣使用的品種提出擴大、限制或停止使用的意見。
第六條 省級農作物品種區域試驗、生產試驗工作,在省品審會領導下,由省種子總站和省農科院有關專業所或其他單位共同主持。參加區域試驗、生產試驗品種應具備的條件及試驗方法,由省品審會另行規定。
地、州(市)的品種區域試驗和生產試驗如何組織,由地、州(市)品審會確定。
第七條 省、地、州(市)品種區域試驗、生產試驗和品種審定所需的業務經費,由同級農業種子部門編制預算,在同級農業事業費中開支。
第八條 報審品種(組合,下同)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須經連續二年以上區域試驗和二年生產試驗(兩項試驗可交叉進行),遺傳性狀穩定一致,與其它品種有明顯區別;
(二)在區域試驗和生產試驗中,產量水平要求各年均有60%以上試點分別比對照種增產8%以上,或產量相當(經統計分析增、減產不顯著),但在品質、熟期(糧油作物比對照種早熟7天以上)、抗病(蟲)、抗逆性等方面有一項乃至多項性狀表現突出;
(三)選育(引進)單位或個人應能向種子推广部門提供可播種50至100畝以上的原種種子,種子質量符合國家一級標準,不帶檢疫性病蟲害。
第九條 報審品種須附有品種選育(引進)經過報告,區域試驗、生產試驗結果綜合總結材料,品種說明書(包括品種來源、特徵特性、栽培要點、適應地區及產量水平),抗病(蟲)鑑定、品質分析報告,以及植株、果穗、籽粒、果實、(或塊莖、塊根)的彩色照片。雜交種還應提供親本性狀,繁殖、制種產量及制種技術等資料。
抗性鑑定和品質分析,須有省、地、州(市)品審會認可的專業單位簽署的書面意見。
第十條 對未具備組織區域試驗、生產試驗條件的某些農作物或特需品種,報審時應附有品審會指定場所進行多點品種比較試驗和性狀鑑定的報告。
第十一條 單位或個人報省審定品種,應填寫《貴州省農作物品種審定申請書》,經育成者所在單位、區域試驗主持單位、地、州(市)品審會或主管部門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後,報送省品審會。秋收作物和夏收作物品種報審材料,應分別於當年1月1日和7月15日前報出,過時不予受理。報地、州(市)審定的品種,報審程式由各地制定。
第十二條 省品審會審定品種,先由專業組(必要時可聘請有關專家)對報審品種進行初審,提出審定、暫緩審定或不予審定的意見,送交省品審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地、州(市)品審會沒有建立專業組的,由其直接審議決定。
品種審定實行育種(引種)單位(或個人)迴避制度,並採用無記名投票方法表決,贊成票數超過法定委員總數半數以上的為通過審定。
第十三條 單位或個人對報審品種審定結果有異議的,可補報材料,申請原審的品審會常務委員會或品審會進行一次複審。
第十四條 新品種審定通過後,品審會可依據報審單位或個人的建議,給予正式命名。但引進品種不得另行命名。
第十五條 審定通過的新品種,由品審會統一編號、登記,發給審定合格證書,並由同級農業主管部門公布。
第十六條 在農作物品種區域試驗、生產試驗和審定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品審會應給予獎勵,並推薦申報科技進步獎。
第十七條 品審會審定(認定)通過的品種,育成(引進)者在申報同級獎勵時,審定合格證書可代替專家鑑定證書。
第十八條 未經審定或審定不合格的品種,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進行宣傳、經營和推廣,不得報獎。違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 審定通過的品種,在生產套用過程中,如發現有不可克服的缺點,品審會應提出停止推廣建議,並由農業主管部門發布公告。
第二十條 報審品種材料弄虛作假竊取成果的,品審會委員在品種審定時違法亂紀的,由品審會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建議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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