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車船稅實施辦法

《貴州省車船稅實施辦法》在2013.02.25由貴州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車船稅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13年02月25日
  • 實施時間:2013年02月25日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民政府
《貴州省車船稅實施辦法》已經2013年2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2月25日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以下簡稱《車船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屬於《車船稅法》所附《車船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車輛、船舶(以下簡稱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為車船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車船稅法》和《實施條例》以及本辦法的規定繳納車船稅。
第三條 車輛的具體適用稅額,依照本辦法所附《貴州省車船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稅額執行;船舶的具體適用稅額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除《車船稅法》和《實施條例》規定免徵車船稅的車船外,本省下列車船暫免徵收車船稅:
(一)農村居民擁有並主要在農村地區使用的機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
(二)城市公共運輸和農村客運車船;
(三)受地震、洪澇等嚴重自然災害影響納稅困難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確需減免稅的車船,免徵當年的車船稅。
第五條 車船稅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管理。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條件的車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申請減免稅的,應當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供本機構或者個人身份的證明檔案、車船所有權證明檔案以及按照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規定應當報送的其他資料,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審核後開具車船稅減免稅證明。
第六條 從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收取保險費時依法代收車船稅。
對船舶和依法不需要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車輛,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可以委託車船登記管理、車船檢驗等部門或者機構代徵車船稅。
第七條 由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由納稅人自行申報繳納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車船登記地或者車船所有人、管理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辦理登記的車船,納稅地點為車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委託代徵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受委託代征單位所在地。
第八條 車船稅按年申報繳納。由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車船稅的,納稅人應當在購買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同時繳納車船稅;由納稅人自行申報繳納車船稅的,應當在每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車船登記地或者車船所有人、管理人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其中購置的新車船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納稅。委託代征的,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確定具體申報納稅期限。
第九條 已繳納車船稅或者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享受免稅優惠的車輛,納稅人在購買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時,應當向保險機構扣繳義務人提供車船稅完稅證明或者免稅證明;未提供完稅證明或者免稅證明的,應當在購買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時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適用稅額繳納車船稅。
第十條 扣繳義務人、受委託代征單位應當在每月終了後10日內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票款結報手續,解繳代收代繳或者受託代征的車船稅稅款和滯納金,並報送車船稅代收代繳或者受託代征的報告表和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第十一條 各級公安、交通運輸、農業、漁業等車船登記管理部門、機動車車船稅扣繳義務人的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應當與地方稅務機關建立健全車船信息共享制度,向地方稅務機關提供車船的相關信息,協助地方稅務機關加強對車船稅的徵收管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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