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糧食行業協會

貴州省糧食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是(Guizhou Province Association of Grain Sector) ,縮寫為GZAGS。協會是從事糧食、油脂及糧油食品、飼料的購銷、加工、儲藏、運輸等企業、事業單位和從事上述工作的社會知名人士自願組成的全省性的行業社團組織,具有社團法人資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糧食行業協會
  • 外文名:Guizhou Province Association of Grain Sector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協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維護糧食企業合法權益,反映糧食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的需求,在糧食行業中發揮服務、協調、指導、監督、自律的作用,協調與發展各地、各行業間,企業間的聯繫與合作,溝通企業和政府間的聯繫,促進糧食行業持續、快速、協調發展。
協會的主管部門是貴州省糧食局。協會接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協會名稱:貴州省糧食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是(Guizhou Province Association of Grain Sector) ,縮寫為GZAGS。
第二條 協會性質:協會是從事糧食、油脂及糧油食品、飼料的購銷、加工、儲藏、運輸等企業、事業單位和從事上述工作的社會知名人士自願組成的全省性的行業社團組織,具有社團法人資格。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協會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維護糧食企業合法權益,反映糧食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的需求,在糧食行業中發揮服務、協調、指導、監督、自律的作用,協調與發展各地、各行業間,企業間的聯繫與合作,溝通企業和政府間的聯繫,促進糧食行業持續、快速、協調發展。
第四條 協會的主管部門是貴州省糧食局。協會接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地址:貴州省貴陽市延安中路1號。
第二章 任 務
第六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接受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委託,代行有關糧食行政管理職權。開展本行業產品結構、技術創新、市場行銷等方面的調研,提出行業發展規劃、產品開發、技術進步的建議。
(二)總結和交流單位會員在生產、經營、管理和體制機制創新、企業文化建設等方面的先進經驗,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
(三)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會員間的關係,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加強行業內的自律,創造和維護業內的公平競爭環境。
(四)實施科技興糧戰略,推進糧油工業技術提高,推動企業技術創新,組織科技成果和新產品鑑定,開展行業技術培訓及職業技能鑑定工作。
(五)實施品牌帶動戰略,推動品牌整合,推進“放心糧油工程”建設,培植企業優秀文化,培育龍頭企業。
(六)開展國內外、省內外同行業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組織業內商品交易、產品展銷、技術轉讓、物資交流、業務培訓等。進行業內的信息收集、整理,辦好會刊《貴州糧食》,為會員提供相關服務。
(七)評選糧食行業在改革發展中取得的優秀成果及優秀通訊員和優秀聯絡員,並進行表彰。
(八)接受省糧食局和有關部門委託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種類,分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在省轄市(州、地)註冊登記的同類社團組織,可作為團體會員加入本會。
第八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必須是獨立法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必須依法註冊。
(三)擁護協會章程。
(四)有加入協會的意願。
(五)在本行業有一定貢獻和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出書面申請。團體會員要提供企業法人證書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個人會員要提供個人身份證的複印件及單位證明或推薦函。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協會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有對協會工作的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協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四)優先享有協會提供的各項服務和給予的協助。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國家糧食流通的規章和政策,服從國家糧食巨觀調控措施,自覺維護糧食流通秩序,維護消費者利益。
(二)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積極參加協會各項活動。
(三)維護協會聲譽和集體利益。
(四)按時向協會報告工作,做好協會委託的工作。
(五)及時提供協會所需的資料和情況。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無故不交納會費又無正當理由,或一年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由會員代表和上屆理事會理事組成。代表名額及產生辦法,由常務理事會決定。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決定協會工作方針、任務。
(二)審議通過和批准修訂協會章程。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審議並通過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研究決定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 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四年一屆。必要時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糧食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行使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職權,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從會員代表中選舉產生。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組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三)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四)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五)審議協會工作報告,制定協會年度工作計畫。
(六)審議協會財務工作報告。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負責人的聘任。
(九)提出會員吸收和除名的意見和建議。
(十)領導和組織所屬機構開展各種活動。
(十一)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研究處理本會重大問題,對優秀會員進行表彰。
第十九條 理事會必須有2/3 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組成,行使理事會閉會期間的職責。常務理事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但法定代表人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常務理事會主要職責:
(一)討論處理重大問題。
(二)批准和發展新會員。
(三)決定召開理事會有關事項。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通常每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協會設專職或兼職秘書長。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有一定影響。
(三)最高年齡要符合《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廉潔、務實、熱愛協會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省糧食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 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省糧食局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協會會長或副會長、秘書長,均可擔任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經費、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協會的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省糧食局撥付的資金。
(三)贊助和捐贈。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協會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其會費標準和受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 協會經費開支的主要項目是:
(一)活動費。包括會議費、培訓費、資料費、差旅費、調研活動經費等;
(二)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獎金、福利;
(三)辦公設施、用品和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三十三條 協會建立健全嚴格的財務管理審批制度。
第三十四條 經費收支指定專人管理,定期向理事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提出經費預算、決算報告。
第三十五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修改協會章程,由常務理事會提出修改方案,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 日內,報省糧食局審查同意,並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省糧食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省糧食局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協會終止經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省糧食局和有關部門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9年11月2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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