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2年協會成立以來,協會在市糧食局及省糧食行業協會的領導下,在市民政局的指導下,協會一直堅持黨的宗旨,服從於我市經濟發展規劃;並將“圍繞於政府,服務於企業,規範於行業,發展於產業”的建會理念全面貫徹落實到協會發展之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糧油食品行業協會
- 外文名:GUIYANG ASSOCIATION OF GRAFN,OILAND,FOOD SECTOR
“貴陽市糧油食品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貴陽市糧油食品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是GUIYANG ASSOCIATION OF GRAFN、OILANDFOOD SECTOR,縮寫為GYAGOFS。
第二條 本會是由從事糧食、油脂、糧油食品、加工、貿易、儲備等企業、事業單位從事上述工作的法定代表(企業負責人)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行業社團組織。
第企捉晚遙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以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我國社會主義職業道德風尚,為企業服務為宗旨。受政府部門的委託,依據市場經濟規則,在糧食行業中發揮服務、溝通、公正、仲裁、監督的作用,溝通行業與政府,企業與企業之間的涼蓆,維護糧食企業的合法權益,發揮糧食行業管理,搞活糧食流通,搞好糧食結構調整,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更好地為國家巨觀調控,為農業生產,糧食經營者和消費者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貴陽市糧食局和社會管理機關貴陽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址設在貴州省貴陽市糧食局承灶市場流通處(神奇路154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協助政府部門進行行業管理,調查糧食行業的基本情況,研究糧食行業發展趨勢,從我市的實際出發,提出建議,促進我市糧食行業的全面、協調發展。
(二)總結和交流糧食行業協會會員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方面的先進經驗,推進會員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三)研究會員企業執行國家方針和生產經營方面的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的合理意見和正當要求,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四)督促和組織會員建立自律性運行機制,制定職業道德規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國家方針政策,實行公平價格,保證糧油產品質量,提高服務水平,維護企捆疊求業信譽,防止不正當競爭。
(五)組織、協調糧食行業企業的橫向聯繫和合作芝乘廈,舉辦商品交易,產品展銷,技術轉讓,物資交流等活動,發揮糧食行業的整體優勢和國有糧食企業、非國有企業的作用,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六)建立信息網路,收集整理市內外糧食、油脂、糧油食品的加工、生產、流通、市場、經營等方面的資料和信息,向政府有關部門和會員單位提供,並接受信息諮詢服務。
(七)開展與市外有關糧食行業等經濟組織的聯絡工作,發展省市間經濟、技術、信息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發展友好合作關係,組織會員參展、洽談業務。
(八)組織培訓糧食行業各種專業人員,提高業務素質和經營管理水平。
(九)為糧食行業會員企業提供經濟、法律諮詢服務,協助政府有關部門調解仲裁會員企業之間的糾紛。
(十)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
(二)經理事由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本會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有權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有獲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四)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定;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會反應情況,提出建議,提供資料及信息。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凡不履行義務一年或一年不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果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拒巴槓或換屆的,需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陵享謎拳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工作方針、任務;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斷櫃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過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負責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
(一)組織會員代表大會的召開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定;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四)制定工作計畫;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和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按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駛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會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理事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二屆),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能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具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交人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理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本團體宗旨相關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
(二)經理事由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本會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有權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有獲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四)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定;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會反應情況,提出建議,提供資料及信息。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凡不履行義務一年或一年不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果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換屆的,需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工作方針、任務;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過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負責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
(一)組織會員代表大會的召開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定;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四)制定工作計畫;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和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按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駛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會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理事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二屆),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能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具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交人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理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本團體宗旨相關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