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糧食經濟學會

貴州省糧食經濟學會(英文譯名:Guizhou Institute of Grain Economy 縮寫:GZIEG)是由貴州省糧食系統的單位和幹部職工自願結成的、專業從事研究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糧食經濟理論的民眾性學術團體,是貴州省地方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糧食經濟學會
  • 外文名:Guizhou Institute of Grain Economy 
學會簡介,學會章程,

學會簡介

協會宗旨是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發揚實事求是和理論聯繫實際的學風,注重調查研究,組織我省糧食經濟工作者、糧食經濟理論研究人員、教學人員以及有關部門的專家、學者,研究探討糧食經濟的理論和重大實際問題,促進糧食生產,改革糧食商品流通,指導糧食合理消費,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學會章程

第一捉漏抹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團體名稱:貴州省糧食經濟學會(英文譯名:Guizhou Institute of Grain Economy 縮寫:GZIEG)
第二條本團體的性質 本團體是由貴州省糧食系統的單位和幹部職工自願結成的、專業從事研究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糧食經濟理論的民眾性學術團體,是貴州省地方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 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發揚實事求是和理論聯繫實際的學風,注重調查研究,組織我省糧食經濟工作者、糧食經濟理論研究人員、教學人員以及有關部門的專家、學者,研究探討糧食經濟的理論和重大實際問題,促進糧食生產,改革糧食商品流通,指導糧食合理消費,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貴州省糧食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貴州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住所:貴州省貴陽市延安中路1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按照黨和國家的糧食政策,緊密圍繞各個時期糧食工作盛懂去糠的中心任務,從理論和實踐的結合上,積極組織開展調研探討活動,獻計獻策,當好省糧食局領導的參謀和幫手。
(二)編輯出版會刊(內部資料,每季一期),組織學術討論,交流研究成果和工作經驗,正確宣傳黨和國家的糧食方針政策,及時傳播信息,為振興貴州糧食經濟服務。
(三)加強與兄弟省、市、區糧食經濟學會和各有關兄弟學會及學術團體的聯繫和協作,開展學術交流活動,不斷提高本學會的理論研究水平和能力。
(四)評選糧食經濟理論研究的優秀成果和參加活動整兵霸的積極分子,並進行表彰。
(五)業務主管單位交辦的其他業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團體以吸收單位會員為主,實行單位會員與個人會員相結合的會員制。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頌烏判
(二)有影譽企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中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熱心糧食經濟理論研究工作。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可以聘請糧食經濟方面的專家、學者和知名人士若干人為本會個人會員;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和研究課題;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資料;
(六)認真研究糧食經濟的理論問題和實際問題,積極參加學術探討活動。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危臭拔民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犁院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本團體的工作方針和工作任務;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熱心糧食經濟理論研究工作,並有一定基礎理論水平和實際工作經驗。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能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或副會長、秘書長擔任。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其他需要由會長審定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按照本團體制定的內部管理制度規定的許可權,審批有關事項;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業務主管單位支持和單位會員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其會費標準和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 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 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 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 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 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09年11月2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中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熱心糧食經濟理論研究工作。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可以聘請糧食經濟方面的專家、學者和知名人士若干人為本會個人會員;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和研究課題;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資料;
(六)認真研究糧食經濟的理論問題和實際問題,積極參加學術探討活動。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本團體的工作方針和工作任務;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熱心糧食經濟理論研究工作,並有一定基礎理論水平和實際工作經驗。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能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或副會長、秘書長擔任。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其他需要由會長審定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按照本團體制定的內部管理制度規定的許可權,審批有關事項;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業務主管單位支持和單位會員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其會費標準和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 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 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 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 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 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09年11月2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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