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糧食經濟學會

安徽省糧食經濟學會

安徽省糧食經濟學會由安徽省糧食局直屬單位、各市糧食經濟學會、全省糧食系統部分大中型企事業單位,以及糧食經濟理論和實際工作者自願聯合組成、非盈利性的學術團體;是按照國務院頒發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各項規定,經安徽省民政廳批准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糧食經濟學會
  • 隸屬:安徽省糧食局
  • 批准機構:安徽省民政廳
  • 所在地:安徽
機構簡介,學會章程,

機構簡介

其宗旨為嚴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按照“三個代表”的要求,堅持實事求是、理論聯繫實際,團結和組織全省糧食經濟工作者和從事糧食經濟教育、科研人員,對糧食經濟問題進行研究和探討,以促進糧食流通體制、糧食企業改革和糧食經濟的發展,為全省糧食工作決策服務,為糧食企業服務,為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做出貢獻。

學會章程

安徽省糧食經濟學會章程
第一歡符探旋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安徽省糧食經濟學會。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本會嚴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按照“三個代表”的要求,堅持實事求是、理論聯繫實際,團結和組織全省糧食經濟工作者和從事糧食經濟教育、科研人員,對糧食經濟問題進行研究和探討,以促進糧食流通體制、糧食企業改革和糧食經濟的發展,為全省糧食工作決策服務,為糧食企業服務,為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安徽省糧食局、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會員研究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糧棵腳臭食經濟理論與實際問題,探討糧食商品流通的基本規律以及它同生產、分配、消費的內在聯繫;
(二)借鑑我省糧食工作的歷史經驗,探討在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糧食流通體制、糧食巨觀調控和糧食儲備體系及其相關政策;
(三)探討在新形勢下國有糧食企業經營機制,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競爭能力,充分發揮主渠道作用,提高經濟效益的對策和措施;
(四)調查研究糧食流通體制和糧食企業改革過程中糧食工作出現的新情況幾頁祖、新問題,探討解決的途徑;
(五)由省糧食局主辦,學會負責承辦,定期編輯出版內部資料性的出版物《安徽糧食》和有關資料,宣傳黨和政府的糧食方針政策,交流經驗和會員的研究成果;
(六)組織理論、教學人員和實際工作者之間的聯繫,開展學術研討活動;
(七)總結交流省內各市糧食經濟學工作經驗,互通信息,幫助團體會員開展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由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系統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和代表性。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學會秘書處發給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囑束烏會印發的刊物;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
(五)團體會員的成員可以個人身份參加本會的學術活動;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祖譽乘息資料和學術論文;
(六)認真研究糧食經濟理論和實際問題,積極開展學術研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
會員如果因調離本系統,不參加本會活動的,屬於團體單位的,可提出更換申請;屬於個人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發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或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常務理事;
(三)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四)決定會員道廈烏灶的吸收或除名;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
(六)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九)決定終止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或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糧食局審查並經省民政汗罪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在正常情況下,理事會兩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八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是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的執行機構。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會閉會期間代行理事會職權,討論處理本會的重大問題,審批吸收會員,解釋本會章程。常務理事會下設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2—3人。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由會長辦公會議代行職權。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會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糧食局審查並經省民政府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常務理事會2/3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報省糧食局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處理本會的日常重要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會長辦公會決定;
(四)審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負責審核財務收支情況;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行政和企業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常務理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省民政廳和省糧食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通過後15日內,經省糧食局審查同意,並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省糧食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省糧食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省糧食局和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01年6月7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省民政府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印發的刊物;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
(五)團體會員的成員可以個人身份參加本會的學術活動;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資料和學術論文;
(六)認真研究糧食經濟理論和實際問題,積極開展學術研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
會員如果因調離本系統,不參加本會活動的,屬於團體單位的,可提出更換申請;屬於個人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發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或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常務理事;
(三)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
(六)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九)決定終止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或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糧食局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在正常情況下,理事會兩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八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是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的執行機構。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會閉會期間代行理事會職權,討論處理本會的重大問題,審批吸收會員,解釋本會章程。常務理事會下設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2—3人。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由會長辦公會議代行職權。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會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糧食局審查並經省民政府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常務理事會2/3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報省糧食局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處理本會的日常重要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會長辦公會決定;
(四)審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負責審核財務收支情況;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行政和企業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常務理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省民政廳和省糧食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通過後15日內,經省糧食局審查同意,並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省糧食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省糧食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省糧食局和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01年6月7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省民政府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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